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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法治国家建设笔谈_卓泽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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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法治话语与事业进入新时代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法 治呼唤法学界的新的学术成果、新的研究视角、新的格局境界,表现出历史担当和人民立场,表现出务实 学风、创新精神和科学思想方法。本期约请一组笔谈文章,或围绕全局构建论纲,或细分领域阐发见解, 皆聚焦“新时代法治国家建设”这一主题。






新时代法治国家建设笔谈



新时代法治国家建设论纲



卓泽渊








依法治国是中共十五大确定的全国人民在中 国共产党领导下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 全面推进依 法治国是中共十八大确定的法治建设任务。坚持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共十九大确立的新时代中国特






收稿日期: 20xx - 12 - 25


作者简介: 卓泽渊( 20xx) ,男,重庆长寿人,中央党校政法部 教授,法学博士; 何勤华( 20xx ) ,男,上 海市人,华 东政法大学教 授,法学博士; 张永和( 20xx) ,男,四川雅安人,西南政法大学人权 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 张生( 20xx) ,男,辽宁兴城人,中国社会科 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 支振锋( 20xx ) ,男,河南新蔡 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 员,法 学 博 士; 张 万 洪 ( 20xx) ,男,河南洛阳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法治要求。20xx 年xx月xx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开展纪念活动。在 20xx 年xx月xx日,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 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 点方案》。经过将近一年xx月xx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 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以下简 称《决定》) 。《决定》指出,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 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 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 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 制改革试点工作。


首先,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 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 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 局) 、预防 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 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国家监察 委员会。各级国家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产生。监察委员会的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 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 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 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 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其次,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 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履行监 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 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 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 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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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 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 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 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这些措施涵盖了 以前党的纪委、国家监察部门甚至人民检察院的相 关手段。


再次,根据有关方案和决定,在试点工作中,暂 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 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至 于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 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中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 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 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可以想见,随着我 国新的宪法修正案的制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必 将得以全面建立。



七、强化队伍,培养法治人才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工 程。法治工作队伍的素质、法律服务队伍的水平制 约着法治发展的程度。他们都与法律人才培养机 制密切相关。人才从最基础的意义上严重地影响 着依法治国的进程。


首先,建设高素质的专门队伍。法治总是需要 一大批人才,没有法治人才,便无良好法治。法治 队伍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力量,尤其是法治专门 队伍具有更为重大的影响与作用。法治专门队伍 包括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三大组成 部分。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都要加强其 领导班子建设。在干部的选任上,在突出政z*标准


的同时,一定要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 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加以重用。通过 人事制度包括遴选制度的改革推进专门队伍的正 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完善司法考试制度,使之 成为法律人才成长的主要途径。建立从律师、法学 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对各 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推行逐级 遴选制度,提升司法裁判在在社会心目中的公信力 和权威性。


其次,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法律服务队伍 对于法治建设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意义。要加 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建立起社会律师、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律师 的地位,是法律人社会地位的重要标志。要充分运 用法治原则、市场方式、行政措施、社会力量、志愿 服务、慈善救助等来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最终 是强化法律服务,使人民受益,提升社会的法治化 发展水平。


再次,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法律人才是法 治的力量所系,他们来自于各类法学系院校,必须 加大的法学教育机构的支持力度和政策关注。法 学院校是法律人才的根本来源,为此,我们要创新 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促进法律人才 培养的现代化。要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为法治 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持。法学教育必须被 认真对待、科学设置,从整体上提升其教学、教育与 人才培养水平。



八、依法执政,加强党的建设



中国共**是法律上的执政党,还是政z*上的 领导党。它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影响是至关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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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没有党的正确领导就没有依法治国的成功 建设。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的重要保障。


首先,坚持党的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最首要的 要求就是中国共**必须带领广大人民依照宪法 法律治国理政。中国共**的依法执政是依法治 国成败的关键。一是要确立依法执政的意识,深化 对依法执政的理性认知; 二是要健全党领导依法治 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依法执政的法治管道与 路径; 三是完善党内的依法决策机制,这是依法治 国、依规治党在党内的具体体现和基本要求; 四是 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 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 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减少和防止违法犯罪案 件的发生。


