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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法院金融商事审判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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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法院金融商事审判调查报告


前言:20xx年xx月xx日与付款日之间的差价。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借贷利率普遍较高,甚至加收综合费用,而民间借贷的利率大多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还有预扣利息、加收复利等方式加重融资成本。


(五)合同文本、签订及履行不规范问题。在合同文本方面,一是不够严谨,容易引发歧义;二是前后矛盾,含义不清;三是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不一致;四是合同内容不完备,遗漏重要事项;五是缺少合同,这在民间借贷比较普遍,担保合同亦经常缺少。在合同签署方面,一是存在代签、伪造签名;二是存在空白合同问题,当事人会以自己签字时合同中没有内容为由拒绝履行义务;三是合同修改、合同伪造的问题,因合同的文本、签署不规范,导致合同的效力难以认定,对法院适用法律带来障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合同履行不规范问题,包括出借手续不规范、经手人员管理不规范、贷款催收手续不规范、宣布贷款提起到期手续不规范,都可能造成债权人利益不能得到法律有效保护的问题;五是借贷双方诚实信用不足,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恶意拖欠借款,金融企业不加区分提前收贷,不加区分申请保全,诉讼中主张的律师费用并未实际发生的现象最为普遍。


(六)案件送达难、调解难、审理难、执行难。一是公告送达率高,审理周期长。金融商事案件的债务人多为外来企业,经营场所系租用,负责人和担保人住所地几乎都在省外,一旦进入诉讼,便人去楼空,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只能公告送达,时间较长。且当事人利用司法程序人为拖延诉讼的现象也比较普遍,有的制造下落不明假象,有的恶意躲避法院送达,有些当事人为达到迟延还款目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理由提起管辖权异议,或提起司法鉴定,或提出缓交、免交上诉费等请求,增加法院审查环节,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审理周期,拖延案件审理进度,造成金融商事案件审判周期长、效率低,债权人易产生不满情绪。


二是缺席判决率高,调解难度大。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据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组织调解。即便能够找到债务人,其在短期内也无力偿还借款或提供其他可行担保,金融企业已经对延展履行期限丧失了信心和耐心,亦不会对债务的具体还款数额作出让步,调解难度大。另外,近年来,商事审判更加注重规则之治,注重商事裁判对商事活动规则治理和规则指引的作用,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对于案件调解力度。


三是金融企业诉讼能力有限,审理难度大。首先,金融企业法务人员配置不够,尤其是地方银行,基本由信贷人员出庭应诉,因其诉讼能力有限,很难与法官进行及时、高效地沟通。如法院在审查贷款利息时,债权人需明确并举证证明利息约定、支付等情况,但银行工作人员往往只能提供欠息总额,对于计算方法、标准等都不清楚,依据也仅为金融企业内部系统打印的明细表,法院审查难度较大。其次,金融企业诉讼行为决策效率不高。诉讼行为内部需层层上报审批,法院的意见建议不能及时得到反馈。


四是执行难度大,债权实现比率低。首先,借款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人多为招商引资中小型企业,租用营业场所从事物资贸易,在宿基本无固定资产,弃企逃债后,几乎无财产可查封,无资金可冻结。其次,抵押物多为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执行变现难。第三,担保人为中小企业主及其亲属,无力或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对偿还债务无任何帮助。无抵押的部分判决极可能沦为空判,债权实现比率低。


三、意见建议


为有效化解当前经济形势下的金融纠纷,实现债权人利益,保障企业发展,维护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市场有序健康发展,针对金融运行不规范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构建金融矛盾纠纷防控预警机制。建议由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召集金融管理机构、公安、工商、税务、法院等单位或部门,联合银行、小贷公司等金融企业和担保公司、融资公司等金融中介组织,定期开展金融矛盾纠纷排查摸底工作,对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混乱的不稳定因素,早发现,早防控。推动在政府、金融企业、法院和企业之间建立多维度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是提高金融企业信贷风险防控能力。金融企业应加强自律,规范信贷行为,降低经营风险,真正从源头上预防或减少该类纠纷的发生。加强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严格信贷审批和贷后管理,强化资金流向及用途的合规性监督,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严格规范内部操作流程,相关合同文本应明确具体,并加强对借款人、担保人的释明义务,杜绝合同约定不明确、签章程序不规范、利息过高、合同条款不释明等问题。加强对信贷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杜绝违法操作。配备专业的法务人员负责防范、应对法律风险和作出高效地诉讼行为,充分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是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帮助。融资困难已经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其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得资金支持而转向民间融资,加大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政府监管部门协同金融企业应为中小企业制定完善的融资制度,拓宽融资途径,促使其在制度的监管之下健康运转。建议金融企业妥善处理自身发展与实体经济之间的互动关系。同时,金融企业要合理确定金融产品价格,引导社会理性看待金融投资,确保金融为实体经济“输血”而非“抽血”;对于出现短期资金困难但有经营前景的企业,多作沟通协调,帮助企业度过难关,避免一刀切提前抽贷。


四是加强金融市场整顿监管力度。金融企业和金融中介组织的违规操作引发的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对社会和经济的危害极大,亟需监管部门强势介入,肃清违规行为,防控金融风险。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突击性整顿活动,依法清理不合格的,曝光失信的,取缔违法违规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肃清金融市场。


五是严厉打击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活动。金融类犯罪行为侵犯资金融通体系,危及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社会危害性达。非法集资类犯罪危害最大、涉及面最广,是我市打击金融类犯罪的重点。但该类案件案情疑难复杂、涉及当事人众多、社会影响大,审理工作艰巨。针对该类案件,必须严格落实“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工作机制,并由政z*坚定、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负责审理,树立大局意识,增强预判能力,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六是健全社会信用监督机制。缺乏完善的社会信用监督机制,逃废债务者得不到法律和社会的制裁,是企业逃废债务现象严重重要原因之一。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对社会信用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对于曾经涉诉的逃废债企业其相关人员列入“信用黑名单”,工商、税务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另外,加大惠及全社会的信用教育力度也有利于提升企业和个人的商业道德素质和诚信意识,为信贷活动的开展创造一个健康、可信的社会环境。


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方面,希望金融监管部门、金融企业等相关主体能够齐心协力,共同携手为宿迁打造高层次、高标准的金融生态环境。另一方面,全市法院将继续恪尽职守、公正司法,全面提升金融审判工作水平,积极引导建立诚实守信、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宿迁人民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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