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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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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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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报告行为,保障出资人与企业之间的信息畅通,维护国有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是指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应认真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按本制度规定对需要报告的事项及时进行报告。


第四条工作报告向市国资办提交,执行工作报告制度情况作为董事会年xx月xx日常工作。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当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办提供董事会会议议程、讨论事项及董事会决议。


第三章报告受理


第九条成立市国资办董事工作管理办公室,由市国资办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资办各处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条董事会工作报告由市国资办相关科室负责受理、登记、造册归档,并及时送董事工作管理办公室审阅。


第十一条市国资办相关科室、董事工作管理办公室等应做好工作报告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应保密的内容。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董事会工作报告作为董事会年xx月xx日起施行;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由股东(大)会就是否执行本制度作出决议,决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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