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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和x市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为充分发挥“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的示范、引领、带动、激励效应,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是指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服务人民群众中,体现一流工作、一流服务、一流业绩、一流团队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是工会加强班组建设的重要载体,也是全市统一、职工认可、影响广泛的工会工作品牌,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示范性。
第三条“工人先锋号”主要分为四个级别:全国“工人先锋号”、山东省“工人先锋号”、x市“工人先锋号”、区市局(产业)集团级“工人先锋号。“工人先锋”分两个级别:x市“工人先锋”、区市局(产业)集团级“工人先锋”。
第四条“工人先锋号”授予的一线基层集体是指企业中的车间、班组、工段、队、站等;事业单位的科(室);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部门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班组)。
第二章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x市“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每年xx月xx日程。
第十二条紧紧围绕“四个一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培育企业文化,从不同行业、地区和企业发展的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不断把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引向深入。
第十三条“工人先锋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工人先锋号”集体,要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相应级别的“工人先锋号”牌匾,并张贴公布相关创建内容、标准、措施和监督电话、投诉信箱等。
第十四条各级工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工人先锋号”的日常监督检查。市总工会不定期对“工人先锋号”进行抽查验收。对复核、抽查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工人先锋号”集体和个人,要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仍不符合标准的,由原命名单位撤销荣誉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
第十五条凡“工人先锋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由原命名单位撤销其“工人先锋号”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整改后检查考核仍不符合标准的;集体中有严重违法、违纪的现象发生的;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过失或机关工作人员出现渎职、玩忽职守的;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发生其它严重影响“工人先锋号”形象问题的。
第十六条各级“工人先锋号”集体要认真维护好“工人先锋号”牌匾。对牌匾损坏或丢失的要及时向“工人先锋号”命名单位报告,申请重新发放。
第五章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获得“工人先锋号”的集体和“工人先锋”个人的,各级工会组织要下发文件予以通报,并授予牌匾和荣誉证书。所在单位要给予奖励,奖励费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工人先锋号”集体负责人和骨干、“工人先锋”应作为先进后备人才,在各级劳动模范、省富民兴鲁和五一奖章评选时,可优先推荐;在技术等级晋级和职称评定、职务晋升时,优先考虑;要在疗休养、考察交流和培训等方面给予关心,并制定相应的办法。市总工会每年将组织“工人先锋号”班组长或骨干和“工人先锋”进行培训和参观交流。
第十九条各级工会组织要大力宣传“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的先进事迹,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氛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系统)、本地区“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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