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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附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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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附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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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附权威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办发〔20xx〕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xx年xx月xx日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xx月xx日起施行。20xx年xx月xx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 20xx年xx月xx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权威解读



为统一中国共**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20xx年xx月xx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20xx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xx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与《办法》对比,《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


《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在《办法》中,这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二、增加了公文种类


《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13种,《条例》规定文种为15种,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原有1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与《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三、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考虑到《办法》虽未对“份号”、“页码”作出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一直在使用,属于增加的要素只有“发文机关署名”。


格式要素的应用有以下变化:一是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办法》只要求对绝密、机密公文标注份号);二是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持急”“加急”(《办法》要求标注“特急”“急件”);三是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四是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标发文机关(《办法》未作强制性要求);五是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公文的版式以及格式要素的具体应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将作详细规定(该国家标准尚在编制中)。


四、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


《条例》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五、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


在“起草”环节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


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在“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


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六、简化了公文办理的环节


在“收文办理”中,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答复”2个环节。


“发文办理”的环节由8个减少为4个,其中,“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列入“公文拟制”,“用印”并入“印制”。


《条例》将发文办理的“分发”改为“核发”,规定:“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七、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保密


《条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着重强调了有关保密规定,提出了设立保密室和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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