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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卫生对口帮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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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卫生对口帮扶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卫生系统20xx年xx月xx日前上报卫生对口帮扶工作联络人名单,联系和传真电话:




(三)为及时了解各单位卫生帮扶工作开展情况,自20xx年起,我市卫生对口帮扶工作实行“季度简报,年度统计”制度。一到三季度终了前15日,各区(办)、各直属单位按照附件三的要求上报本区、本单位季度卫生对口帮扶工作简况,当年12月底前上报本年度卫生对口帮扶统计表。




(四)各有关单位应对受援单位提出的帮扶需求进行认真研讨,必要时应实地考察,在共同讨论协商和充分考虑自身业务特点和资源优势的基础上,确定帮扶项目,提出帮扶目标,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与河源市受援单位开展结对帮扶工作还应按附件四要求签订对口帮扶协议。




(五)与河源市的卫生对口帮扶工作一定三年,从20xx年至20xx年。与贵州、等地区的卫生对口帮扶工作根据我局年度计划安排逐年落实。




五、管理考核




(一)我局将会同各区卫生局,每年对各有关单位卫生帮扶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见附件五所列项目。各有关单位要把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落实考核制度,定期检查工作执行情况,注重评估效果。




(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派驻到受援单位人员的管理,及时了解派出人员在受援单位的工作情况,将派出人员在受援单位的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考核的重要内容。严禁弄虚作假、该派未派、擅自减少派驻人员数量或擅自缩短派驻时间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严格履行帮扶协议。




(三)各有关单位要坚持技术帮扶为主的原则,严格医疗卫生仪器设备等实物资产捐赠。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的实物资产,不得捐赠给受援单位,违者追究单位法人和联络员的责任。严禁各单位将报废无法使用的医疗卫生仪器设备捐赠给受援单位,严控各单位为受援单位捐赠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空调、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用品(具)。




(四)严禁各单位借对口帮扶和合作名义,从受援单位或项目中领取报酬、分成、劳务补助等。




(五)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卫生对口帮扶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卫生对口帮扶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发现并树立一批卫生对口支援工作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树立卫生行业的良好形象。




(六)我局及各区卫生局(办)要加强与市、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机构和市、区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主动汇报卫生对口帮扶工作开展情况,争取得到有关部门的政策、经费支持。




六、保障措施




(一)对各支援单位及派驻人员,我局和各区卫生局要从政策上、制度上以及生活和工作待遇上提供保障,切实解决支援单位和派驻人员的实际困难。对于在卫生对口支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二)各有关单位派出卫生技术人员到受援地区工作的,派出人员原有的工资、奖金、各项津补贴及所在单位职务、职称等不受影响,帮扶时间计入晋升上一级技术职务所需的累计下乡工作时间,并在晋级、晋升、职称聘任、先进评选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要统一解决并落实受援单位来深培训、进修、实习人员的伙食补助问题。河源市及其五县、贵州省黔南州和毕节地区来培训、进修的卫生技术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每月每人不低于300元,林芝地区及墨脱县来培训、进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每月每人750元,原籍在受援地区的实习生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原籍不在受援地区的实习生不发放伙食补贴。其它地区来深人员参照此标准执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以现金、职工食堂就餐卡(券)等形式发放伙食补助。我市各接收单位免收受援单位来深人员各项费用,并提供良好的住宿、学习条件。




(四)我市派出卫生技术人员到受援地区支援时间三个月以内的,派出人员中途原则上不能返回,派出人员所在单位据实报销派出人员往返一次差旅费;支援时间六个月以内的,派出人员中途原则上可以往返一次,派出人员所在单位据实报销派出人员前后及中途往返两次差旅费。到河源市及其五县的,派出人员所在单位按照每人每天30元标准为其发放伙食补助;到贵州黔南州和毕节地区的,按照每人每天3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并按照每人每月450元标准为其发放下乡补助;到墨脱县的,除上述伙食补助、下乡补助外,派出人员所在单位应为其发放到艰苦地区一次性生活补贴,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各有关单位要切实落实派出人员各项待遇,未按规定标准发放有关补助或拖延发放有关补助,经查属实的,严肃追究单位法人、联络人责任。




(五)我市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和广大医务工作者,要大力发扬团结互助、无私奉献、不求索取的风尚,充分展示我市卫生系统良好的精神风貌,在卫生对口帮扶工作中实现自我价值的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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