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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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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增强员工的劳动纪律观念,规范考勤、加班、请假、休假等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各事业部及各下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各下属公司原则上根据本制度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并结合当地劳动法律法规,制订考勤休假管理实施办法,报总部人力行政部审核备案后生效实施。


第三条 职责


人力行政部负责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总部各部门、各事业部考勤休假管理工作,指导及监督下属公司的考勤休假管理工作,并依照本制度负责公司总部及总部直属单位的考勤休假日常管理工作。


各下属公司人事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全体员工的考勤休假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考勤休假日常管理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是本单位考勤管理第一责任人,依照本制度负责下属员工的考勤纪律管理和请休假申请审批,对违反考勤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一条 考勤管理原则


一、自觉遵守考勤纪律保持良好的出勤习惯是员工基本的职业素养和义务,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严格按制度出勤并高效、勤奋工作。


二、考勤管理的目的不是用严格的考勤管理政策约束员工的行为,在强调严肃紧张的工作纪律同时,公司更强调以工作结果为导向,强调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实行灵活多样、适当弹性的考勤管理政策。


第二条 工作时间


一、公司原则上实行每周五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周日休息,其他时间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放假休息。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各事业部作息时间按照总部人力行政部发布的作息时间通知执行。其他特殊岗位因工作特点需要执行不同作息时间的报人力行政部审核确定。


三、公司总部范围之外的其他下属公司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生产经营特点,自行制订适合本单位运营需要的作息时间,并报总部人力行政部审核备案后执行。


四、各单位制定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保障员工得到正常的休息时间。


五、因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员工,经特别审批可以采用不定时工时制,如高级管理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外勤人员等。具体适用人员范围由人力行政部审核、经总裁审批并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生效。


六、不定时工作时间是指工作日可以不受固定的标准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时制,以完成工作任务为重要前提,根据自身工作任务及以工作地标准作息时间为基础自行安排弹性的上下班时间,但原则上要保证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总的工作时间。


第三条 考勤登记方式


一、考勤登记可采用指纹打卡、电子卡(纸质卡)打卡、签到考勤、记录考勤等方式。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考勤条件自行决定采取的考勤登记方式。


二、各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指定相关人员担任考勤员,负责统计检查记录员工出勤情况,收集整理考勤信息、请休假资料等日常事务,每月制作并提交考勤统计报表。


三、长时间出差至其他下属单位工作的,或者不同工作区域各单位之间相互调派的人员,其工作时间和考勤登记等按照工作地管理要求执行,并接受当地人事管理部门的考勤管理监督。


四、执行指纹打卡或者电子考勤卡考勤登记方式的,每天打卡2次,上午上班时间前、下午下班时间后各打卡1次,上班首次打卡和下班后首次打卡时间作为有效的考勤时间,午休时间不计入考勤时间。


第四条 外出登记


一、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需要临时外出办理相关业务(1天以内),应填写《外出登记表》,经直接上级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考勤员登记备案。


二、员工次日需直接外出办理业务不能到公司打卡考勤的,需提前一天安排好工作,并填写《外出登记表》,经直接上级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考勤员登记备案。


第五条 出差


一、员工因公需要长时间出差异地办理业务(1天以上),需提前填写《出差审批单》,按出差审批权限报直接上级、上级领导审批后,由考勤员登记备案。


二、《出差审批单》作为报销出差费用的依据,因公短时外出不超过1天的但有差旅费用需要报销的应按照出差审批流程办理。


三、出差人员在外出差期间依照实际出差公务时间和往返票证时间进行综合考勤,出差期间和出差旅途往返时间按照标准工时计出勤,不计算为加班。


第六条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人员考勤管理


一、可以不需要以打卡等方式考勤登记,平时上下班时间原则上按照工作地标准作息时间,但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业务需要弹性安排上下班时间,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先。


二、如有公司通知必须按时出勤的情况,如参加重要会议、培训、接待重要客户等指定出勤要求时,必须按公司要求按时出勤,不得迟到、早退、缺勤。


三、在客户开发、业务洽谈、业务办理等需临时外出办公(1天以内)的,不需办理外出登记审批手续;临时自行调休(1天以内)的,不需办理请假手续,但必须报备直接上级领导知悉并向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四、如当月未请休扣薪假,则当月按标准全勤天数计算考勤,并作为工资计算的依据,不执行加班规定。


五、申请休产假、婚丧假、年xx月xx日内填写《考勤异常确认单》,发起考勤异常确认流程,由证明人或部门负责人核实审核确认后,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备案,由考勤员更正考勤统计记录可以视为正常出勤。


五、对因请假、外出、出差手续办理不全造成考勤数据异常的,员工需补齐相关手续。


第八条 迟到:如员工晚于规定上班时间后60分钟内到岗,按迟到处理。


第九条 旷工: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或者指定的工作时间,无正当理由且未经过有效批准而未到岗工作的,按旷工处理。员工有以下情形的,视为旷工:


一、未经有效批准无故早于规定的时间下班的;


二、未经批准或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处理私事的;