其次,加强党内制度建设。党内规章制度是党 内法规。它是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依据,也 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我们要完 善党内规章制定体制机制,建立配套完备的党内制 度体系。要特别注意将党规同国法相衔接,提高党 规执行力。全党要运用党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落到实处,以党规来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法。 依照党内规章治党管党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对于 中国共**党建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实际活动。依 规治党是加强党内制度建设的重要目标,它们都是 依法治国的重要构成部分。


再次,提高干部法治能力。领导干部的法治能 力是党在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主体基础。 各级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 推动者、实践者,他们的法治能力直接决定着党政 机关的法治能力。所有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提高运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 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的组织要把法治建设成效 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每个领导干部工作实绩 的重要内容,纳入其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在干部考 核中实际运用。在干部选拔上,要把能不能遵守法 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加以重视,在 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 能力强的干部,通过组织人事和干部选任制度,强 化法治能力的重要意义并推动领导干部法治能力 的切实提升。










谈全面依法治国之四题



何勤华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 “坚持全面依法治 国。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 求和重要保障。”与以往的党代表大会和中央全会 相比,十九大报告对全面依法治国的论述提法更加 清晰,内 涵 更 加 丰 富,措 施 更 加 具 体,阐 述 更 加 全面。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全面”



从“依法治国”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再到 “全面依法治国”,开启了法治建设的新征程。那 么,这三者之间有哪些区别? 笔者以为,“依法治 国”关注点是“依法”,强调国家治理要有法律,要按 照法律办事; “全面推进依法 治国”的 重点 是“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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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它是一个工作要求,是国家希望做、希望完成 的事情,它的关注点着重于过程; 而“全面依法治 国”则是一个国家战略,是治国的方略,它的关注点 是“全 面”,着重于全面依法治理所达到的 法治 效果。


正因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全面”,因此 它是一个立体的系统工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目 标下,不仅要有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使依法 治国有“法”可依。而且它还涉及政府执法、司法机 关司法、全体民众尤其是党员干部守法、法治队伍 培养( 法律教育) 和法学观念的弘扬( 法学研究、法 治宣传) ,以及法治文化建设等一系列方面。如同 十九大报告所诠释的“全面依法治国”的内涵那样: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因此必 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 法、全民守法; 必须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 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推进民主立法、依法立 法; 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了协调实施好 这一系统工程,十九大决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 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



二、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全面依法治国,首先当然要全面系统的立法, 做到“有法可依”。应该说,强调依法治国,强调有 法可依,有法必依,并不是我们现在的发明创造,早 在 20xx 多年xx月xx日 语表达就是“法的统治”( ほうのとうちする) 或 “法的支配”( ほうのしはい) 。我个人认为,在中国 的语境下,所谓“法律至上”就是指所有的组织、机 构和个人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法律 至上”的核心价值,主要在于三个方面: 追求绝大多 数人的最大幸福;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达到社会 秩序的最大安宁( 这不仅是西方的法律传统,也是 中国自古以来孜孜以求的。如法家的一个重要观 点是“刑期于无刑”,运用刑法是为了做到没有刑 法; 儒家讲讼为了“无讼”,受理诉讼是为了消灭诉 讼; 道家认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每一个罪名, 都是由法律来规定 的,法 律越多,规 定的罪就越 多) 。


那么,为什么要“法律至上”。首先,“法律至 上”是人类法律文明发展的最高境界,是法律人的 始终追求。柏拉图在《法律篇》里讲过,我们要做法 律的奴隶或者仆人。还有一个观点,“没有法律,国 家离崩溃就不远了”。亚里斯多德给法治下了一个


