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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点宣讲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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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点宣讲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是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遵循,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个别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由于对有明确规定的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不了解,或者理解的不深不透,容易忽略重要节点有关要求,导致工作反复、被动,甚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将政府采购工作做实做细,我们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列出了有必要再次进行强调的要点,与大家共同学习,希望对今后更好地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有所帮助。


一、《政府采购法》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立法宗旨看是原则,其实内涵丰富,采购过程实际上是财政支出的使用过程。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体现依法理财的要求,发挥政府采购的客观调控作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采购的公开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现象及发生,促进廉政建设。


二、《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明确了采购人范围就是我区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资金范围为财政性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范围为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对象和形式范围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政府采购原则


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被誉为“阳光下的交易”,这四项原则中,公平竞争是核心,公开透明是体现,公正和诚实信用是保障。


四、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明确政府采购要纳入预算。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途和核定的金额执行。采购项目不得超过预算定额。所以,采购人要加强预算意识,必须按照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五、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各单位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减少采购活动管理的不规范、随意性和效率低下,确保采购人依法实施采购的顺利完成。


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取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采购人可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选取并委托。


七、政府采购采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八、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按省政府办公厅黔府办发〔20xx〕46号“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和黔府办函〔20xx〕7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目录(20xx年修订)的通知”文件通知执行。


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50万元以下的工程,实行询价采购,货物、服务类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进行公开招标,工程类按照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公开招标。货物、服务类30万—100万之间、工程类50万—400万之间采用竞争性谈判。对于10万以上的工程采购需先进行工程项目预算评审,项目完工后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九、政府采购文件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十、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十一、政府采购合同履约


为打造更好的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采购人应当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十二、政府采购投诉质疑


严格执行财政部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3.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4.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政府采购当事人有第1条、第2条、第7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8.供应商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执行。


十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法律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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