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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陵镇第十一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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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陵镇第十一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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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陵镇第十一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按照《中共云阳县委办公室、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通知》(云阳委办发〔20xx〕1号)、县民政局关于印发《云阳县第十一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民发〔20xx〕28号)要求,特制定我镇第十一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一、准备阶段(20xx.1.1-4.19)


(一)前期工作(20xx.3.1-3.7)


1.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居民委员会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农委负责组织、结果在下一届居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3日前张榜公布。


2.调查摸底。镇政府、社区采取有效途径摸清辖区内居民委员会现状、上届选举情况、干部群众思想动态等。


3.候选人联审。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对居民委员会成员、监督委员会成员、小组长候选人上报民政局,进行联审。


4.成立换届选举派驻工作指导组。镇政府成立由彭树森为组长、张亚勇、李功军、王江川为组员的换届选举派驻工作组,指导故陵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一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5.动员部署


(1)制定方案。居委会根据镇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安排落实本居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经研究决定镇政府经研究决定统一确定故陵镇第十一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为20xx年xx月xx日,选举日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


(2)召开会议。镇政府召开选举工作会议,进行专门部署和动员,保证选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进行。


6.宣传发动


(1)宣传方式: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宣传栏、宣传车、宣传单等;选举宣传会议、选举咨询站;标语、口号等。


(2)宣传内容: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7.组织培训


(1)培训对象:指导选举工作的人员和直接组织选举工作的人员(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选举工作人员等)。


(2)培训内容包括: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选举方案、选举程序、选举经验与教训、选举数据和工作情况的收集与报送、选举文书书写及选举档案的收集与保管等。




(二)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20xx.3.14-3.20)


1.确定具体名额和推选方式。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9人组成。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镇政府派驻的居民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工作组、社区“两委”或者居民代表提名推荐。引导居民推选政z*强、素质好、群众公认的人员进入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倡将社区党组织书记依法推选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配备好党员骨干担任副主任。


2.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经镇政府派驻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工作组、社区“两委”或者居民代表提名推荐的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经居民会议表决通过。表决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会议由居民委员会主持。


3.做好分工。居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推选产生主任1名、副主任1名。居民委员会发布分工公告(B1)。


4.掌握成员变更办法。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可以根据原推选结果按得票多少为序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三)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20xx.3.21-4.5)


1.明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选举时间和地点、会场、投票站设置情况;选举方式(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原则上应当采用直接选举方式,其中,间接选举可以采用户代表选举,也可以采用居民代表选举;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数量7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条件;居民委员会候选人产生方式;投票方式(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委员);选举工作人员安排(初步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初步确定的选举工作人员应略多于实际需要,以备选举期间人员变动之需);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数量、推选时间和地点、资格条件、推荐方式和选举方式。


2.表决公布实施方案。居民选举委员会制定的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须经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报镇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审核,形成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建议方案)。再由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表决通过后的实施方案应在选举日30日(4月10日)前发布公告(B2)。经故陵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研究决定故陵镇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不设分会场。


(四)做好选民登记工作(20xx.4.6-4.19)


1.明确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范围和条件


(1)选民登记范围。年xx月xx日)前,在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各居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B5)。


5.制作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册。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经公示无误后,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制成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册,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居民造册登记,作为发放选民证和选票的依据。


6.发放选民证。选民证供登记选民领取居民委员会成员预选选票和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选举的选票时使用。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15日(4月25日)前发放选民证。


7.处置选民资格异议。对居民参加选举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3日内向镇政府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镇政府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在收到申诉之日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


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有变化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补正并公告。


8.办理委托投票。选民登记完成后,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选举期间不能到场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代为投票。但是,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到居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后发放委托投票证,并在选举日2日(5月8日)前在居民委员会和各居民小组所在地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公告B6)。委托投票办理后,被委托人可代委托人参加本届选举所有投票。


注意:实行间接选举的,不得办理委托投票。


二、正式选举(20xx.4.20-6.8)


(五)确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20xx.4.20-5.5)


1.明确候选人或竞选人条件。严格执行“十不选”:坚决不选党性不强、作风不实的人,不选不讲正气、不敢担当的人,不选办事不公、优亲厚友的人,不选侵占集体利益、吃拿卡要的人,不选大操大办、变相敛财的人,不选不履行职责、无所作为的人,不选拉票贿选、造谣诬告的人,不选扰乱社会秩序、违法犯罪的人,不选参与家族宗族势力、充当“村霸”欺压群众的人,不选涉黑涉恶涉邪教和参与非法宗教的人。