著名的定义,已如上所述。阿奎那的两个命题也很 著名: “权力必须是合法的”及“权力服从法律是政 治管理中最重要的事 情 ”。 洛 克 ( John Locke, 1632—1704) 在《政府论》中说“哪里没有法律哪里 就没 有 自 由 ”。 孟 德 斯 鸠 ( Montesquieu,1689— 1755) 将这句话再演化出来: “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 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其次,在调整人们行为的社 会规范中,法律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可比拟的优 势。比如宗教具有模糊性,所宣传信奉的是神话、 传说、先知的教诲; 强调的是来世,推崇天国理论; 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对异端迫害十分严重。而法律 具有一体遵循的效力,平等对待每一个人。又如, 道德也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但其致命的弱点: 一是道德的要求比较高,“修身、养性、齐家、治国、 平天下”,要求大家成为圣人、完人,一般人是做不 到的; 二是道德的实施主要依靠人的内心反省、良 心发现,没有社会公共权力的强制力,作为一种社 会规范这是有缺陷的。而党的政策、政府命令、领 导人的指示等人治的方法同样不行。第一,在人治 的状态下,人的感情是波动的,受人的情绪、好恶的 影响,出台的政策、命令和指示也会上下波动,而法 律是平等、一视同仁、稳定的; 第二,人的感情是不 公开、不透明的,从而也是不可预测的,这作为调整 人们行为的规范显然是致命的,因为调整人们行为 规范最重要的是可预测性,法律就是透明、公开、可 预测的; 第三,即使一个人的情绪可以控制在稳定 的状态,可以对每个人都一视同仁,也会受到体力、 资历的影响( 尤其是年xx月xx日益精进的研究方法。实际上,对 西方的神化反而阻碍了我们认识真正的西方,阻碍


了我们对西方更深刻和细致的研究与认知。西方 很可能仍然是我们自以为熟悉的陌生人。


这不仅导致上文所言的第一重话语陷阱,还导 致另外一重更可悲的话语陷阱。虽然我国法学界 努力师从西方,试图启蒙和改变中国,但实际上这 套对西方法学表浅的译述,却发现常常无法解释中 国问题,也无力解决中国问题。比如冤案问题,近 年xx月xx日益增 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 矛盾。指明了司法体制改革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在 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权来源


于人民,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综合配套改 革,要充分体现司法改革服务于人民的目标。


( 二)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特点


1. 具体化、精细化


具体化和精细化强调把司法改革措施细化到 具体制度,在现有的框架内进行查漏补缺,这要求 政策制定者仔细设计每一项改革措施,做到精益求 精。以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改革为例,司法改革所制 定的加强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只是宏观、基础性的措 施,然而职业保障改革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仍需要建 立配套措施加以完善。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 布的《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 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地方法院普遍建立了法官 权益保障委员会。在综合配套改革阶段,对于加强 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我们更应该考虑的是法官权益 保障委员会是否可行,如果可行应该设计怎样的权 限范围和运行机制,从更加具体化、精细化的角度 来实现司法改革的成果。


2. 系统化、协同化


XX领导XXX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第三十六次会议强调: “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 性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改革的重 要方法。改革越深入,越要注意协同。”司法改革是 一项整体工程,任何一项改革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的。因此,在改革过程中应当注意各项制度的系统 化、协同化问题。


所谓系统化,是指在制定司法改革政策时,应 当对各种政策进行集中、通盘的考虑; 协同化则是 强调各种改革措施之间应当相互协调,两者统一于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综合配套改革中 的系统化、协同化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司 法改革措施本身之间的系统和协同; 第二,司法改 革与其他领域之间的系统和协同,如司法改革与社 会治理、国家治理的协调,司法改革与现代科技的 协同; 第三,改革落实过程中的系统和协同。如法 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功能的受限,不仅仅是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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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洪: 将司法改革进行到底———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展望









缺乏精细化和具体化,还受制于省以下地方法院人 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目标的难以落实,并显示出民众 法律意识欠缺、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实。因此,解 决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的问题,不仅仅要从职业保障 本身出发,更要凸显其与其他司法改革措施相结 合,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相结合。


3. 深入性 十八大以来,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基础


性改革任务已经形成本轮司法改革的基本框架。 综合配套改革是在围绕四项基础性改革基础上进 行的深化改革。它是在司法体制改革的主体内容 已经形成一定稳固共识的前提下,对司法体制改革 的进一步深化。深入性强调两点内容: 第一,司法 体制改革不能停留在表面,应当进入“深水区”继续 探索; 第二,司法体制改革应体现连贯性的特征,应 在原有的司法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



