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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具体实践。为全面贯彻落实XX领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XXX省委办公厅、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通过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健全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XXXX年xx月xx日内书面告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知悉相关情况后,X日内通知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将本系统立案的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情况、市检察院将本系统起诉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情况、市法院将本系统立案的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情况每X个月告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将上述案件情况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市农业农村局(原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原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等市政府指定部门。市政府指定部门原则上每年度应至少上报一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并在年底将本部门本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做好经费保障
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予以安排。市生态环境局(原环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市农业农村局(原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原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等有关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修复等相关项目要优先考虑、予以倾斜,提供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政策、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
(五)鼓励专家和公众参与
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树牢“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环保理念。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修复后评估等环节的专业作用。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附件:X.启动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标准
附件X
启动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标准
违反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一、在矿产、地下含水层、地质遗迹和土地所有权性质为国有的基本农田范围内发生的地质环境损害,达到下列标准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启动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程序:
(一)擅自开垦十五度以上的坡地、沙荒地和禁止开垦的湿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XX万以上的;
(二)造成省级以上地质公园(遗迹)重点保护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的;
(三)破坏地质遗迹科普价值和美学价值达XXXX万以上的;
(四)造成地下含水层结构改变等直接经济损失达XXX万以上的;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XX万以上的;
(六)发生其它影响较大,赔偿权利人认为有必要追偿的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二、在农业生态环境、生物资源以及农业保护区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达到下列标准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原农委)启动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程序: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XX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XX人以上XX人以下死亡或XX人以上XXX人以下中毒的;
(三)造成XXXX亩以上农田污染的;
(四)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受到破坏的;
(五)造成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重大破坏或污染事故的;
(六)发生其它影响较大,赔偿权利人认为有必要追偿的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三、在河流、湖库水土保持和河道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达到下列标准的,由市水务局启动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程序:
(一)擅自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造成新增连片水土人为流失面积XXXX亩以上;
(二)擅自在十五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等活动,造成新增连片水土人为流失面积XXXX亩以上;
(三)擅自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弃方量在XXXX万立方米以上的;
(四)因河道违法采砂行为致使河道管理范围内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X亩以上、其他农用地XX亩以上,其他土地XX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XX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XXXX株以上的;
(五)因河道违法采砂行为造成河道管理范围内国家重点保护区内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的;
(六)发生其它影响较大,赔偿权利人认为有必要追偿的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四、在林业生态环境、生物资源以及林业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公益林、防护林、特用林、林木种质资源库等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达到下列标准的,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原林业局)启动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程序:
(一)非法开采、非法占地、毁林毁湿开垦、毁林种参等导致林地湿地被破坏,重点生态公益林、防护林、特用林、自然保护地达到XX亩以上的;其它林地湿地XX亩以上的;
(二)因排污或其它人为污染事件、水灾事件、火灾事件等,污染、淹浸、烧毁林地湿地,致使林木、林草和幼苗幼树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XX万元以上的;
(三)盗伐、滥伐古树名木X株以上的、珍贵树木XX株以上的、其它树木或幼苗幼树直接经济损失XXX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猎捕保护野生动物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XX〕XX号)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的;
(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和野生植物生长环境、造成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物种严重破坏,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的;
(六)发生其它影响较大,赔偿权利人认为有必要追偿的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五、在草原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等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达到下列标准的,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原畜牧兽医局)启动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程序:
(一)在各级生态功能区内,违法开垦草原XX亩以上;
(二)在各级生态功能区以外,违法开垦草原XX亩以上;
(三)未经批准在草原上修路及其它工程设施,造成草原基本功能丧失或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害,面积达XX亩以上;
(四)向草原倾倒工程废料、废渣等废物,造成草原基本功能丧失或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害,面积达XX亩以上;
(五)向草原排放工业废水,造成草原基本功能丧失或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害,面积达XX亩以上。
(六)发生其他影响较大,赔偿权力人认为有必要追偿的草原生态破坏事件。
六、除自然资源、农业、水务、林业和草原领域外,发生生态环境损害,达到下列标准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原环保局)启动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程序: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X.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XX万元以上的;
X.直接导致X人以上死亡或XX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X.疏散、转移人员XXXX人以上的;
X.造成乡镇、县级城市、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X.Ⅰ、Ⅱ、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物质泄漏并造成辐射污染后果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以下严重污染环境事件的
X.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X.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X.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X.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三)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外,发生造成生态功能显著下降或者丧失的环境污染事件的。
(四)发生其它影响较大,赔偿权利人认为有必要追偿的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上文所述“以上”及“以下”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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