2.确定提名候选人方式。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出,可以采取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居民自荐并由选民10人以上附议提名、居民代表3人以上联合提名等方式。提名时,对候选人只有1次提名权,且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的职数,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


3.确定候选人。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居民委员会主任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人。


提名的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人数时,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发布采取预选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提名结果公告(B7)。


采取除预选方式以外其他提名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提名结果也应发布公告(B8)。


4.进行候选人资格联审。提名候选人经过联审通过后,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发布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公告(B9)。


5.处理候选人的变更。正式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2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由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应在原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公告。


6.坚持回避原则。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居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发布变更公告(B10)。


(六)规范组织选举竞争


1.组织。选举竞争应当在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和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在居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展选举竞争活动。


2.注意竞争时间。选举竞争活动一般在选举日前进行。候选人在选举日可进行竞职陈述,其他选举竞争活动不宜在当日开展。确有需要的,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决定并统一组织。


3.把握竞争形式。选举竞争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指定地点公布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二是居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候选人在指定的场所与居民见面,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居民提出的问题。严禁候选人私下拉票、吃请、赠送财物等非组织行为。


4.竞争内容。主要内容为候选人履历、奖惩、竞争职位及理由、履职设想、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等。


5.注意事项。选举竞争要符合本社区和本人的实际,实事求是,不得隐瞒欺骗,不得随意许诺,不得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不得有侵犯其他居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对其他候选人进行人身攻击。见面会上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其他不当言论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


(七)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20xx.5.11-5.13)


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进行,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该派员参加。


1.确定选举工作人员。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5日(5月5日)前张榜(B11)公布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和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注意: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计票、唱票、发票、登记和公共代写工作。


2.选举投票的形式。实行直接选举的,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社区的规模大小和会场条件,以社区为单位设置一个会场。


3.规范设置选举会场。会场的投票场地应满足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对集会的安全要求。投票区域应为相对隔离的封闭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用语,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应设置在投票区域内。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每个票箱应明确3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监督。除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工作人员、各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工作人员和换届监督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居民选举委员会许可不得进入投票区域。参加登记的居民凭身份证或选民证或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进入投票区域,并按规定线路领取选票、写票、投票。


4.规范议程。选举会议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派员参加。


议程:


(1)宣布大会开始


(2)奏(唱)国歌


(3)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


(4)宣布选举工作人员,讲解选票的填写要求和计票方法--检查票箱,当众检查票箱是否空箱,贴上封条,现场启封选票、清点选票(所有工作人员按规定领取选票先行投票后,佩戴工作证上岗工作)


(5)领取选票。参加选举的居民凭本人身份证或选民证或委托投票证在选票发放处向工作人员领取居民委员会成员选票,并在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册上签字或记号。


(6)填写选票及投票。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领取选票后依次进入秘密写票处单独填写选票,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在填写选票时,可以在候选人中任意选择,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填写选票时,其他人不得围观、干扰,工作人员应当与写票人保持一定距离。选票填写完毕后,由本人立即投入票箱里,任何人不得故意暴露选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7)密封票箱。投票截止时间到,现场没有居民投票的,主持人应宣布投票截止并封存票箱,将多余选票清点后当众剪角作废,并单独封存,投票站的票箱在当众密封后应立即安排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护送至中心会场,交居民选举委员会。


6.规范选票的计票。计票场地应在保证选票安全并方便居民监督观看的前提下,单独划定计票区域,必要时设立警戒线。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开箱计票。唱票人对每一张选票进行唱票,监票人监督唱票人所唱选票是否与选票内容相符,计票人根据唱票人的唱票记票,并在监票人监督下完成全部得票统计。


7.确认选举的有效性。票箱里的票数即为参加投票的居民数。参加投票的居民超过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的半数,选举有效。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有效。


注意:无效票以及其他难以辨认选票须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票面标注无效或部分有效字样并经选举委员会主任签字。所有选票按照有效票、弃权票、废票当场分类封存并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选举结果报告单(见《规程》样式)一份贴在选票封袋上,一份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存档,一份交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8.监票人应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发布候选人提名结果公告(B12)。


9.严格掌握当选的确定规则


过半数当选原则。居民委员会候选人或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获得参加投票的居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10.坚持回避原则。社区“两委”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已选出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职务相同,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


