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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工作群组的管理,确保互联网工作群组健康、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工作群组,是指各单位、各部门、各项目部或企业员工、参与本单位项目(车间)建设生产的农民工、劳务派遣和本单位派驻海外工作等人员,以工作团队、职务身份为单元,利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工作信息的网络空间,包括但不限于微信群、QQ群、智慧建投群、钉钉群等。
第三条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按照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互联网工作群组的建立实行审批报备制度,所有工作群组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工作群组仅限于工作联系、沟通事项、业务学习、经验交流等工作用途。工作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必须遵循中央精神、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严禁在群组内发布与中央精神、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不相符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对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的责任分解如下:
党委宣传部负监督责任;
基层党支部书记(机关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互联网工作群组的群主、管理员、公众号负责人负直接管理责任;
群成员负监督和规范使用互联网的责任。
第八条对互联网群组管理的责任落实
(一)党委宣传部负责定期督促检查和考核,负责本单位互联网群组的审核和监督;
(二)党支部拟建的单位公众号,必须经本单位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方可建立,已经建立运行的报本单位党委宣传部备案;
(三)党支部书记(部门负责人)应根据群组功能规范群组名称,严格工作群组的运维管理;
(四)群主负责入群成员审核、监看信息发布、互动交流等日常管理。每个工作群组均应启动群聊邀请确认功能,成员入群时,群主应核实入群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并规范其群内昵称,向其强调自律规则、负面内容清单;
(五)群成员必须认真遵守群组管理规定,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如有群组成员在群组内传播违法违纪违规信息、组织参与相关活动的,一经发现,群组其他成员要及时主动向群主报告,由群主在群组内及时有效处置,消除负面影响,并及时向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报告,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方面进行处置。群成员未经群主批准,不得将群内涉密信息以任何形式向本群组外转发、传播。
第九条对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的监督考核
党委应将本办法实施情况列入党建工作检查考核内容。党委宣传部门可与相关人员签订承诺书、责任书(附件1、附件2)以明确责任,不定期对本单位规范使用互联网群组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条其它要求
(一)党组织要把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规定列为职工、农民工的入司、入场教育内容;
(二)党组织要把本办法列为两级班子、党员干部和广大职工的培训学习内容;
(三)党组织要把本办法作为党员干部规范使用互联承诺书的内容;
(四)因项目工作需要建立工作群组的(含到本单位进行劳务输出的工人班组、工人),执行报备审批程序和实名制管理,接受本单位和项目部的监督检查,项目结束五个工作日内解散该工作群。
第十一条群组内不得发布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XXX、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企业核心机密;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措施和办法
党委宣传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令立即整改;
(二)解散相应群组;
(三)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对群主和相应责任人启动问责机制;属于违法违规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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