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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的协商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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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的协商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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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的协商调研报告


按照市政协年度工作安排,由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联合市人大法工委,带领市委文明办、市民政局、执法局、交警支队部门负责人组成调研组,深入我市*等地,通过问卷调查、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听取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工作汇报等形式,就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工作进行专题协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20xx年11月,我市启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以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全面开展。县市区党委、政府和文明委、文明委各成员单位,开展了一系列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在全社会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六进六促”“修四德、行六礼,做文明有礼的*人”全民道德教育实践活动,运用多种方式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形;二是修订并开展《*市市民文明公约》《*市民文明守则》学习宣传活动,指导各行政村修订完善《村规民约》,促进市民文明行为养成;三是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基金”和“*好人”评选表彰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出“人人学习好人,个个争当好人”的良好氛围;四是扎实推进“诚信*”建设,加强诚信教育,积极开展主题实践活动;五是开展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同步开展环境卫生提升行动、文明出行倡导行动、文明娱乐规范行动等 “十项文明引导”活动,激活城市文明的“细胞”,筑牢城市文明的基础。六是切实提升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大力开展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厚德*等活动,聚焦“文明村镇创建”、“农村道德典型培育”、“婚丧嫁娶”、反对大操大办,完善“一约四会”机制,发挥基层自治作用。七是结合疫情防控倡导文明健康生活,开展文明餐桌宣传活动。


二、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制定出台《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提升社会文明程度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密集印发《中国共**宣传工作条例》《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文件,都对促进文明行为,加快文明行为促进立法作出安排和部署。


二是制定出台《条例》是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法治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深入推进,急需要制定出台文明行为促进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以立法的形式,规范市民文明行为。


三是出台《条例》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现实需要。中央文明委印发的《关于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对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20xx年版)》第71条推进创建活动常态化更是明确要求:提名资格城市要推进文明行为立法工作,制定出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并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


四是全国各地和我省兄弟城市相继出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我市制定出台《条例》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据了解,北京、上海、武汉、南昌等多地均出台实施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我省的西安、铜川、汉中、咸阳也已颁布实施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参与第七届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90个地级城市中,有60多个城市陆续制定出台或启动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给我市制定出台《条例》提供了许多可供学习的成熟经验。


三、存在的问题


(一)宣传教育深度、广度有待增强。宣传方式多为传统媒体宣传,对群众喜闻乐见的线下活动宣传方式创新力度不够,群众的知晓率有待进一步提高,文明素质有待进一步增强,宣传效果有待进一步巩固。


(二)部分市民文明意识不够高。当前我市在文明行为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城市“八乱”整治不力,市民乱丢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乱停机动车、乱插队、乱鸣笛,机动车随意掉头;乱搭乱建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随意吐痰、便溺,溜犬不牵绳、犬便不清理,公共场所吸烟、广场舞扰民、行人横穿马路、占用消防通道、高空抛物,餐桌浪费等行为依然存在。市民文明素质有待提升,部分市民对城市治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主动支持和参与城市治理的积极性不高。


(三)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各县市区虽然在创建文明城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城市管理的精细化程度不高,多方联动机制尚未形成,部门职责不清,有推诿扯皮现象,对不文明行为的治理难,如对垃圾乱堆乱放、车辆乱停乱放,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违规养犬等问题整治的工作机制尚未形成。


(四)执法机制不够健全。针对市民不文明行为,存在相关执法部门职责不明确、执法主体不清晰、管理查处不到位等问题,执法机关信息共享机制未建立,社会征信体系建立不完善不通畅,行政处罚缺乏力度,达不到预期的效果,重宣传引导,轻执法管理。


四、意见和建议


(一)注重引导,加强宣传。充分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三级架构,广泛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首先要让市民知晓文明行为禁止什么,鼓励什么,倡导什么。要做到集中宣传和分门别类宣传相结合,融媒体宣传和面对面宣传相结合,正面典型激励的和反面典型曝光相结合,努力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宣传果,形成人人皆知人人遵守的良好氛围,让文明行为成为引领社会文明的一盏灯。


(二)正确把握立法导向。立法要确立基本规范,做到全覆盖,如公共秩序、爱护环境、文明生活、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上网等方面,都要有法可依;立法要倡导文明新风,鼓励热心公益行为,要注重弘扬社会主旋律、传播社会正能量、树立文明新风尚,积极鼓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等凡人善举;立法要坚持惩治和教育相结合,突出正面引导,要坚持问题导向,彰显*特色,要坚持科学性、针对性、时代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立法实效。


(三)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一是尽快完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联系会议制度,协调文明行为促进各项工作。二是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健全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诚信激励、失信惩戒、联合执法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三是健全道德模范和文明行为先进人物激励机制,强化对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的表彰和奖励,鼓励各单位对本系统文明行为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完善志愿服务星级评定工作机制,落实道德模范、见义勇为等先进典型的优惠待遇。四是进一步完善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建议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教育千遍不如处罚一次、宣传千遍不如过问一次”要把单纯依靠教育倡导的“软引导”转变为兼具依法治理的“硬约束”,提升执法刚性。


(四)进一步创新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有效性。探索建立不文明行为“黑名单制度”,对取证不易的不文明行为,要探索“随手拍”举报奖励制度,依靠群众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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