11.另行选举原则。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社区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经过另行选举,当选人仍不足应选人数,但是当选人已达5人以上的,不足的人数是否再另行选举由居民会议决定。当主任暂缺时,由当选的委员推选其中一人代理主任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当选人数不足5人,不能组成新一届居民委员会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居民会议,就不足的人数另行选举。


12.发布居民委员会成员当选公告(B13)。


(八)推选居民小组组长(20xx.5.16-6.8)


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后30日内完成各居民小组组长的选举工作。


1.组织。新一届居民委员会负责居民小组组长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


2.制定方案。居民小组组长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由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制定,并报居民选举委员会备案。


3.明确方案内容。居民小组组长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换届选举日期、地点、投票时段、选举会议形式、投票方式、小组长任职资格条件、当选确认等。


4.发布公告。居民委员会在推选日5日前发布方案公告(B14)。发布居民小组组长换届选举日公告(B15)。


5.推选投票方式。有本居民小组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户代表或者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参加投票,推选有效。


6.当选确认。获得已投票数过半数选票的当选。没有居民在推选过程中当选的,应当将得票数最多的两人作为居民小组组长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


7.另行选举。居民不能另提他人,但可以投弃权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当选为居民小组组长;没有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的,由得票数高的候选人当选,但获得的选票数不得少于已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8.发布公告。发布居民小组组长投票结果公告(B16);在当选居民小组组长通过审查的当日或次日发布居民小组组长当选公告(B17)。


(九)选举居民代表(20xx.5.16-6.8)


1.选举形式。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居民代表的选举工作。居民代表选举可以与居民小组组长的推选同时进行,可以由居民小组按照分配的名额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居民按照若干户选举一人产生。


2.提名要求。选举时,只能提名选举本居民小组的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提名非本居民小组的登记选民为居民代表的,提名无效。引导居民将本居民小组中的中共党员推选为居民代表。


3.当选确认。居民获得已投推选票数过半数选票的当选。在获得已投推选票过半数选票的居民中,有妇女的,应按照每个居民小组至少1人的原则先确定妇女代表。在确保妇女代表过居民小组代表总数三分之一的前提下,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居民代表。没有妇女或妇女不足居民小组代表数三分之一的,应当将不足的名额留出进行另行选举。


居民代表的另行选举。居民代表的推选数额不足的部分应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居民小组会议另行选举。有补选妇女代表的,推选投票应分别进行。经过另行选举后,当选居民代表数额仍然不足的,对不足的名额可以采取户代表联名向居民委员会推荐确认。一个户代表只能联名一次推荐一名居民代表。妇女代表不足的,应先联名推荐妇女代表。


4.发布居民代表当选公告(B18)。


(十)推选居务监督委员会(20xx.5.16-6.8)


1.组织。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在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后30日内完成。


2.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方式。可以由居民会议直接推选产生居务监督会主任、委员,也可以先由居民会议推选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再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会议,选举产生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3.候选人确定。


(1)候选人推荐。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社区“两委”提名推荐、居民或者居民代表联合推荐,引导居民将社区党组织中未兼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委员,以及未担任居民小组组长的党员推荐为候选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有较好的思想政z*素质,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公认,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热心为居民服务,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居民小组组长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2)提名候选人确定。居民选举委员会将推荐名单汇总后,主要就任职回避、是否具备基本财会知识等基本条件征求居民和居民代表意见,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推荐候选人,按照比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组成人数多1人的数额,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为提名候选人。


4.资格联审。对提名候选人应当进行资格联审,及时发现不符合条件人员并取消其资格。通过审查的提名候选人,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5.当选确认。召开居民会议进行选举,候选人获得已投选票数过半数选票的当选。引导将社区党组织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推选为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6.另行选举。居务监督委员会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进行,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居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另行选举时,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名额按候选人得票数高低顺序确定当选,但获得的选票数不得少于已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7.发布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当选公告。


三、选举后续及工作交接阶段(20xx.6.9-6.30)


(十一)做好选举后续及工作交接(20xx.6.9-6.16)


1.工作移交。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10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原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居民委员会。


移交工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监督。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移交的,乡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移交参照居民委员会相关规定办理。


2.建立工作档案。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交由新一届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长期保存。选举工作档案包括:


社区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推选情况材料;居民选举委员会选举会议记录;居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的选举公告;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名册;候选人名单及得票数;


选票和委托投票书、选举结果统计、选举报告单;选举大会议程和工作人员名单;新当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名单;选举工作总结;其他有关选举的资料。


(十二)检查总结(6.17-6.30)


镇政府组织全面自查,报送各种原始统计表及换届选举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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