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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财政补贴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特点及新动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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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财政补贴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特点及新动向分析


前言:近年xx月xx日常检查监督等工作常为同一人负责,造成“运动员”和“裁判员”为一体的权力架构,致使监督工作虚化,诱发渎职犯罪。


(五)监管工作不规范,执法随意性较大。有的搞先批后审的“戴帽子”项目,有的以书面审查、形式审查代替现场审查、实质审核;有的以内部验收、书面验收或抽查验收代替专家验收、现场检验、全面验收;在资金拨付中搞跨级拨付、不通过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或不进单位财务而直接使用。对补贴资金下发后的用途、成效很少有成效性监管措施,形成补贴资金下发后监管“放羊化”现象。


(六)部门各自为政,监督合力不足。财政补贴资金的安排和项目管理链条长、环节多、专业性强,目前各监督部门缺乏有效的协作运行机制,相互之间信息互通不够,协作配合不够,没有形成监督合力。


(七)对渎职犯罪危害性认识不足。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或部门领导对渎职犯罪危害性没有足够的警惕和重视,预防措施不到位,难以有效避免同类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重复发生。


三、惩治和预防政策性补贴领域渎职犯罪的建议


渎职犯罪高发多发是当前政策性财政补贴领域的突出问题。当前需进一步提高对渎职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力度,严肃查办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内外勾结的渎职犯罪和骗补犯罪;同时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进一步提高财政补贴发放和监管的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制度,建立健全更加科学的补贴管理模式。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加强对补贴制度的研究,建立健全补贴立法,将财政补贴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从目前来看,需要解决好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冲突和不平衡问题。一是促进树立科学的政绩观。需要加强对政策性财政补贴重要性的宣传和教育力度,让各级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政绩观。二是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建设。增加补贴实效在考评中的作用,不能单纯以完成指标数作为考评的主要依据。三是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鼓励探索建立政府出资、市场运作的财政补贴运用模式,减少政府的直接干预,增加财政补贴的透明度等。


(二)进一步强化责任,优化机制,提高监管的力度。要将财政补贴资金用途和实效的监管与资金下发前的监管置于同等重要地位。一是引入外部监督和制衡机制,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最终使用情况要定期抄报同级纪检、审计和检察机关,增加外部监督力度,克服信息壁垒和杜绝内外“两本账”的情况。二是建立项目初审、上报、验收、资金使用监管等环节由不同部门、不同领导负责的制度,定期进行轮岗,切实防止由于权力过于集中而形成不正当利益群体。三是加强上级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省、市级财政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和审计、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应立足本职职能,每年选择几个领域对财政补贴的落实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四是加强省、市级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验收等方面实质审查的职责,防止层层形式审查而导致“人人管、人人都不管”的情况。五是尝试建立独立的专家审核和验收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评估,提高财政补贴的实效。要深入基层,对政策性财政补贴的用途、成效等进行调研,对其必要性进行科学评估。要优化财政补贴的种类、程序和标准,成效不明显或已无实际价值的补贴要坚决取消,发放程序、对象、标准不科学的要及时整改。对发现有渎职犯罪的财政补贴,要督促相关部门分析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四)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全程、全面公开财政补贴信息。要充分保障群众的信息知情权,增加政策补贴的群众知情度、知情面和可监督性。各地财政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要每年公布财政补贴的发放明细,自觉接受监督。要注重基础信息的采集,通过定期核查、检查等制度,确保收集的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如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的补贴依据要每年核对,不能以多年前的田亩数来发放补贴。每年要公开财政补贴资金的最终用途和实效,切实改变重申报轻实效的倾向,如对扶贫补贴等要核对被扶贫人数和投资的真实性。要保障公平合理的信息公开的期限和信息内容的稳定性,确保申报人无论何时获得信息都能公平的参与竞争。要注重多渠道公开补贴信息。要通过政府信息网、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方式对财政补贴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公示,使人民群众普遍熟悉。


(五)进一步完善惩戒制度,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犯罪力度。要建立健全对套骗企业、个人和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相关业务专家的惩戒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也要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资格。要充分利用企业信用制度,对存在重大行贿记录、套骗贴补行为等违法的单位,禁止申报政策性补贴。要加大对财政补贴领域渎职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工作,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犯罪。对阻碍办案的,按照规定给予党政纪处理。要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预防工作,将预防渎职犯罪贯穿专项补贴资金申请、发放全过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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