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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前,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开展动员部署,加强统筹协调。在省、市、县统一培训的基础上,各乡镇(街道)逐级开展培训,确保参与信息采集工作的基层同志都能熟悉掌握工作内容和要求,掌握系统操作流程。镇级于10月10日前,将方案及培训情况报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行政区划补充采集。10月10日前,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区(县)、乡镇(街道)、行政村(居)、自然村的行政区划。
(三)进村入户信息采集。10月11日,组织基层干部进村入户开展信息采集工作,严格落实入户核查工作,各村(社区)按周上报进村入户信息采集进度情况,确保进村入户信息采集工作在10月20日前完成。
(四)数据信息录入。10月18日起,由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市局,再由市乡村振兴局向省局提出申请,开放全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相关功能,并开始录入,确保所有数据10月30日前完成录入。乡村建设有关信息录入工作可以继续开展至20xx年xx月xx日24时。
(五)数据质量分析和问题数据整改。各村(社区)要在采集信息时坚决做到一边采集、一边录入、一边清洗、一边整改。动态管理年xx月xx日至28日,县级将组织各乡村振兴办公室统一开展数据质量清洗维护工作,11月1日-11月8日,市级统一开展数据质量清洗维护工作,并将提取11月8日24时数据,形成数据质量报告;20xx年xx月xx日24时,将关闭全国信息系统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相关功能,封存20xx年xx月xx日前将工作总结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以正式文件报县委乡村领导小组办公室。20xx年xx月xx日24时,将关闭全国信息系统乡村建设监测信息采集相关功能,封存20xx年xx月xx日前将工作总结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以正式文件报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到年xx月xx日起,市、县、镇对录入情况进行每日调度,并开展每日数据清洗维护工作。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二)关于行政区划调整问题。脱贫攻坚期系统行政区划主要覆盖了有建档立卡人口的市、县、乡、村,要利用本次行政区划调整机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为依据,全面排查当前辖区内区划,实现行政区划全覆盖,为下步乡村振兴信息化建设奠定基础。
(三)关于数据比对的问题。各乡镇(街道)要强化数据比对和分析,对“两不愁三保障”及安全饮水出现问题的农户,要及时核实研判,对符合纳入监测的及时按识别程序纳入动态监测和帮扶。要关注政策变化对巩固脱贫成效带来的影响,尤其关注医疗保障情况。
(四)跨区域搬迁对象信息采集和录入的问题。迁出地和迁入地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开展好跨区域搬迁对象的动态调整和信息采集工作。结合各村(社区)工作开展实际,跨区域搬迁户原则上由迁入地安排驻村干部、网格员、楼栋长等负责开展入户采集工作(搬迁户还在迁出地居住的,由迁出地负责采集信息,并将数据提供给迁入地录入系统)
(五)关于收入问题分析。
1.生产经营性收入:主要指农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
2.工资性收入:主要指该户所有人外出务工的所有工资收入。
3.财产性收入:也称资产性收入,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即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包括资产收益扶贫分红和光伏产业分红。
4.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计划生育补贴、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养老保险金、生态补偿金。除以上各类补贴外,还包括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转移的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等;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等。其他转移性收入:包括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转移的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粮食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机具补贴等生产类补贴等;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农村地区(村委会)在外(含国外)工作的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
5.生产经营性支出:主要指农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包括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等。
6.人均纯收入增幅。要严格按照《xx县脱贫人口增收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确保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增幅达到16%以上;
7.生产经营性收入所占比重。生产经营性收入所占脱贫人口收入比重有所增加,计算方法为:生产经营性净收入/纯收入得到每年生产经营性收入所占比重,20xx年要比年有所增加;
8.人均纯收入负增长。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负增长对象所占比例较20xx年(市5.74%、县4.40%、)要有所下降,即脱贫人口20xx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0xx年人均纯收入的对象要明显减少,至少达到4%以下;
9.人均纯收入增长缓慢。脱贫人口增速较慢对象所占比例要有所下降,特别是人均纯收入增幅低于5.5%的对象要相较20xx年(市41.99%、县48.27%)有明显下降。
10.人均纯收入低于1万元。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低于1万元对象所占比例较20xx年(市43.29%、县53.85%)要有所下降,一是20xx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万元对象减少比例要达20xx年低于万元对象的40%以上。二是20xx年人均纯收入在8700至10000元之间的对象20xx年要基本上达到万元以上。
各村(社区)要认真统筹调度,对照相关指标认真分析,对收入情况明显异常的村(社区)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收入应统尽统,确保录入数据准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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