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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是财政部、中国残联20xx年xx月xx日发布单位财政部、中国残联
目录
1 办法印发
2 办法全文
3 修订内容
办法印发编辑 播报
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1]
财社〔20xx〕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残联,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残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中国残联制定了《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国残联
20xx年xx月xx日
办法全文编辑 播报
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xx〕7号)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四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残联)每年xx月xx日前,按当年xx月xx日起施行。《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xx〕1号)、《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xx〕228号)同时废止。 [1]
修订内容编辑 播报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托养、宣传、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等扶残助残工作实施期内,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xx年xx月xx日。期满后财政部会同中国残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中国残联每年xx月xx日前,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中国残联和财政部有关监管局。”
(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组织做好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及绩效目标自评工作。中国残联指导地方各级残联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区域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分配、政策调整的依据。”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财政、残联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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