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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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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建立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规划编制实施决策议事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负责协调、审议、审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的体系建立、编制、实施和重大建设项目等,是市委(标下划线部分为本次修改内容,下同)市政府决策议事机构。


第三条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建设项目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市规委会下设全委会、主任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办公室。专业委员会包括政策与空间规划委员会、建筑与城市设计委员会,办公室附设专家顾问小组。


第五条全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主任由市委书记、市长共同担任;副主任由市委秘书长、常务副市长以及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厅主任、市委市政府政策研究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和发改、教育、科技、工信、民政、司法、财政、人社、规自、环境、建委、住房、城管、交通、水务、农村、商务、文旅、卫健、应急、体育、人防、政数、乡村振兴、林园等相关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市直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特邀作为委员参会。


第六条主任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分管规划和自然资源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和发改、教育、科技、工信、民政、司法、财政、人社、规自、环境、建委、住房、城管、交通、水务、农村、商务、文旅、卫健、应急、体育、人防、政数、乡村振兴、林园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市直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特邀作为委员参会。


第七条政策与空间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主任由分管规划和自然资源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委员由发改、教育、工信、司法、财政、规自、环境、建委、住房、城管、交通、林园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市直其他相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特邀作为委员参会;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代表参会。


第八条建筑与城市设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主任由分管规划和自然资源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委员由规自、环境、建委、城管、交通、文旅、人防、林园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市直其他相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特邀作为委员参加;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代表参会。


第九条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任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


第十条专家顾问小组由规划、自然资源、建筑、交通、市政、环保、社会、经济、地理、法律、历史、农业、人文、艺术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全委会主要职责:


(一)指导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审议全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体制机制等。


(二)审议X市重大国土空间规划事项和重大建设事项。


(三)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草案。


(四)审议全市年xx月xx日程,提前三天将议题相关材料、专家咨询会意见和会议通知发给参会委员。


第二十五条全委会、主任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审议程序:


(一)所有到会委员、列席人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会议。


(二)提报单位汇报议题内容。


(三)市规委会办公室汇报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四)参加会议的委员、专家、公众代表对审议议题发表意见。


(五)审议议题采取议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审议意见或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会议实行回避的原则。审议议题与本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市规委会办公室申请回避;与所在单位涉及重大公务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与表决或投票。


第二十七条全委会、主任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分别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签,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并发送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专业委员会会议纪要,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起草,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以市规委会名义签发。


第二十八条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议题,各部门应根据会议纪要精神予以落实。需要批准后实施的规划及建设方案,应按照会议纪要内容组织修改完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提报全委会、主任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根据需要召开专家、部门咨询会咨询论证。重大项目应邀请国内(外)专家参加,一般项目应邀请省内(外)专家参加。议题内容涉及相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的,提报部门需事先征求意见。


第三十条提报议题的具体技术文件要求,由市规委会办公室确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市规委会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办法和工作规则,并报市规委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考本章程建立本级政府的规委会机构和章程,并报市规委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如需修改,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起草,提交市规委会全委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方可生效,修改完善后的章程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内容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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