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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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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xx〕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14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xx〕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xx〕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保障基本,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坚持社会共济,充分发挥统筹基金作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坚持统筹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同步推进。坚持立足基层,发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作用,推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门诊共济保障政策的组织实施,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门诊共济保障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并协助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基金,以上上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为一个结算年度,20xx以后按自然年度为结算年度。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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