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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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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




为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十九大精神和新XXX规定,结合《印发《关于中国共**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XX﹞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缴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在职教职工党员,党费计缴基数应包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津贴补贴,不包含失业险、医疗险、养老险、公积金、职业年xx月xx日起交纳党费。


第五条 原则上学校在每年xx月xx日起执行。学校以前有关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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