三、以办理业务的名义外出而实际未办理业务或处理私事的;


四、迟到时间单次超出规定上班时间60分钟以上的;


五、未经批准超出事假规定时间不到岗工作且未补办请休假手续的;


六、无故不打卡或进行考勤登记且无法证明到岗工作的;


七、请假原因与事实不符或者提供虚假请休假证明材料的;


八、未办理请休假手续或者请休假未经公司审批而擅自离岗休假的。


第十条 考勤纪律


一、员工应于规定上班时间之前处理好个人私人事务,打卡签到后即进入紧张有序的工作状态,有计划的开展一天工作,自觉遵守办公行为管理规范,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办理外出登记、出差和请假休假手续,严格按作息时间上下班,接受监督,服从管理,勤奋工作,不迟到、早退,严禁擅离职守、中间溜号,上班时间不得消极怠工,不得提供虚假考勤休假资料。


三、员工如有违反考勤管理制度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予以书面警告处分,并记录在人事档案;情节比较严重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取消全部或者部分年xx月xx日以上或在职期间累计旷工达7日以上的将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处理。


七、工作时间内打卡考勤后外出用餐,或提前下班用完晚餐后回公司打卡考勤者,第1次予以书面警告;第2次予以记过;第3次予以记大过,第4次及以上的将按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处理,因工作原因耽误就餐除外。


八、外出未登记且未口头报备直接上级擅自离开公司,或上班时间未请假外出办私事者,第1次予以书面警告;第2次予以记过;第3次予以记大过,第4次及以上的将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九、员工必须亲自打卡考勤,严禁请人或代人刷卡,违者两人均记过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十、员工虚报、伪造、篡改考勤休假资料或考勤记录的将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处理。考勤管理人员不得更改考勤原始记录,违者第1次予以记过,2次及以上者将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处理。


十一、各单位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不定时对员工考勤状况进行检查,如有违纪现象按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考勤处罚情况定期公布,接受员工监督。


第十二条 考勤统计


一、各单位考勤员负责统计考勤原始纪录,附上请假单、考勤异常单、外出申请、出差申请等考勤单据或信息,制作《考勤统计月报表》,由员工本人确认,报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工资核算人员作为计算发放工资的依据。


二、有以下情况可直接统计计算为正常出勤:经有效批准在外办理公务、出差、学习期间;经有效批准的考勤异常;经有效批准的各种带薪休假期间。




第二章 加班管理


第一条 员工应当充分利用工作时间,高效优质地完成本职工作。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已保质保量完成额定工作之后,确实因额外工作或者超前性工作任务且不能在正常工作日完成,需要被公司或部门负责人安排在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假日工作的,方可申请加班。


第二条 加班申请及审批:


一、符合加班条件的,由安排员工加班的部门负责人或者直接上级填写《加班审批单》,详细写明员工加班需处理的工作事项内容和计划加班时间等,按照加班流程和人事审批权限经部门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批准,并提交人事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可计算为加班。


二、如因紧急情况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且确实有必要安排员工先行加班的,员工直接上级先向部门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领导口头提出申请,迟至翌日补填申请。


三、员工完成加班任务后由直接上级验收确认加班成果,认真审核加班完成的工作质量、效率等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要求,在加班审批单上签署加班完成工作成果绩效评价意见,并确认实际加班时间。


四、考勤管理人员核查加班审批单据及以上流程,查核员工加班考勤记录统计核算有效的加班时长,如加班刷卡记录时间大于申请时间以实际核准加班时间为准,加班刷卡时间段小于申请时间,以加班刷卡时间为准。提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定后方可计算为有效加班时间。


第三条 不计入加班的情形


一、未经公司安排或因员工个人原因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


二、因员工个人请休假延误工作任务而造成延长工作时间的;


三、在非工作时间员工自愿参公司组织的旅游、体育活动及其他集体娱乐活动的;


四、在非工作时间参加公司举办的培训,或参加由公司出资的第三方培训的;


五、因公出差期间或者外出公务期间以及出差往返路途时间不计算为加班;


六、无打卡记录的加班或者申请加班未经有效审批的。


第四条 加班时长的处理:


一、经有效审批的加班时长优先冲抵本人缺勤迟到、早退、事假等缺勤时间。


二、经有效审批的加班时间须在加班后次年xx月xx日前安排调休完。


第五条 以上加班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各事业部。其他下属公司可参考以上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另行制订本单位加班管理办法。




第三章 休假管理


第一条 法定节假日:


一、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发布的节假日休假办法休假,法定节日如逢周休息日的,按国家规定顺延。公司各单位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原则按人力行政部下达的放假通知执行,各单位如有不同放假安排的报人力行政部审核备案。


二、女员工在“三·八”妇女节,休息半天,如适逢休息日,则不顺延。


三、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按正常工作时间计算发放工资福利。


第二条 年xx月xx日制工作的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工作时间,可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四、员工须填写《社会工作年xx月xx日期间累计的时间计算。


