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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文中决定的一般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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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文中决定的一般写法


决定,适用于权威部门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所做出的安排。


与其他形式的公文相比,决定是使用比较少的一个文种。在实际运用中,应该注意准确地把握它的两个特点:


首先,决定涉及的事项或者行动必须是“重大”的、“重要”的。如果不属于这种情况,或者说重要性相对差一些,在行文时应考虑使用别的文种,如通知、通报等。


其次,决定作出之后要求严格执行。在有效范围内,决定的内容不容置疑。决定的正文通常有两种写法,即“认定式”和“论述式”。所谓“认定式”就是对决定的事项只表示认同、批准,不做说理。而“论述式”则需要对决定的依据和事项做必要的阐述,有时还需要提出具体的执行要求。


“认定式”写法比较简单,开头先交待决定的依据,紧接着用决定一词引出具体内容,说明决定的事项。比如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教师节的决定: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同意国务院建立教师节的议案,决定9月10日为教师节。


“论述式”写法一般包括三部分。一是对决定的依据作必要的论述,说明为什么这样做,以帮助人们正确理解决定精神,提高贯彻的自觉性。二是清楚地交待决定的事项,说明具体怎么做。这部分内容可以采取分条列项的形式进行叙述。三是提出号召和执行的要求。从实际运用的情况来看,在内容上体现这三个方面的要求是不难做到的,关键是对决定的依据和事项的论述要精辟,说明要严密,文字表述要严谨,不然就容易产生歧义,难以服人,影响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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