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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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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肃党内政z*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对国资系统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让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纪律处分条例》及xxx省纪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xxx系统的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教育预防的原则,主要采取谈话提醒、廉政谈话、函询谈话等方式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委机关党员干部和监管企业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xxx委党委和组织人事处以及各企业党委、纪委、纪检监察室、党办等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谈话的具体实施。


谈话分为谈话提醒、廉政谈话、诫勉谈话三类,谈话方式分为单独谈话和集体谈话,具体视情况而定。





第二章 运用方式


第四条对于党组织和党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有关方式进行谈话。


(一)遵守和维护党的政z*纪律、组织纪律、政z*规矩、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不坚决的,不坚持党员标准,严以律己、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强的;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够严格、不讲团结协作、工作中闹无原则纠纷、不顾全局的;


(三)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待上级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或消极应对、落实不力、工作滞后的;选人用人失察,或在选拔聘任干部时,不坚持原则,搞不正之风的;


(四)贯彻落实厂务公开及实现、维护企业员工根本利益不到位的;


(五)在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中,牵头单位不及时主动沟通、协调,或者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的;


(六)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和监事会日常监督中发现有轻微违规行为的;


(七)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八)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员干群关系的;


(九)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纪律松驰、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一)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出现迟报、漏报、误报等情况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十三)有信访举报,工作中群众有意见,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的;


(十四)机关干部和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按规定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不遵守会场纪律的;上班无故迟到、早退,导致工作贻误的;


(十五)机关干部、企业领导班子或领导成员在年xx月xx日将谈话提醒情况填写报送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廉政谈话是针对一个时期、特殊时间节点,对下级党委、纪委和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的谈话。根据不同情形,廉政谈话分为领导人员任前廉政谈话和履职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在公示期满正式任职前组织实施,可根据领导人员选拔情况,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任前廉政谈话由各级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级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每年xx月xx日起算)。诫勉6个月后,实施诫勉的单位(部门)应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有关纪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章 纪律


第十一条各级党员干部接受组织谈话,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追查和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员。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纪检部门应当加强档案管理,要将开展谈话工作及被谈话人的回复、书面检查等有关材料装订成卷、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开展谈话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xxx委机关各处室和各企业纪检部门每月底前,应将谈话情况统计上报xxx委组织人事处备案汇总。xxx委组织人事处应按季度向xxx委党委及市纪委驻xxx委纪检组汇报xxx系统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谈话提醒的情况。


第十五条xxx委党委要将各企业党委和机关各支部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尽责等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处分、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年度组织生活会和党建工作述职中要将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第十六条xxx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的主体责任,积极发挥谈话的教育预防作用,加强对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进行教育提醒,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国共**问责条例》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xxx委监管企业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xxx系统的非党员需要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谈话的,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xxx委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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