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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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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文件精神,按照国家、x级有关部门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专业运作、分步实施、多方共赢”的原则,按照引入市场机制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理念,在原有试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持续深入地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提高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转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协调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二、工作目标


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拓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持续提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知晓率、影响力和参与度,切实发挥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风险防控和社会管理功能,形成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单位企业、保险机构、社会公众多方积极参与、互动共赢的良好工作格局。到20xx年底,基本实现学校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大型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农村集体聚餐、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20xx年底,基本实现食品生产企业、大型食品流通企业(大宗商品配送企业)、中型餐饮服务单位、网络外卖平台、建筑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20xx年底力争实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三、保险服务


(一)优选承保机构。应本着以下原则进行:1.综合实力强、机构网络延伸到区县(市);2.具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专属条款及相关承保资质;3.有承办或试点经验的保险机构;4.承保理赔服务优质、赔偿能力充足。


(二)明确参保对象。1.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重点是肉蛋奶生产加工企业、白酒生产企业及其他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2.食品销售单位:重点是大宗食品配送、食用农产品市场及大中型超市。3.餐饮服务单位:重点是学校(幼儿园)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服务机构和建筑工地食堂、集中用餐单位、农村集体聚餐、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网络外卖平台及入网商户等。


(三)保险理赔范围。1.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2.因疏忽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3.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原材料出现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事先未知致使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损失的。4.因购买的食品原材料存在未知的安全隐患,导致消费者食用后造成人身损害;因第三者的故意行为使得提供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消费者食用后造成人身损害的。5.因生产经营的食品出现不可预知的风险,监管部门要求停止生产经营或产品召回造成损失的。6.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食品安全问题,包括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或精神损失,投保单位企业或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等。具体保障范围参照相关保险条款进行设定。


(四)保险服务要求。承保机构应创新保险服务模式,丰富保险服务内容,推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及配套相关品种,做好食品安全保险服务工作。不断完善理赔服务,简化理赔手续,建立理赔“绿色通道”,让受损单位企业和群众第一时间拿到赔偿金,以优质高效的理赔服务取信于民,解除投保单位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同时,建立考核约束制度,逐步完善保险机构竞争机制。


四、推进措施


(一)加强政策引导。市县两级研究出台相关扶持、支持政策,为单位企业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鼓励通过组织投保、企业联保等多种方式进行参保,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竞争激励机制。将保险机构承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内容,加强沟通协调,提供政策指导,鼓励更多有实力的保险机构参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各级各部门应出台激励措施鼓励单位企业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探索建立在优先获得行业专项资金和增减监管频次、划分风险等级、示范创建等工作中给予支持的相关制度。


(二)推动市场运作。由市银保监分局和市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协调,择优选取3-5家保险机构组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共保体(简称“共保体”),设立共保风险基金,具体运作全市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项目。保险机构(共保体)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市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以实用方便为原则,适当调整前期保险条款和费率,研究开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新产品,减轻参保企业经济压力。同时,建立配套的事故调查、保险理赔、费率联动、市场推广、专户管理、划片承保等制度规定,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机制。


(三)分步推进落实。在各级食安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三年计划,采取行政指导、对接协调、示范引领等措施,引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投保,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拓深扩面,如期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日常检查督查,做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工作,不断提高单位企业参保意识。各地要认真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建立更加完善的运行管理机制,形成一套符合工作实际又有自身特色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四)做好服务保障。协调保险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承保方案,对保险保障范围、投保和理赔流程、费率水平、“共保基金”安排及动态调整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增加单位企业主动投保的积极性。督促承保机构提高自身服务能力,完善内部管理,创新保险服务方式,优化承保理赔机制,加强对投保单位企业的风险管理服务,指导开展风险教育和事故预防管理,增强其食品安全意识和事故预防能力。引导承保机构加强与投保单位企业的对接沟通,建立完善的服务保障机制,确保事后赔付过程公开、透明、方便、快捷,最大限度降低投保单位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最大程度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既是《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食品安全示范创建的重要评价内容,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重要作用和意义。各级食安委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广工作的领导,强化统筹、积极推动;各级食安办具体负责组织推进、协调指导、考核评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各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工作督促,抓好具体工作落实。


(二)密切沟通协作。各级食安办牵头建立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保险机构等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广中的问题。市场监管、教育、民政、商务、住建、旅游、宗教、机关事务管理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职能作用,引导管理服务对象积极参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引导作用,协助做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宣传推广工作。


(三)加大工作力度。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纳入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考核重要内容,并作为各级各类食品安全评先评优、绩效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内容。学校(幼儿园)、农村地区乡镇(街道)应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保障学生饮食安全、居民集体聚餐安全的基本内容,助推应保尽保。


(四)强化宣传引导。结合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品安全“七进”活动及日常监管许可审查、投诉举报、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等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产品和典型赔付案例的宣传,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深入人心。教育引导消费者利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宣传各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典型经验,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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