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页数 4 页
- 大小:16.92K
为您推荐
- 2023-09-18 02:50:37 文稿起草五禽戏
- 2023-09-25 14:46:42 某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建议
- 2023-09-22 05:51:51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 2023-09-12 17:45:11 x县村干部脱贫攻坚工作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 2023-10-01 07:48:20 一个人内心强大的5种习惯
- 2023-09-15 23:21:16 学会贯彻市党代会精神 充分发挥无产阶级的主力作用
- 2023-09-19 05:05:59 写文章要注意观世音菩萨
- 2023-09-26 08:53:45 20xx《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来了
- 2023-09-26 22:56:30 求真务实的四个要点
- 2023-09-13 11:53:04 从几件小事,看如何做好秘书工作
- 2023-09-26 07:37:07 这些潜规则,越早看透越是受益!
- 2023-09-11 18:48:24 这15条体制内潜台词,你读懂了几条?
2、范文仅供自身研究参考,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直接或进行间接盈利)。
3、本站所有范本由合作方或用户上传,我们不对文本的观点及权威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4、我们重视知识产权,如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点击“违规举报”!我们会立即处理!
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的供水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法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农村供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在村内从事供水工程施工以及使用村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供水必须优先保证村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不得用于灌溉和其他用水。
第三条 对供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村委会成立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水源的保护,定期监督检查。
第四条 供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供水设施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 新装、改装、拆除供水设施的,需提前向县级以上供水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村供水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及负责竣工验收。
第六条 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
第七条 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水源井周围半径50米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每年至少对自来水采样送有关部门检验1次,当水源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的频次,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八条 当水源遭受严重污染,直接危及人的健康时,供水厂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九条 自来水实行定时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第十条 县财政按市政府要求会筹集相应的维护资金。并将历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结余资金纳入维护资金,统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用于井房等供水设备的大修。
第十一条 依据《法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农村实际情况,保本微利原则,实行定额水费或计量水费水价,暂定计量水费价格为1.5—2.0元/m,定额水费为每人每年30—40元/m。水费由村供水部33门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收取,收取的费用缴入专户管理,费用支出按月报账,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供水产生的电费、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的工资。收费标准如有变动,另行公告。
第十二条 用户应按时足额交纳水费。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次催缴仍不交水费的,村供水部门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停水等处理。
第十三条 供水设施属国家和集体所有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从供水管道至各户进户口产权设施归集体所以,并由村集体负责维护管理;进户口以后的供水管道及其设施,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维护和管理。用户因迁移等原因需过户或停止用水时,应及时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否则,发生的费用仍由原用户负担。用水户更改名称,应及时通知村供水部门。
第十五条 村民有维护公共供水设施的义务,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漏水的,应及时报告村供水部门。村供水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实施检查、抢修。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管理单位要制止其行为,拒不执行者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供水管理单位批准,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盗水的。
2、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3、私自切断电源、水泵,影响供水设施运行者。
4、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5、拆除、伪造、改装、损坏水表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者。
6、擅自装泵,从管道抽水者7、用其他方式者。盗水行为一经发现,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除没收器材外,不论耗水量多少,均按管道最大流量计收水费,并给予经济处罚。损坏自来水供水设施的,按照损坏价值的2至5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供水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由其供水管理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1、擅离职守,造成停水事故者。
2、未经批准擅自扩大供水范围者。
3、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请如实的对该文档进行评分-
-
-
-
-
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