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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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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三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第三条 雇用限制


(一)年未满16岁者不得雇用。


(二)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三)雇用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 雇用


(一)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二)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第五条 投保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厂工作。


第六条 管理


(一)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二)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第七条 终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第十四、三十六条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4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定)经主管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第八条 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第九条 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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