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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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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xx—20xx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20xx 年xx月xx日内书面提出,甲方应做出书面说明。对于双方无争议费用金额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不得以异议费用拒绝支付其他费用,否则按本合同第 9.2.2 条约定处理。


1.4.%3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支付养老服务费的时间为,支付方式为。


1.5.%3 甲方在收到款项后应向付款人开具等额收费凭证。


%1.2 押金(合同中有押金约定的适用本条,无押金约定的不适用本条)


2.1.%3 本合同签署生效后日内,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金额为:


。该押金可用于抵扣欠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出现突发情况救治时需支付给医院的押金及相关费用等。


2.2.%3 合同期限内因3.2.1情形出现押金不足时,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日内补足。


2.3.%3 押金不计利息□押金计利息□计息标准为:。


2.4.%3 甲方不得将押金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时,扣除应结清的相关费用后应于返还乙方或乙方监护人。


第四条合同期限及合同期满的处理




1.%2 经协商,确定本合同期限为年xx月xx日起,至年xx月xx日(该日为合同到期日)止。


2.%2 合同期满前 30 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可申请续签合同,也可由丙方代为申请续签。


3.%2 续签的养老服务合同内容应当由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协商确定。


4.%2 如果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未在合同期限届满前 30 日提出续签合同,或者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虽在合同期限届满前 30 日提出续签合同申请,但各方未就合同续签达成一致,乙方应于合同到期日搬离甲方,办理离院手续并结清所有费用。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2 甲方的权利


1.1.%3 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1.2.%3 制订、修改养老机构的管理制度并按照公示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1.3.%3 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转送医疗机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承担。


1.4.%3 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1.2 甲方的义务


2.1.%3 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


2.2.%3 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服务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积极适用行业或地方标准。


2.3.%3 保证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保证养老护理人员接受专业技能培训,能够满足岗位职责要求。


2.4.%3 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尊重乙方,尽力合理地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2.5.%3 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联系人;在乙方突发危重疾病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 发现老年xx月xx日内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但乙方实际接受甲方提供的相应服务的,视为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就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的变更达成了一致,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有义务按照新的服务项目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如果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不调整服务项目将导致乙方的健康安全无法保障的,甲方


提出变更的服务方案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既不同意,也不接受实际服务,甲方和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1.2.%3 当与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物价指数变动幅度超过 10% 时,甲方有权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及丙方。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对价格调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虽有异议但要求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收到通知后 15 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1.2 合同的解除


2.1.%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经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出,日内不改正的;


( 2)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严重过错造成乙方人身或重大财产损害的;


( 3)乙方因疾病或其他个人原因离院的,但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间的除外;


(4)乙方首次入住日内不适应居住环境或管理方式的;


(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结清服务费用的。


2.2.%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付款人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日,经甲方催告后日内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乙方搬出养老机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在甲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后日内仍不搬出的,甲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付款人除应支付拖 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以外,还应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费用金额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造成甲方难以履行对乙方的养老服务,或造成其他入住老人伤害或现实性伤害危险的。


( 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隐瞒重要乙方健康状况、患有须隔离治疗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等其他不适宜在机构内集中生活的。


( 4)发生不可抗力致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 5)甲方因丧失养老机构执业资格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甲方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60 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xx月xx日为送达日;未签收的,同城自发送之日起 2 日视为文件已经送达,异地 5 日视为送达,境外 15 日视为送达。


2.2.%3 手机短信发送的,发出之时即视为送达。


2.3.%3 电子邮件自发出进入收件方邮箱服务器视为送达。


2.4.%3 传真发送自发出对方传真机接收视为送达。


%1.%2 因受送达人通讯地址或其他相关信息错误、不详或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其他各方造成无法送达的,由受送达人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1.%2 乙方入住甲方期间,有关本合同的履行事宜甲方应以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确认签收;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拒签的, 书面通知在第三方见证下送至收件人地址的视为已通知或已送达,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接收系统的视为已通知或已送达。


第十四条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约定内容可以另行附页)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附件




1.%2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 日生效。


2.%2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


( 1)加盖甲方公章的甲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 2)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丙方(单位)加盖公章的丙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联系人信息


( 3)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时间在一个月以内)


( 4)乙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签章的乙方《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及《入住登记表》


( 5)甲方出具的、经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签章认可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 6)房间、设备物品表


( 7)公共设施、设备表


( 8)甲方服务范围表


( 9)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选择的《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


( 10)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表


(11)经签署的《养老机构入住须知》


(12)甲方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


( 13)其它联系人表


( 14)其他附件:


3.%2 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文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按手印): 日期:


乙方监护人(签字、盖章、按手印): 日期:




丙方(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专用条款




丙方为付款义务人的,应增加或替用以下专用条款:


3.1.4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支付养老服务费的时间为,支付方式为。


1.%2.%3 本合同签署生效后日内,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金额为:。该押金可用于抵扣欠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出现突发情况救治 时需支付给医院的押金及相关费用等。


2.%2.%3 合同期限内因3.2.1情形出现押金不足时,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日内补足。


3.2.4 甲方不得将押金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时,扣除应结清的相关费用后应于合同终止时返还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


%1.%2.%3 及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款项。


%1.%2.%3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去世的,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并支付全部费用。


8.5 丙方保证对本合同项下款项承担支付责任。


1.%2 合同的变更


1.1.%3 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服务方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经甲、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三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


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服务方案的书面通知后日内既不确认又不 提出异议,但乙方实际接受甲方提供的相应服务的,视为甲、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三方就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的变更达成了一致,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有义务按照新的服务项目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如果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不调整服务项目将导致乙方的健康安全无法保障的,甲方提出变更的服务方案后,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既不同意,也不接受实际服务,甲方与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1.2.%3 当与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物价指数变动幅度超过 10% 时,甲方有权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


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对价格调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虽有异议但要求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甲


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收到通知后 15 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9.2.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经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提出,日内不改正的;


( 2)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严重过错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


( 3)乙方因疾病或其他个人原因离院的,但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间的除外;


(4)乙方首次入住日内不适应居住环境或管理方式的;


(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结清服务费用的。


10.1.2 因乙方发生紧急情况产生的费用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负担。甲方因此垫付费用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及时清偿。


%1.%2 本合同因项解除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支付违约金元。


%1.%2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2 因乙方原因造成自身损害的,由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自行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丙方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应增加或替用以下专用条款:


%1.%2.%3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未按照本合同及时支付款项的,自应付而未付之日起日内代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向甲方支付。


%1.%2.%3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去世的,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并支付相关费用。


%1.%2 丙方保证系具有提供保证担保的民事行为能力之人,自愿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2 丙方为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供保证的期限为。


9.2.3 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单独解除合同或者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甲乙双方均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10.1.2 因乙方发生紧急情况产生的费用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负担。甲方因此垫付费用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及时清偿。


10.3 甲方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联系中断


因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及时联系,此种情况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协商后,可以重新确定联系人。联系中断不免除丙方的保证责任。


11.8 甲方有权选择起诉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各方或任意一方。


丙方为合同履行联系人的,应增加或替用以下专用条款:


8.5 丙方保证担任本合同履行过程的联系人,接收甲方的通知。


9.2.3 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单独解除合同或者甲乙或乙方监护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 甲方均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10.3 甲方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联系中断


因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及时联系,此种情况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协商后,可以重新确定新的联系人担任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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