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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信访工作暂行规定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保持学校的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xx省信访条例》等规章精神,结合我校信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以XXX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原则
XXX、党内法规,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是信访工作的依据。
(二)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信访举报必须重事实、重证据,对每一起信访举报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认真负责地处理好。
(三)维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要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落实,注意依法保护检举人和被检举人的合法权益。
(四)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
信访举报问题涉及到哪一个单位(部门),就由哪一个单位(部门)负责提供信访所涉及的材料,报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最终决定处理意见。
(五)保密原则
1.对信访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2.信访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销毁。
3.信访举报材料,因查处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要经过纪委书记批准,并隐去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4.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5.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
6.对泄漏信访举报情况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回避原则
负责信访调查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被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3.举报人提出要求其回避的;
4.其它可能影响举报问题公正处理的。
第三条 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维护学校稳定,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二)不正之风得到纠正,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得到解决,信访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得到保障。
(三)为查办违规、违纪问题提供线索。
第四条 信访工作职责
(一)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整理、传送信访信息;
(三)做好重大信访信息预警;
(四)催办信访问题;
(五)查办信访案件;
(六)维护信访工作秩序。
第五条 信访受理范围
(一)校内各级党组织、党员违反XXX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检举、控告。
(二)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要求进行复议、复查的来信来访。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反映。
(五)教职工和学生以及社会针对学校或学校工作人员的信访件。
(六)学校党委或行政领导交办的反映问题的信访件。
(七)上级机关转办和交办的信访件。
第二章 信访工作程序
第六条 信访受理
(一)来信
1.设立信访举报箱、每周三收取举报信件。
2.对接到的群众来信应及时拆阅。要求启口齐整,邮票、邮戳完整;认真清理随信夹带的物品;仔细阅读信件;认真填写“xx学院信访登记表”
3.收到实名由领导亲收的信访件,应及时送交领导亲自拆封,并在领导阅批后由信访工作人员统一登记。
(二)来访
1.办理信访工作的部门一般要保证2人以上负责接待,热情、耐心听取来访者的陈述,一人主谈,一人认真完整地做好记录,填写“xx学院信访登记表”,并及时报主管领导。
2.在接待时,要首先问清来访者的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3.对于反映的内容,要认真做好记录,并要求信访人在记录上签字认可;反映重要内容的问题,还要求举报人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有证据的要提供证据,以备核查。
4.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应由有关职能部门解决的问题,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转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举报电话、电子邮件
1.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向全校师生及社会公布。
2.受理举报电话要耐心细致,语言规范,作为举报电话的第一受理人,要认真负责地接听,详细记录举报内容,尽量了解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对于匿名举报,也要求举报人予以明示。
3.接听人要对所举报的内容认真记录,事后填写“xx学院信访登记表”。
4.在工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采取电话录音的方式,受理群众电话举报。
5.受理网上举报,要下载举报邮件,并填写 “xx学院信访登记表”。
(四)上级交办
对校领导或上级交办的信访件,收到后应由信访工作人员按规定登记台账,填写“xx学院信访登记表”。
第七条 信访批阅
信访工作人员根据信访内容,按程序报分管领导批阅。
第八条 信访调查
(一)确定二名或二名以上承办人员。
(二)制定调查方案。
(三)调查取证。
(四)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一般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纪委书记审批。对调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九条 转办、催办
(一)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需要转到有关单位或部门的信访件,将复印件随函转发,原件留存。对可能造成打击报复的信访件应只转摘抄件,并隐去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二)对需要报结果的信访件,承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核查及处理情况。对到期未报的信访件,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催办。
第十条 审核、办结
信访件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信访结案前,承办人员必须对信访件材料、调查材料、结论、处理及手续上是否符合规定等方面进行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信访件予以办结。
第十一条 信息统计、反馈
(一)信访情况应每半年统计一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
(二)对校领导或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件,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调查处理情况。
(三)信访办结后,应将调查情况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反馈,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以便加强教育和管理。
(四)对实名举报的,一般应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进行通报。
第三章 信访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信访档案整理
在信件办理完毕后,负责信访工作人员要按照学校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严禁将信件及相关材料泄漏或遗失,信件一般按年度归档,信访案卷的装订,应材料齐全、排列有序、整齐划一。反映重要问题的信件或内容附件较多的信件可单独立卷。
第十三条 信访档案内容
信访工作档案需要归档的信访材料包括:
(一)信访件的原件或摘要材料。
(二)领导批示的公文承办单或其他领导批示的文件。
(三)调查报告和有关处理结论。
(四)在查处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证据材料。
(五)被检举人的说明和检查材料。
(六)与办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七)信访举报工作登记表。
(八)信访工作的各种总结和分析汇总材料。
第十四条 超范围或重复信访档案处置
对于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或重复的信访材料,也不得随意处理,要采取妥善保管和监督销毁的方法,以保证信访材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信访案卷的保存时间要按规定执行,严禁擅自转移或随便销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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