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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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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1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公司实际及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


1.3综合部是行政事项督办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1.4行政督办指根据公司工作部署,通过电子政务和其他手段,对日常工作、年xx月xx日内,提交《行政督办任务确认单》,明确完成时限;


4.3.3综合部呈报《行政督办任务确认单》,经公司主要领导审定后,即为专项督办任务。


4.3.4主办部门应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必须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提升空间;工作目标;解决问题或提升工作的计划(须含完成时限);已经开展的工作及在整个计划中所处的节点或所占比重;尚未开展的工作及下一步推进计划;避免问题再次发生的相关措施或持续提升的建议;其他工作建议。


4.3.5结合上述第四项督办过程,由综合部与主办部门共同填写《行政督办过程记录单》,为行政督办工作定期通报提供支持。


4.3.6综合部每月对督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呈报公司领导,并于月度经营分析会上进行通报。


4.4各部门督办事项的执行情况,为公司绩效考核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章 附则


5.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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