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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制度(试行)》系列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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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制度(试行)》系列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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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制度(试行)》系列通知


1.《进一步规范申请入党的要求和条件》


2.《发展党员重大事项预审备案和报告、回避制度》


3.《入党积极分子的储备和培养教育制度》


4.《发展党员政z*审查制度》


5.《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6.《入党宣誓制度》


7.《发展党员材料存档管理制度》


8.《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列席基层党支部发展党员重要会议制度》


9.《发展党员工作交接制度》


进一步规范申请入党的要求和条件


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遵循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XXX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z*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条 每年xx月xx日。工作地、户籍地(居住地)不一致的须实行双向公示。


第四条 发展党员政z*审查工作一般由发展对象所在基层党组织负责,各基层党(工)委要充分发挥领导把关作用,负责抓好发展对象的政z*审查工作,发展对象所在基层党组织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政z*审查要形成综合性政审报告(由政审对象所在支部出具并盖章,同时加盖上级党委公章),并存入党员档案。不得以外调证明作为政审报告,凡是未经政z*审查或政z*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发展入党。


农村(包括农村社区)党支部的发展对象,如有固定工作单位的,须由党支部负责人会同乡镇(街道)组织委员、包村干部向其工作单位党组织进行外调,由工作单位党组织填写思想、学习和工作等表现情况(未设党组织的单位由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材料)。在县外工作的发展对象,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统一进行函调。


两新组织党支部的发展对象,须由党支部负责人和主管党(工)委组织委员(组织员、企业党建指导员)会同发展对象户籍所在地主管乡镇(街道)组织委员、包村领导,听取户籍地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为支部党员大会)的集体意见,由户籍地党组织出具政审意见,并由主管党(工)委签署意见。户籍在县外的发展对象由主管党(工)委向其户籍所在地主管党(工)委函调。


第五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z*审查后,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其内容包括:①本人简历;②政审中发现的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同时说明是本人交代还是被组织查出的或别人检举的,组织上是否作过结论或进行过处理;③调查结果,写明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以及悬而未定的问题或疑点;④结论意见,对查证结果综合分析后,认定查证问题的事实、性质、程度及本人认识,提出是否影响其入党的意见。


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监督,加强群众监督,提高发展党员的公开性和民主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示对象为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入党人员、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


第三条 公示的时间:①入党积极分子的公示时间在支委会确定申请入党人为入党积极分子之前;②确定发展对象公示时间在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拟召开支委会讨论通过入党积极分子转为发展对象之前;③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时间在支委会讨论是否提交支部党员大会之后,是否转正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之前。


第四条 公示内容:①拟定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等),申请入党时间和培养人情况:②拟发展对象基本情况和培养考察情况(包括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定为发展对象时间、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情况、培训情况、培养期间受奖惩情况)等;③拟转正对象基本情况,入党时间,延长预备期时间及原因,预备期表现和受奖惩情况,履行党员义务情况等。④公示的期限、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对公示中党内外群众反映的问题,党组织要认真调查核实,结果要形成文字材料,在党员大会讨论发展或转正时公布,并在存入档案。


第六条 对公示中群众反映问题多、影响其成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支部大会不再讨论表决,党组织要区分不同情况做好思想工作;影响其转正的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应就其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进行讨论表决。


第七条 党组织要为反映问题多的党员和群众保密,对违反规定的泄密人员,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入党宣誓制度


第一条 预备党员面向X旗进行入党宣誓,是发展党员工作必经程序。为规范预备党员入党宣誓流程,根据《中国共产XXX程》、《中国共**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省、市委组织部有关发展党员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备党员入党宣誓一般由基层党(工)委或党(总)支部组织,在上级党委批准接收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不得提前或转为正式党员后进行。


第三条 入党宣誓参加对象为党组织全体党员,也可有目的地吸收少许入党积极分子参加。领誓人一般为党组织负责同志。


第四条 宣誓会场布置应庄重、简朴、整洁,会场预留长方形宣誓区域,区域左前方为主持台,区域正前方为主席台,并在主席台正上方悬挂“入党宣誓仪式”会标,区域右前方留出放置X旗的空间。悬挂的X旗必须符合中央组织部规定的标准,不能使用不规范的X旗。条件允许,宣誓仪式可在革命历史纪念馆、烈士陵园和英雄塑像前举行。


第五条 入党宣誓仪式要严密紧凑、庄重严肃,突出仪式感和庄重感。程序一般为:①奏(唱)《国际歌》。②党组织负责同志致辞。③预备党员宣誓(宣誓人、领誓人面向X旗,一般举右手握拳,领誓人领誓,读到“宣誓人”时,宣誓人要逐一报出自己的姓名)。④佩戴X徽,宣读完入党誓词后,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派人上台为预备党员逐一佩戴X徽。⑤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讲话。⑥自由发言(参加宣誓仪式的人员都可发言)。⑦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如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也应请其讲话。


发展党员材料存档管理制度


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档案收集部门和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党内相关规定和组织人事工作政策开展工作。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受党内有关规定的保护和监督。


第二条 按照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各个阶段对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不同要求,发展党员工作档案分为培养期档案、存入人事档案的材料、党员档案和工作资料档案四种类型。


