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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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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我所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工作纪律要求>的通知》(赣办发电[20XX]57号)和主管单位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


1.全体上岗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在上班时间做炒股、网购、娱乐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擅离工作岗位或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扎堆聊天;不准发生辱骂、斗殴等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2.凡本所上岗职工必须坚持考勤,所有外出请假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3.部门负责人必须加强本部门的考勤管理,合理安排科室成员的工作,对科室成员出差、休假、事假、病假、补休等必须严格掌握,严禁弄虚作假、假公济私。


4.考勤工作由综合科管理,实行打卡考勤。考勤员需每天检查打卡机是否正常运行,按时统计职工出勤及不同假类请休情况。


5.所有上岗职工以人事教育科发布的名单为准进行考勤。


6.职工实行上午上班、下午下班两次打卡。具体打卡时间由所综合科根据不同时制另行通知。


7.职工在上班规定时间内未打卡(未办理手续)视为迟到;只在上班时间打卡但在相应下班规定时间内未打卡者(未办理手续)视为早退。


8.出差外出(发生费用的)统一填写出差申报单,在市内公差(不发生费用的)及请工休假、事假、病假、补休等统一填写请假申报单办理审批手续。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应事先电话报告相关审批的领导,并在随后工作日9点前由本人或委托他人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9.考勤员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不能徇私舞弊。对考勤结果做到及时汇总,如实填报。每月初将上月考勤结果报综合科负责人,由综合科按程序书面通知人事教育科计发工资及考勤奖,并对当月考勤情况进行公布。


二、审批


1.公差。职工出差(发生费用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所领导审核(纵向项目还需经科技服务科及分管科研所领导审核)、所长批准。出差申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考勤员备案,一份交报销用。


一般职工或部门副职在市内出公差的,申报单一式一份,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交考勤员备案。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市内公差须经分管所领导批准。


连续出差两天至五天,均须部门分管所领导批准;连续出差五天以上须报经所主要领导批准。


2.事假(私事)。在工休假没有用完之前,个人需请事假的,需先抵扣工休假。超过个人工休假范围内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按相关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3.病假。一天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连续二天至四天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所领导批准;连续五天(含)以上须报经所主要领导批准。病假需及时提供市级以上医院(急诊除外)的疾病证明材料(如收费凭证、病历、检验单、疾病证明等)给考勤员验证备存。对弄虚作假取得的疾病证明骗取病假的,一经核实,按旷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


4.政策性休假。如工休假、产假、陪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请假人填写请假申报单,并报综合科、人事教育科核准。一天以内,报部门负责人批准;两天以上,需报分管所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的,须报所主要领导批准。对各种政策性的休假,只能在本年xx月xx日正常工作或学习的,给予等日补休。补休天数由财务科根据报账核定的出差时间核发补休单,并报综合科备案。补休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及分管所领导签字后生效。补休单有效期为半年xx月xx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考勤规定同时废止。


3.本办法解释权归所综合科、人事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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