三、精细协同: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展望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在以责任制为中心 的前提下面向未来,通过精细化、协同化的方式落 实与贯彻“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因此,为真 正实现司法改革目标,综合配套改革首先需要激发 省级以下司法改革的自主性,调动司法机关改革的 积极性; 其次,应当深化科技的应用,提高司法人员 办案效率来缓解员额制与立案登记制之间的紧张 关系; 同时,加强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提高司法人员 工作的幸福感和尊严感; 最后,通过进一步完善冤 假错案防止和纠错机制,以此作为突破口提高司法 公信力和权威性。


( 一) 激发省级以下司法改革的自主性 司法“行政化”“地方化”一直是我国司法系统


饱受诟病的问题。为实现去行政化,本轮司法改革 尤其强调改革的自上而下推进,从总改革目标的提 出,到选择试点,甚至试点城市的工作方案,都是由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在整个


改革过程中,中央也一再强调顶层设计在改革中的 重要位置。当然,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推进方式, 在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上有 很大的优势。但如何平衡“去行政化”的改革与行 政化的改革模式之间的冲突,是一个值得关注的 问题。


为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建议,在综合配套改革 阶段要着力激发高级人民法院以下各层级人民法 院在司法改革中的自主性。所谓自主性,并不是要 否定本次司法改革顶层设计、自上而下的模式,而 且强调在坚持中央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的前提下, 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文化差距较大 的现实,在制定某些具体改革措施时,在政策允许 的范围内,赋予基层法院更多的选择空间。以员额 制为例,中央规定不同地区法官员额制比例从最低 的 30% 到 39% 不等,可是这一比例的合理性至今仍 待论证。我国各地法院办案量差距巨大,一些经济 发达地区一线法官年xx月xx日在杭州设立。该法院利 用信息技术手段,实行在线提取证据、在线解决纠 纷,专门针对互联网案件的特点,积极探索涉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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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案件新型审理模式。 通过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到司法实践中,


一方面可以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提升司法辅助工 作现代化水平等,切实提高司法效率。随着我国经 济的快速发展,加之人民权利意识的提升,各种案 件如潮水一般涌入法院,给法官带来了更大的工作 压力。虽然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极大的提高了司法 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但是在短时间内还是难以改 变“案多人少”的现实。人工智能在标准化、重复化 的程式性工作面前,展现了巨大的优势。通过这些 现代科技的运用,可以帮助法官在基本的法条检 索、阅读卷宗上节约大量的时间。


另一方面通过现代科技的运用,可以增强具有 相似情节案件裁判的统一性,避免裁判结果的两极 化,同时加大司法改革成果的宣传、增强司法裁判 的公开和透明,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 公平正义。目前,确实存在因为法官工作能力的不 足和司法腐败而造成的“同案不同判”从而影响司 法的公信力的现象。人工智能系统通过检索判例, 总结出同一类案件应当考虑的非法定情节,以规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高相似案例做出等量判决的 可能性。此外,通过互联网、“云”等技术可以使公 民更便捷地观看到庭审,从而增加裁判的透明度, 让公民可以真正地参与到每个案件中,有效地形成 监督,让 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 正义。


以上海为例,20xx 年xx月xx日,上海司法系统 成功研发全国首个“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该系统 可以同时服务于公检法三机关: 从公安的侦查阶段 开始,通过这套系统的语音转换系统,电脑会把各 种笔录和犯罪嫌疑人口供自动生成文本,而且提供 相应的证据标准和规则作为指引; 在审查起诉阶 段,该系统通过分析技术,实现了对案件人物关系、 时间关系、地点行踪、作案工具的来源和去向,甚至 能形成了完整的案发全景图; 检察官结合专业知识 判断各个待证事项下的证据是否可以采信,进而判


断整个案件事实是否达到了法定起诉标准。十九 大后,经中央批准,上海更进一步,率先在全国开展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而新技术在司法系统的运 用也是下一阶段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


