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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座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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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座稿


各位学员:大家好。


一个人成年xx月xx日公布施行的《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这部婚姻法的核心内容就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为了肃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该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


  20xx年xx月xx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xx年xx月xx日九届全国人大21次常委会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修订后共分六章,共51条,它是20xx年xx月xx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举几个例子:


例一:赵兰在春节期间独自一人逛商场,用夫妻共同财产买了一台电视机。丈夫魏刚不同意该买卖,向商场主张无效,这样做可以吗?答案是不可以。例二:赵兰决定去欧洲旅游两个月,预计花费10 万元,将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则赵兰应当与魏刚协商,互相尊重、共同决定。例三:离婚前,赵兰用伪造的单身证明将与魏刚共有的房产出售给他人。得知情况的魏刚将赵兰和买房人一起告上法庭。法院判决驳回魏刚的诉讼请求,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魏刚只能向赵兰请求赔偿。(隆昌巫刚协议离婚后,找人冒充前妻将归前妻所有房屋卖掉。)


(3)婚内财产约定(含忠诚协议)


正如买保险不是为了想发生事故,婚内财产约定也不是为了日后离婚方便,而是为了婚姻更美满幸福。婚内财产约定的人群主要有:涉外婚姻者;再婚者;老年xx月xx日晚上5 点钟之前由女方送回男方住处。


(7)户口迁移的问题。户口拒不迁出造成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如女方自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3 个月之内不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100元的不便补偿;如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未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其他还有随意更改子女姓名权问题,容易造成男方拒绝按时支付抚养费。


2、诉讼离婚。法定离婚情形(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注解: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不进行结婚登记,但是与之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构成重婚。(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报警记录、居委会调解笔录、验伤单、伤残鉴定数等。(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注意收集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其他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 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如强奸)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3、离婚中的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暴力的对象除夫或妻外,还可以是其他家庭成员。暴力的形式可以是身体暴力,如踢打、扇耳光等;也可以使精神暴力,如威胁、恐吓;还可以是性暴力,如经常以暴力行为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严重的。要求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举一个例子:周某与妻子李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李某耳聋。李某起诉周某赔偿医疗费1000 元、精神损害赔偿20xx 元,但是没有提出离婚请求。那么,法院是否受理?答案是法院应当不予受理。(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等方法摧残、折磨家庭成员,使他们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具体情节不同,数额一般在1 万元至10 万元之间。


4、离婚中的经济帮助。《婚姻法》第42 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3)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4)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5、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子女归属争议在离婚案件中较为常见。原因有两点:真心爱孩子,希望和孩子一起生活;为了得到房产或能分到更多的财产,以孩子为筹码,迫使对方让步。离婚后,哺乳期内(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法院在判决孩子归属问题时考虑的几个因素:(1)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思想品质、身体条件等;(2)双方父母的基本条件;(3)孩子的生活环境;(4)有表达能力的子女的意见;(5)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6、离婚中财产的分割。总的财产分割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7、离婚中债务的清偿。(1)婚前一方个人形成的债务,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离婚时,夫妻应承担连带责任。(2)婚后一方借债,一般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双方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注意:实践中可能存在一方在夫妻感情不和的时候与他人串通虚假出具借据,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此时需要考虑债权人的情况、借款的性质等因素进行抗辩。例如是借给自己的亲属或朋友,或者说借钱是为了偿还赌债等,则可以向法院主张借款行为无效。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1、婚前购房(1)婚前购房,一方出资,产权证上写的是该方的名字,另一方未出资。结论:房子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2)婚前购房,双方出资,产权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结论:房子是写名字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另一方的出资应当返还。


举一个例子:某男某女婚前各出资20 万元购买了一套40 万的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女方的名字。离婚时,房子是女方的,但是女方应当返还男方的20 万元出资。当然,需要男方提供出相应的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曾经出资。(3)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双方的名字,双方出资或者一方出资(无论是婚前共同出资还是婚后共同出资)。结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4)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双方婚前出资完毕。结论: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至于另一方的出资,离婚时则应当返还。举一个例子:一套房子60 万,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的名字,男方支付了45 万,女方支付了15 万,都是在婚前支付完毕。则离婚时房子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男方应当返还女方支付的15 万元。(5))婚前购房,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该方只在结婚前支付了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结论:房子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举一个例子:某男婚前买了一套40 万的房子,登记了自己的名字,支付了首付款10 万元。婚后双方共同还贷30 万元。后感情不和而离婚。则房子是男方的,婚后共同还贷的30 万元是共同财产,应当分割。这样,女方可以拿回15 万元。(6)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结论:一般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如果没能结婚,应当返还出资;如果已经结婚,则一般会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无需返还。举一个例子:某男为了表示结婚的诚意,买了一套50 万的房子送给女方,房产证上写的是女方的名字。后来双方感情恶化,没能结婚。则房子是女方的,但是女方应当返还男方的购房款。如果双方后来顺利结婚,但是婚后感情不和而离婚,则离婚时该房子应当认定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男方的购房款也无需返还。


2、婚后购房。(1)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结论:不论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都是共同财产。并且,在分割房产时,要按市场现价计算,而不是按照买房子时的价格。举例:某夫妻结婚后购买了一套30 万的房子,但是离婚的时候房子价钱升到了60 万,那么在离婚时应当按照60 万进行分割。(2)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和其家人共同购房,房产证上是一方和其父母的名字。结论:房子是一方和其父母的。但是一方名下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产份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另案起诉分割房产。(不能在起诉离婚时分割这套房子)举一个例子:结婚之后,某女和其父母购买了一套30 万的房子,每人出资10 万元,房产证上写了三个人的名字。那么,离婚时某女的三分之一份额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则可以在离婚之后另案起诉分割这套房子。男方可以得到六分之一的份额或者是房子市场价的六分之一。


3、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后来增加为两个人的名字的,无论购买房子的时间是在婚前或者婚后,还是增加名字的时间是在婚前或者婚后,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举一个例子:某男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婚前将未婚妻的名字添加到了房产证上。两人后来离婚。则离婚时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某男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婚后将妻子的名字添加到了房产证上。两人后来离婚。则离婚时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4、房产证原来是一方父母名下的,后来变更为一方名下或者是双方名下:(1)登记结婚前,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视为其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登记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一般视为其父母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无论婚前或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双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5、还没有取得产权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父母的出资。(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的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的除外。


7、经济适用房的问题。房产证上面写的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如果另一方曾经出资,则应当返还。


五、离婚后的若干问题


1、孩子的探视。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每周1天行使探望权,也可能会有2 至3 天的探望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会明显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或10 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望,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


2、抚养权的变更。如果一方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发现另一方不具备直接抚养子女的能力,或子女再随其生活对其成长不利时,有权与对方协商或向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一般有下列情况出现时,法院支持变更的诉求可能性较大:(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 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3、子女姓氏的变更。离婚后如要更改子女的姓氏,必须双方协商一致。


4、孩子的抚养费。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有下列情形的,子女抚养费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追加:(1)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家庭是每一个孩子的第一个生活环境,家长,其中特别是父母,是孩子不可任意选择的首任教师,家庭就是我们生命的全部!家,即使再穷,只要有人,它就是完整的,温馨的。没有家庭的人内心始终是空虚的,人生最宝贵的是健康和自由,让我们为了孩子、父母、亲人、自己都勇敢的承担起自己为人子女、为人父母、为人丈夫或妻子的家庭责任,树立信心,改过自新,共同营造完整幸福的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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