六、未能提供工作年xx月xx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计算年xx月xx日前休完。


九、年xx月xx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则计算为病假天数。


五、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员工医疗期限由各单位根据本制度并按照国家和本地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在广东省内的单位,按照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xx月xx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则不计算为假期天数。事假期间,不计算发放任何工资以及按照实际出勤考勤计算发放的各类福利津贴。


四、试用期员工请事假的,根据请假时间同比例顺延约定的试用期,试用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终止试用。


第五条 工伤假


一、员工在职期间因工伤需要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可申请工伤假,工伤的范围和认定办法按照国家及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工伤假给假时间按照国家及当地相关法规以及本人伤情和医疗机构、工伤鉴定机构等相关证明给假,工伤假期间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则计算为假期天数。


三、工伤假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以及当地工伤保险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工伤员工被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工伤假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六条 婚假


一、正式员工在职期间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


二、员工的婚姻状况以入职时登记填写的记录为准,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记录的不给予婚假待遇,婚假自结婚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请婚假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并至少提前3天书面申请,人事管理部门保留复印件。


四、婚假应一次性连续安排休假,假期内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则不算为假期天数,婚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按正常工作时间计算发放工资福利。


第七条 丧假


一、员工在职期间,员工本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祖(外)父母、父母、子女)逝世或配偶的父母逝世的,给予3天的丧假。


二、请丧假须提供相关政府机构开具的死亡证明文件,人事管理部门保留复印件。


三、丧假应一次性连续安排休假,假期内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则不算为假期天数,丧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按正常工作时间计算发放工资福利。


第八条 产假


一、女员工应当在怀孕并准备生育后一个月内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和人事管理部门书面申报休假计划,以便公司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和休假准备。


二、女员工怀孕期间,各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工作,同时也不得要求其从事孕妇禁忌的劳动项目。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同时应安排一定的工作间休息时间。


三、在本单位工作连续满一年xx月xx日和法定节日的,则计算为假期天数;陪产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按正常工作时间发放工资。


第十条 调休假


一、员工依公司加班管理相关规定经有效加班审批时间(须扣除迟到、早退、事假时间部分)可以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


二、员工申请调休时须考虑部门工作的安排,按请假流程提前1天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请调休假时应首先到本单位考勤员查核并列明加班时间和调休时间,按请假审批权限经部门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调休假视为正常出勤,按正常工作时间发放工资。


第十一条 奖励休假


对公司有重大突出贡献或工作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员工,由本单位负责人申报并经总裁批准可获带薪奖励休假,以示奖励。


第四章 请休假流程


第一条 无论申请年休假、产假、陪产假、病假、婚丧假、调休假、事假等任何假期,员工必须按请假审批程序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


第二条 员工请休假时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单》,列明请假类别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按审批权限逐级报上报主管审核批准,经批准后由请假人将《请假审批单》交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考勤管理人员备案处理。


第三条 员工请假须依以下规定提前申请:


1、​请假3日(不含)以下的,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2、​请假3日(含)~5日(不含)的,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3、​请假5日(含)以上的,须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第四条 请休假审批流程和权限:


一、经理级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以下人员:


(一)单次请假3日(不含)以下的:申请人填写《请休假审批单》,由考勤员审核,经直接上级(部门经理级)审批后,交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备案。


(二)单次请假3日(含)~15日(不含)的:申请人填写《请休假审批单》,由考勤员审核,经直接上级及部门上级主管领导(副总、总监级)审核审批后,交人事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三)单次请假15日(含)以上的:申请人填写《请休假审批单》,由考勤员审核,经直接上级领导和部门领导(总监)审核,并经总裁或授权领导审批后,交人事管理部门备案。请产假的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并提交总部人力行政部负责人审核备案。


(四)总监级及以上人员:由上级主管领导审批或总裁审批,由人事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五)以上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可参考以上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另行制订本单位休假审批流程。


第五条 其他规定


一、请假员工的直接上级必须做好请假人员工作的交接和工作代理,无工作代理的由直接上级或者请假审批人负责请假员工请假期间的工作。


二、员工请休假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按照事假处理,超出事假规定时间,则按旷工处理,如有提供虚假证明,则按旷工处理。


三、如遇突发疾病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请假的必须以电话或委托他人代理请假方式,按请假审批程序代理请假,事后由员工本人亲自补办请假手续。


四、各部门内每日请假人数不得超过该部门现有人数的1/3,请假时应避免与互为第一职务代理人同时请假。


五、除产假外,如将婚丧假、年休假、调休假、法定节假日等带薪假期连续合并申请休假时,请假连续时间累计不能超过30天,包含工作日、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工资,是指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公司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


二、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三、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岗位标准工资,是指员工正常出勤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具体按照公司薪酬制度确定的结构工资中的项目,但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奖励等;


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第三条 按本制度以上规定计算的带薪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或当地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当地最新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由人力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并监督本制度的实施,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签收等事宜。


第五条 本制度经员工代表讨论、制度公示等民主制订程序后,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生效实施,本制度生效后,以往颁布实施的同类制度一律废止。


第六条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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