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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校学生寝室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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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校学生寝室管理办法(20xx年xx月xx日算起。


第十一条 因病、参军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应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再次办理住宿手续,床位另行安排。产生的住宿费,从学生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至办理退宿手续之日止。


第十二条 因毕业、退学、转学、处分等原因终止学籍的,应办理退宿手续,并将寝室内清洁卫生打扫干净,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寝室,按时离校。无特殊原因拒不办理退宿手续的,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主动办理的,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强制其搬出寝室,寝室清扫、维修或寝室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应退宿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学生离校时应遵纪守法、做好寝室清洁,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物,如实退还寝室钥匙、空调遥控器等设备、结算水电气费,不得焚烧纸张和其它物品。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住宿定额情况、寝室基建和维修工作需要、学校对寝室的征用等原因,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故意阻挠调整工作。


第四章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全日制普通教育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校外住宿。因特殊情况确需外住宿者,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凡家住学校区域附近的,自每学期开学报到之日起15天之内可向学校提出校外住宿申请;


(二)大学三年xx月xx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学生寝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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