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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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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一)合肥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基本标准


为了规范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的设置,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


学效益,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实施条例》、《教师资格条例》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


50099-20xx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 131 号)、《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


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 152 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


1、设置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应当符合本市或者当地经济社


会和教育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应当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2、学校应当拥有独立的校园,并不得毗邻市场、殡仪馆、


医院太平间和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加油站、易燃易爆等


危险物品仓库。校园与化学、生物、物理等污染源的距离应当符


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校园应当无安全隐患。教学用房的抗震设防烈度达到 7


度乙类。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要求。


4、校园应设置独立出入口,位置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


需要,有效避免人流、车流交叉。


5、校园绿化用地应当符合有关要求,绿地率在 35% 以上。


6、校舍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有效避免噪声污


染。


二、举办者


7、学校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


织,或者是具有政z*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学校可以


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联合举办的,应当




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


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8、举办者应当具有为学校办学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条件的


经济能力。


三、办学规模


9 、学校办学规模为 12 个教学班以上,班额为 50 人。


四、校园校舍


10 、举办者持有校园内全部土地的使用权证并具有校舍的使


用权。


11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


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 20xx0 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不少


于 18 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少于 20 平方米。


12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


构):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 20xx0 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


少 18 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少于 20 平方米。


13 、校舍的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应当设牢固、安全


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10 米。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


0.90 米。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


五、设施设备


14 、学校应当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


体育活动室、计算机室、多功能教室、图书室、医务室、心理咨


询室等教学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并能够满足新课标要求。寄宿


制学校还应当设置满足师生食宿需要的生活用房及设施,其中学


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


15 、学校应当设置田径场、篮球场等运动场所,配备满足教


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体育器材。田径场应当建有 250 米以上环


型跑道。


16 、学校馆藏图书数量应当达到生均 30 册以上。阅览室有


报刊 80 种以上。教师工具书、参考书的数量能够满足教学需要。




17 、学校的实验仪器配备应当达到《安徽省普通高级中学教


育技术装备规范(试行)》(教秘〔20xx 〕194 号)规定的Ⅰ类


或者Ⅱ类标准。


18 、学校应当按生机比不小于 12 ∶1 、师机比不小于 3∶1


的比例配备计算机。


六、办学经费


19 、学校办学经费可以由举办者独资,也可以实行股份制。


实行股份制的,应当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有


相应的资信证明(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验资报告、公证机构出具


的公证书等)。


20 、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学校还应当有不少于人民


币 200 万元的运转资金。学校的日常教学、行政办公、生活保


障、教师培训等正常经费应当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七、组织机构


21 、学校应当制定章程。章程应当规定学校的名称、地址,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决策


机构的名称、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出资人是


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及章程修改程序等内


容。


22 、学校应当依法设立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


构。学校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决策机构聘


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23 、学校应当组建思想政z*素质高、组织管理能力强、熟悉


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教学业务的领导班子。


24 、校长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三年xx月xx日。《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基本标准》(教社


〔20xx 〕13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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