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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问责条例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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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问责条例利器



利器的威力在于运用,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贯彻执行《问责条例》,必须认真研究监督执纪问责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新思路、拿出新举措。


问责须准。《问责条例》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作为一条重要原则明确下来,这要求我们既要“较真”、“叫板”,该打的板子一定要打下去,决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又要问责准确,分清个青红皂白,讲究宽严适度。问责条例剑指十分明确,就是不让“南郭先生”在党内有藏身之处,狠刹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不良风气,击碎那些只想当官、不想尽责的幻想,把有权必有责用制度固定下来。


贯彻执行好问责条例,要把对工作被动应付、消极处理、推诿扯皮等消极现象纳入问责体系,拓展“无为问责”的深度广度。要既“纠错”又“容错”,让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干部得到追究,让敢作为、慎作为、善作为的干部得到保护。


须把自己摆进去。问责条例不仅把问责责任“全覆盖”到党委、纪委及党的工作部门,而且突出了“关键少数”,体现了责任追究的“精准化”。问责条例把XXX赋予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职能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同时,既是问责主体优势问责对象的“双重身份”要求纪委“把自己摆进去”。问责条例通过“问责的再问责”的“倒逼机制”,督促党委、纪委敢抓严管、把问题追究进行到底。


纪委贯彻执行问责条例,要敢于向自己亮剑。凡监督责任缺失、“探头”作用没有发挥,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该问责不问责,以及纪检干部严重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就要问纪委的责。全面实施问责条例必须尽心履职、敢抓严管,既要问责领导弱化、建设缺失的党组织,又要问责不敢担当、不敢问责的领导干部,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


须终身问责。问责条例规定“实行终身问责”,问责之剑始终高悬,谁心存侥幸,只能自食其果。正确理解“终身问责”,决不是不要“及时问责”。如果对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对该问责的问题没有及时问责,让小错酿成大错,让小问题发展大问题,那将是失职渎职,同样也难辞其咎。但是,由于客观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事物因果关系的滞后性,许多问题的产生、发展到暴露有一定的周期,很可能某一个领导干部任上错误决策或不尽心履职所造成的恶果要等到离任后才会暴露。“实行终身问责”,就是不管过了多长时间,最终还得由自己“埋单”。(江都区委常委、纪委书记刘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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