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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脚料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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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脚料处理办法



(一)本公司变卖下脚料时,悉依本办法处理。


(二)所谓下脚,系指不列入财产目录的消耗品,经使用后残余废料及购进财产时的包装物,


如未经计入成本者或厂中经过制造过程所残余的废料,本厂已无用途尚可资为他用仍能变卖之物。


(三)本公司有关单位欲变卖下脚料时,应填“下脚料变卖申请单”一式三份,呈请该部经理核准后,交给总务变卖。(工厂由仓库组负责变卖)。但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者,须经总经理核准。


(四)每次变卖金额超过20xx元以上时,须有二家以上估价,以采用最高者为原则。但本公司内的买卖不在此限。


(五)公司或工厂变卖下脚时,应通知稽核及职工福利委员会派人参加。


(六)变卖下脚料时,会同人在申请单上须填购买人姓名或商号名称及变卖金额并签名后一份交给变卖单位留存。


(七)下脚料变价时,应开立统一发票并先以“杂项”附申请单一份收入列帐,另一份申请单交福利委员会。于每月底提拨40%给职工福利委员会当为福利金。


(八)本办法经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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