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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铭晨社工服务中心社会工作者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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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铭晨社工服务中心社会工作者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为了推进深圳市铭晨社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准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准社工)日常工作开展的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准确考核社工的工作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中心所属的准社工。各准社工督导及中心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考核主体)由中心依据本办法对准社工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原则)本着科学、公正、专业化、社会化的原则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对准社工的考核内容,包括专业伦理与自身建设、工作量、工作成效等三个方面。


第六条 (专业伦理标准与自身建设)准社工的专业伦理标准贯穿整个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过程。其中包括尊重服务对象的自决权、隐私权、知情权、保护服务对象的利益、接纳服务对象、尊重其他工作人员、与同工合作、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参加专业学习培训和讲座等内容。


(尊重服务对象的自决权、隐私权、知情权,保护服务对象的利益,接纳服务对象)准社工尊重服务对象的个人尊严,在服务过程中,服务对象有权对自己的事情做出决定,准社工不应代替服务对象做决定。准社工应对服务对象的一切隐私及相关资料做到保密。服务对象有权了解、知晓与自身相关的情况和服务的进展。准社工应尊重服务对象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选择服务的权利,不应做任何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事,更不可以权谋私,侵害服务对象的利益。准社工应平等对待服务对象,心怀同理,不歧视服务对象,并能接受服务对象的不同意见。


(尊重其他工作人员、积极与同工合作)准社工应尊重其他准社工、专业人士及志愿者,及其不同的意见及工作方法。与其他准社工合作,提高服务的成效。


(热爱本职工作)准社工应热爱社会工作,忠于职守,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学习培训)准社工必须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专业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中心、服务单位等组织的专业学习培训。


(加分项)凡在报刊(市级以上,包括市级)上发表与社会工作相关的文章,并有利于提高社工工作地位的。


第七条 (社工工作量标准)由服务对象接触率、建档率、资料更新情况、计划总结、个案分析、个案工作情况、小组工作情况、社区工作情况、志愿者使用情况、出勤情况等组成。


(撰写社工专业个案分析)准社工应积极撰写社工专业个案分析,加强理论的研究和工作方法的研究。


(出勤状况)准社工出勤状况考核准社工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社工每周工作时间不低于40小时,一般按周一至周五为正常上班时间;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错时工作制;以工作日志记录的工作时间为准。


(加分项)凡担任宣传通讯员的准社工,该项工作考核合格、获得季度优秀通讯员和年xx月xx日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中心提出申诉。接受申诉后的30日内,中心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委托评估的规定)对准社工的考核工作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和专业研究机构进行。


第四章 奖惩机制


第十八条 (奖励范围)对于考核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准社工。


第十九条 (奖励方式)奖励可以视情况采用通报表扬、物质鼓励、进修培训、晋升等方式。


第二十条 (惩罚办法)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准社工,中心有权将其解聘或者不续签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一票否决)准社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严重违背职业操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损害服务对象权益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同事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案个数、结案个数、小组个数其中二项或二项以上没有达到相关规定数量的;


(六)上报的各类数据与实际工作成效严重不符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深圳市铭晨社工服务中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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