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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经验材料
去年xx月xx日,**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领域司法保障协作机制的意见》,在全市范围内探索实施党政主导下的公检法司税“五位一体”税务领域司法保障协作机制。
二、具体举措
“关爱经营者 包容微过失”改革项目包含全面实施“首违不罚”和涉税案件容错联合审查机制两项内容。按照“宽严相济,引导合规”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特定涉税当事人进行容错,做到依法处置、罚当其责,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贡献税务力量。
(一)首次违法“不处罚”。制定《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相继推出2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涵盖14项“首违不罚”事项,共对10656户纳税人轻微税收违法行为实施了首违不罚。
(二)轻微情形“不移送”。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检查中,对符合适用范围和条件的涉案企业,可商请公安、检察介入研判。经联席会议综合审查企业涉税案件情节、缴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情况以及保证依法依规经营整改措施后,认为可以不移交的,达成一致意见,税务机关依法予以结案。机制运行以来,税务局稽查部门对11户符合适用条件的纳税人依法容错结案,不再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三)主动整改“可撤案”。税务机关认为达到移送标准应当移送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在侦查环节,符合适用条件的涉案企业有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犯罪情节轻微、有关事实无查证必要或无法查证的,经联席会议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终止侦查或撤销案件。机制运行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对1起涉税案件依法实施容错撤销。
(四)认罪认罚“可不诉”。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企业涉税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告知企业从轻、减轻刑罚的情形,符合适用条件的涉案企业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最大限度挽回国家税收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经综合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容错机制开展以来,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对符合适用情形的15件案件27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五)积极补缴“可从宽”。对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根据符合适用条件的涉案企业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或者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六)稽查执法“说理式”。根据“点菜单”式改革试点工作精神,我局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全省税务稽查“说理式执法”试点。在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注重运用释法明理、释疑解惑等说理方式,充分说明稽查执法活动以及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和相关法律责任,做到稽查执法事项和处理处罚决定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基础上论证清晰、说理透彻,着力提高稽查执法的说服力和公信力,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实现稽查执法政z*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目前,我局已制定实施方案,选取21种执法文书制作文书模板,筛选6起稽查案件全程推进“说理式”执法,取得良好成效。
三、取得成效
(一)市场主体负担进一步减轻。“点菜单”式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1万余户纳税人从新机制中受益,尤其是受疫情及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中小微企业纳税人,在依法自愿接受处罚的同时,实现了“活下来”“留得住”“合法规范”的目标,切实解决了纳税人反映突出的“急难愁盼”问题,激活了市场主体活力。
(二)涉税法治环境进一步优化。通过“点菜单”式改革试点工作,全面落实税务领域司法保障协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动协作的长效机制得到完善,税收共治新格局正在形成。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符合容错审查机制适用情形的涉税案件办理节省流转时间80%以上,税收共治水平不断提升,营造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综合治理效能进一步提升。重点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虚开发票、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坚守法律底线和司法原则,兼顾具体案情和社会环境,破解实践中“案件办了、企业垮了、税款没了”的现象,实现了涉税案件办理的政z*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税收综合治理效能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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