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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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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促进学校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依据《工会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xx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和完善教代会制度,是依法保证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维护教职工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探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学校改革发展,维护学校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学校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xx领导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及XX领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团结和动员教职工积极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建设事业,努力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


第五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教代会的主要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建议权


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定期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对学校的办学定位、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校园建设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以及其他有关学校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权


教代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履行讨论通过权。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经过教代会票决通过;对未获得学校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或办法,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工会,并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再次召开教代会进行审议通过;不能以党政工联席会议、学校工会委员会、学校教代会代表团(组)长、大会主席团成员、执行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扩大会议等其他方式审议通过。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等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评议监督权


听取和评议上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使教代会和教职工代表更好地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议、决定的执行和落实;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干部民主推荐,并积极探索逐渐形成制度和工作程序。


(四)其他民主权利


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要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探索和拓展校务公开的渠道和途径。


第三章教代会的代表


第七条凡依法享有政z*权利的本校在职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有当选教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和民主管理知识,关心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和谐校园建设,积极参加学校民主管理活动;


(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


(四)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不谋私利,处事公道,有大局观念;


(五)能密切联系群众,能代表教职工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拥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具备履行代表职责的素质和能力。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的选举


(一)教代会代表的产生要充分发扬民主;各选举单位根据代表名额和条件,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候选人赞成票超过选举单位应到会教职工人数半数的,方可当选。


(二)代表选出后,由选举单位的工会组织负责将选举结果形成书面报告,连同选举的原始材料报校工会,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和代表结构比例,其当选是否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代表经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


(三)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同届教代会一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体现高等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教代会代表应占教职工人数的x-xx%,教师、科研人员应占代表人数总数的xx%以上,高级职称代表应占教师代表半数以上;中层以上专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xx%;女教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教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xx岁以下青年xx月xx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校工会会同教代会执委会组织传达贯彻落实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协调各单位督办落实代表提出的提案。遇有急需解决的问题,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组)长、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四十八条校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完成学校党政领导及有关单位需要经过教代会完成的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工作任务。


第四十九条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内容包括:涉及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讲话稿;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教代会执委会和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教代会的会议通知、文件材料、讲话资料、记录、报告、教代会的决议、决定;教代会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教代会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重要活动的记录、纪要;教职工代表来信、来访的接待资料及处理结果;民主管理的各种调研报告;学校及附属单位报送的有关教代会的文件、请示、报告,以及与教代会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教代会积极探索建立完善提案评选制度、代表培训制度、调查研究制度、咨询沟通制度、检查督促制度、民主管理接待日制度、代表听证制度等工作制度。


第五—条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委、行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学校党委是教代会的领导机构;学校行政是教代会的保障机构,为教代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改革发展事业开展工作并行使职权,尊重和支持校行政系统行使管理、指挥和决策的职权。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程经xx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五十三条本规程由xx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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