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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中国共**农村工作条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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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中国共**农村工作条例》要求



《中国共**农村工作条例》(简称《农村工作条例》)已经由党中央制定和发布,并于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最近,中共中央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农村工作条例》,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


一、《农村工作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农村工作条例》,是我们党首次专门制定的关于农村工作的党内法规。制定和实施《农村工作条例》,把党领导农村工作的传统、要求、政策等以党内法规形式确定下来,并长期坚持和贯彻落实,是继承和发扬党管农村工作优良传统、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新时代党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新时代农村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z*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充分体现了以XX领导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农村工作的高度重视


20xx年xx月xx日程,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第十条规定:县(市、区、旗)党委处于党的农村工作前沿阵地,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管用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职责清晰的责任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农村工作的要求和决策部署。县委书记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统筹谋划,狠抓工作落实。


(三)明确了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设置和职责


《农村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党中央设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z*局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向党中央和XXX请示报告工作。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农村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定期分析农村经济社会形势,研究协调“三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工作重要决策部署。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农村工作的领导,落实职责任务,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农村工作合力。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农村工作条例》还在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省市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同级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县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其成员由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四)明确了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的职能,包括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


《农村工作条例》在第十二条提出: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做好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工作。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履行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第十三条规定:各级党委应当完善农村工作领导决策机制,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用,注重发挥智库和专业研究机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


五、《农村工作条例》确定了新时代党的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


《农村工作条例》全面确定了新时代党的农村工作任务。新时代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就是要加强党对农村的经济建设、政z*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对此,《农村工作条例》确定了新时代党的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的领导


《农村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严守耕地红线,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致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和扩大脱贫攻坚成果。


(二)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z*建设的领导


《农村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丰富基层民主协商形式,保证农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社会公平正义。坚决取缔各类非法宗教传播活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


(三)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


《农村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民群众中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XX领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教育,建好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移风易俗。加强农村思想政z*工作,广泛开展民主法治教育。深入开展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四)加强党对农村社会建设的领导


《农村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坚持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大力发展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农村社会事业,加快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


(五)加强党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


《农村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六)加强农村党的建设


《农村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z*功能,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加强村党组织对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基层党建主体责任,坚持抓乡促村,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各级党委应当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农村纪检监察工作,把落实农村政策情况作为巡视巡察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农村权力运行监督制度,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六、《农村工作条例》提出了党的农村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农村工作队伍是做好党的农村工作的重要力量和条件。《农村工作条例》高度重视党的农村工作队伍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党的农村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一)各级党委应当把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作为基本要求,加强农村工作队伍建设


《农村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懂“三农”、会抓“三农”,分管负责人应当成为抓“三农”的行家里手。加强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管理、使用,健全培养锻炼制度,选派优秀干部到县乡挂职任职、到村担任第一书记,把到农村一线工作锻炼、干事创业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注重提拔使用实绩优秀的农村工作干部。农村工作干部应当增强做群众工作的本领,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认真倾听农民群众呼声,不断增进与农民群众的感情,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二)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农村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和农村人才定向委托培养制度。大力提高乡村教师、医生队伍素质。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和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造就更多乡土人才。


(三)各级党委应当发挥群团组织、民主党派等的作用


《农村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党委应当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和力量,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积极作用,支持引导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鼓励社会各界投身乡村振兴。


七、《农村工作条例》确定了党的农村工作保障措施


《农村工作条例》从深化改革、增加投入、科教兴农、乡村规划、法治建设等方面,全面提出了党的农村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改革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推动作用


《农村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推动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与时俱进推动“三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


(二)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投入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撑作用


《农村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推动建立“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确保“三农”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


(三)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科技教育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引领作用


《农村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深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健全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现代农业教育体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把农业农村发展转到创新驱动发展的轨道上来。


(四)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乡村规划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导向作用


《农村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坚持规划先行,突出乡村特色,保持乡村风貌,加强各类规划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推动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科学有序推进乡村建设发展。


(五)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法治对农业农村发展的保障作用


《农村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健全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自觉运用法治方式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提高党领导农村工作法治化水平。


八、《农村工作条例》明确了党的农村工作考核监督举措


《农村工作条例》对党的农村工作的考核监督十分重视,提出了相应的农村工作考核监督举措。


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健全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考核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省以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规定:实行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将抓好农村工作特别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贫困县精准脱贫成效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由上级党委统筹安排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工作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对农村工作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应当约谈下级党委,本级党委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各涉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职责,贴近基层服务农民群众,不得将部门职责转嫁给农村基层组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党委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干部敢于担当作为、勇于改革创新、乐于奉献为民,按照规定表彰和奖励在农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十四条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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