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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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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工作制度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障机关保密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设备及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文旅系统办公设备接入网络后的安全运行,提高网络安全保密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网络安全保密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文旅系统网络包括机关办公互联网、文旅局外网、财政专线内网。


(三)文旅系统办公设备及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规范办公设备接入网络后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工作人员使用办公设备及网络办公过程中产生相关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四)各部室、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五)党政办公室负责网络安全保密工作的统一管理、检查、设备安装、维护更新工作。定期对网络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六)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加强网络安全保密意识,学习网络安全知识,严格遵守网络安全保密纪律。


1.不使用普通电话机、传真机谈论或传输涉密信息。


2.不使用非涉密办公设备复印、打印、扫描涉密文件、资料。


3.不擅自复印、打印、扫描涉密文件、资料。


4.不将涉密办公设备安放在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


5.不将涉密办公设备与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连接。


6.不使用无线方式连接涉密办公设备与涉密计算机。


7.不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共用办公设备和存储介质。


8.不在涉密场所中安装、使用配有麦克风、摄像头等音视频输入装置的智能设备。


9.不擅自将涉密办公设备交由外部人员维修。


10.不将淘汰、报废的涉密办公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11.不在涉密计算机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


12.不将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无线蓝牙设备用于涉密计算机。


13.不在互联网网站、微博、微信、论坛、博客等社交媒体发布国家秘密信息。


14.不使用私人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七)新接入的办公计算机、打印机及其它外联设备原则上必须是新购置并符合相关保密规定的设备。


(八)已经接入内网的台式机不得接入外网。


(九)各股室及二级单位维修或更换计算机、打印机及其他外联设备等办公设备时,应通知党政办公室选派技术人员进行维修或安装调试,设备使用部门人员不得擅自委托维修或安装。


(十)网络管理人员要主动防范网络攻击,及时下载更新反病毒软件。内外网计算机终端用户要及时进行更新升级,实时打开反病毒监控程序,确保反病毒软件正常运行。外网用户不得随意打开来路不明的邮件附件,防止病毒程序通过邮件传递。要经常升级系统漏洞补丁,防止病毒通过系统漏洞进行攻击。


(十一)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国家保密信息泄露的,将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并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七)不用普通邮电传送秘密。


(八)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九)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十)不带秘密载体探亲、访友、旅游。


三、保密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秘密事项;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密级文件、资料;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密级文件、资料;通辽市委、市政府的密级文件、资料;×××旗旗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密级文件、资料;


(三)文旅系统上报、下达的涉密项目、计划、通知、批复及定有密级的档案材料;


(四)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四、处罚规则


(一)处罚的种类:


1.通报批评;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违反保密法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


2.以窃取、刺探、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


3.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


4.利用计算机实施窃取国家秘密的;


5.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成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1.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2.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4.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5.丢失国家秘密载体或国家秘密载体被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保密制度,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1.相关人员不重视保密工作,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2.存在保密工作隐患,经提出不整改的;


3.泄露国家秘密未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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