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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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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xx〕3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要求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和措施,保障雷电灾害防御经费,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和防御能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气象局以及相关部门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县气象局负责全县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领域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其中第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其投入使用后的安全监管,由县气象局负责。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县气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对在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雷电灾害防御


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经县气象局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由县建设局负责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


其他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监管。具体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范围划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资质认定,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依法检验合格,取得产品合格证书。禁止销售、使用无合格证书的防雷产品。


第十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工程设计和施工能力,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程设计和施工活动。


第十三条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雷电防护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


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易燃易爆场所的定期检测报告应当在检测完毕一个月内报送县气象局。


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不定期的维护、保养,并委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xx县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实施办法》(xx〔xxxx〕xx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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