( 三) 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但司法者不会 自动、无偿地去运送正义。司法正义的实现离不开 司法工作人员,而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则是实现司 法正义的前提和依托。本轮司法改革中省以下司 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司法工作人员职业保障等 改革难度较大,这部分改革尚未全面落地落实。且 立案登记制和员额制的实施加剧了“案多人少”的 现象。虽然法官的办案效率有大幅提升,但是随着 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法官超长时间的超负荷劳动这 一问题必将更加凸显。加强司法职业人员保障的 首要内容是工作人员安全保障。一般来说,安全需 求包括人身安全、健康保障、工作职位保障、家庭安 全等要素。基于此,在下一阶段司法改革中,司法 工作人员职业保障应当着重在完善保障人格尊严 和人身安全的制度措施,探索建立依法履职免责制 度,健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受到侵害的保障救 济机制。


所谓依法履职免责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案件 中,根据法律的规定,对那些依法履行职责所产生 的错案的司法行为不予追究,免其相应责任的制 度。依法履职免责制度与错案终身追责制并不矛 盾,依法履职免责制度侧重于回答什么是错案,应 当对哪些案件进行追究; 而错案终身追责制则侧重 于错案应当如何追究,有哪些承担责任的方式,应 当如何承担责任,两者统一于司法工作人员错案责 任的实现。什么是错案尚无统一界定,在很多案件 中,“错案”的产生并不源于法官主观上的徇私枉 法,而是受制于当事人表达和举证能力,加之我国 目前的错案追究制度往往重结果而轻主观,造成追 究错案同时也会造成新的错案,这极大地打击了司 法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因此,通过建立依法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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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洪: 将司法改革进行到底———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展望









职免责制度有助于调动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此外,建立依法履职免责制度有助于全面落实司法 责任制。如前文所述,从正面回答什么是错案,应 当追究什么样的责任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一时 之间难以完成,而建立依法履职免责制度却可以从 反面回答什么样的案件不应该追究法官的责任,从 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 四) 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 司法公信力问题已经成了制约人民法院工作


科学发展最为突出的问题。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 是多样的,但是通过防止、纠正冤假错案,应当是一 个提升司法公信力最有效的切入点。同时,要认识 到,尽管冤假错案的发生,在任何社会、任何国家都 不可避,但正视、反思冤假错案,并把它当作司法改 革的动力和资源,可以让司法系统从错误中反思, 从错误中提升办案能力。


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阶段,对于防止 和纠正冤假错案,应主要围绕尊重并保障律师的辩 护权、加强冤假错案的司法公开和完善对冤假错案 的国家赔偿制度三方面开展工作。


冤假错案的产生与律师无法充分发挥起辩护 作用有很大关系,而一些广受社会关注的冤假错案 得到纠正,有相当一部分也与律师的积极介入有 关。辩护制度的设计正是为了有效防止刑讯逼供, 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只有通过律师在 诉讼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才能在法庭上形成 诉讼的对抗关系。重视法律的法律意见,重视律师 的辩护,是实现非法证据排 除,防止冤假错案的 前提。


司法公开与社会主义民主相契合,落实司法公


开的目的就在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一 方面,公民有权知悉司法事项,尤其对于万众瞩目 的冤假错案,通过司法公开,可以让人民了解司法 活动; 另一方面,公众有权利监督司法机关活动,司 法机关也有义务去接受来自公民的监督。同时,社 会监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司法机关的公信度 也会因此公开而提高。


国家赔偿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和标志, 是对刑事错案受害者权益的补救。但是,基于我国 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等原因,许多冤假错案案受害 者往往更愿意通过上访非常规方式寻求补偿,而这 些补偿方式有着严重的不平等现象。此外,目前国 家赔偿机制存在着索赔困难、标准较低、程序僵化 等问题。因此建立强有力的国家赔偿机制解决司 法赔偿问题,提高国家赔偿标准并多元化赔偿标 准,对防止刑事错案受害人遭遇二次伤害、保障司 法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



结语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对“进一步深 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延续和发展。由于我国各地区 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在很多地区前一阶 段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并没有完全落实生效。 在综合配套改革阶段,应当在坚持以司法责任制为 核心的基础性、制度性改革措施的前提下,用精细 化、系统化、协同化的方法来完善改革方案,落实改 革计划,将司法改革进行到底,让人民群众切实在 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ML





本文责任编辑: 董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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