(一)培养期档案。预备党员转正后,还未将相关材料存入人事档案时各类材料的集合,即培养期档案。申请入党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支部就应为其建立专门的培养期档案,一人一档。主要包括以下材料:(1)入党申请书;(2)《入党申请人谈话表》;(3)《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4)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支委会(党员大会)记录(复印件);(5)《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6)《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7)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每半年1篇);(8)拟发展入党对象民主测评会议记录;(9)拟确定发展对象公示材料;(10)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材料(党员、群众共10人签名);(11)确定发展对象人选支委会记录(复印件);(12)政审材料(包括《发展对象政审表》,函调或外调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证明材料,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情况和所在支部根据政审结果撰写的综合政审报告等);(13)发展对象培训结业证明材料;(14)《入党志愿书》;(15)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报告单;(16)会议记录复印件(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记录、党(工)委审批预备党员会议记录);(17)入党誓词;(18)预备期的思想汇报(每半年1篇);(19)转正前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材料或意见汇总;(20)转正申请书;(21)转正前公示材料;(22)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结果报告单;(23)会议记录复印件(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记录、预备党员转正党委审批会议记录)。


(二)党员档案。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建立党员档案,由具备管档资质的基层党(工)委保存。党员一旦建立人事档案,党员档案应及时移交其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并归入人事档案卷宗。


(三)工作资料档案。培养期档案中不存入人事档案(或党员档案)保存的材料及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产生的重要过程性材料,支部应建立工作资料档案,预备党员转正后,由发展其入党的单位党组织作长期保存。


第三条 发展党员材料的收集责任部门为基层党支部,责任人为支部组织委员;不设支委会的支部,责任人为支部书记。不同阶段产生的发展党员工作材料由不同的管理部门或党组织负责管理。具体如下:(1)党员培养期档案一般由基层党支部负责管理,责任人为支部组织委员(不设支委会的支部,责任人为支部书记);(2)有人事档案的党员转正后,由具备管档资质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责任人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同志;(3)无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由具备管档资质的基层党(工)委负责管理,责任人为基层党(工)委组织委员;(4)工作资料档案由单位党组织负责管理,责任人为单位党组织组织委员,不设支委会的党组织,责任人为党组织书记。


第四条 在外地发展的党员,将组织关系转入时,若是预备党员应附带个人党员档案,具体内容如下:(1)入党申请书;(2)《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3)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每半年1篇);(4)政审材料(包括《发展对象政z*审查表》,函调或外调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证明材料,所在支部根据政审结果撰写的综合政审报告等);(5)发展对象培训结业证明材料;(6)《入党志愿书》;(7)预备期的思想汇报(每半年1篇)。若是正式党员并附整份党员档案(若是复印件应加盖原支部和上级党组织的公章)。基层党(工)委要在认真审核党员档案的基础上,再予以接收组织关系。


第五条 档案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发展党员工作档案材料管理部门或党组织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是否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材料齐全。在发展党员工作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材料形成部门有关责任人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1)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2)不准将应当归档的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3)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4)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列席基层党支部发展党员重要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监督,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XXX程》、《中国共**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省、市委组织部有关发展党员工作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每人都要挂钩联系若干个下辖的基层党支部。


第三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列席基层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重要会议有:


(一)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支委会会议;


(二)每半年考察一次入党积极分子支委会会议;


(三)研究确定发展对象支委会会议;


(四)讨论吸收预备党员支部党员大会;


(五)预备党员入党宣誓仪式;


(六)每半年考察一次预备党员支委会会议;


(七)研究同意预备党员转正支委会会议;


(八)讨论同意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党员大会;


(九)其它相关发展党员工作会议。


第四条 基层党支部召开发展党员重要会议要提前2天将会议议程及相关材料书面上报上级党(工)委,党(工)委要安排所挂钩的党(工)委委员列席。


第五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一般不参与列席的基层党支部发展党员重要会议讨论发言,只对会议材料、研究程序、投票表决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把关。如发现会议有违规操作现象,应当要求会议暂停、中止,及时纠正或宣布会议另行召开。


第六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不得违反规定干涉基层党支部按照正常程序讨论决定发展党员事宜,或对基层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违规现象置若罔闻。对无故不列席会议,或协同基层党支部隐瞒歪曲实际情况、制造假材料,造成违规入党、“带病入党”的,将严肃问责。


发展党员工作交接制度


第一条 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人员内部岗位调整或调出、离职都必须依照本制度办理交接。


第二条 在交接手续没办清前,不办理调动关系。


第三条 办理交接前, 经办的事项能处理完毕的要处理完,实在处理不完的要移交清楚。


第四条 交接工作必须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签名后各持一份,留档一份,单位分管领导为监交人,同时在移交清册上签名。


第五条 交接事项必须当面点清,核对相符,不得封包交接。


第六条 交接内容:


(1)印章:业务专用章等;


(2)历年发展党员工作档案;


(3)历年文书档案:各级文件、领导讲话、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通知、报告;


(4)历年业务资料:专题材料、各类年终报表、统计资料、会议材料、检查资料、调查资料、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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