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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2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3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4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5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6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7
第八章会议制度9
第九章公文审批12
第十章工作纪律14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风建设15
xx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工作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xx领导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XX领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两个确立”忠诚拥护者、“两个维护”示范引领者,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委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
第三条县政府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XX领导XXX对浙江、杭州、xx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省、市、县委决策部署,加快推动高标准保护、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水平创新,促进生态美富、深绿兴富、民生安富、改革增富,共建特别生态区,共享魅力千岛湖,争当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排头兵。
第四条县政府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县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要与相关副县长商量决定。
第八条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党组(党委)全面领导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政府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县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条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引导和调控本县经济运行的举措,促进全县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加强资本监管,坚决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健全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二条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建设平安xx。
第十三条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四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牢固树立和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纵深推进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着力开创美丽xx新局面。
第十五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数字化改革,高水平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构建协同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八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规章。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事先请示县政府。
第十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由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二十条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二条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县委决定。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并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作出的事关xx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依法向县人大或者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县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
第二十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发布解读,不断改进政策解读工作方式,精准传达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以解决问题的具体举措实质性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要求,县政府及各部门“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要主动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督工作格局,推动领导干部增强政z*意识,不断提高政z*判断力、政z*领悟力、政z*执行力。
第三十一条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开展重大问题的政z*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每年xx月xx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县政府工作例会(县政府学习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个月月末,也可根据阶段性工作或重点工作推进需要视情召开。县政府工作例会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参加,视工作需要邀请相关产业平台的分管县领导、有关单位负责人参会。县政府工作例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政z*、经济、科技、文化、法律、生态、社会管理等知识。重点是XX领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XX领导XXX有关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上级重要决策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等;
(二)梳理总结阶段性政府工作,谋划下一阶段政府各项工作;
(三)各县长就分管联系工作及其他有关事宜进行交流,研究明确需要协调的相关事项;
(四)研究明确全县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明确需要县政府督办、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直接提议,或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提请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县长或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确定。
第四十三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政府工作例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县政府办公室加强审核把关。
第四十四条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主持召开的其他各类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主持召开的其他各类会议,向县长请假。县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县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不能参加或列席县政府其他领导召开的各类会议,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报告相关副主任批准。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加或列席人员。参加或列席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十五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签发。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四十六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应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县政府批准,部门不得要求乡镇政府负责人出席本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除兼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以外,县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由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七条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除县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以及特别紧急或重大突发事件外,一般不得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八条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送。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相关部门须出具书面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四十九条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要协助县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县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五十条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重要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向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命,向县政协提出的建议案,向上级提交的请示件,由县长签署或签发。
第五十一条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由县长或县长授权的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文内注明经县政府研究或同意的,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文件,县政府办公室在发文前应当对综合文字进行审核把关。
第五十二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探索建立发文立项审批制度。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印发。
第十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三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四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五十五条县政府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超出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告县长、相关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
第五十六条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五十七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八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营造政府系统风清气正的政z*生态。
第五十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大型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一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带头执行规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第六十二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建设学习型机关,建立健全常态化学习制度,不断提升领导班子塑造变革的能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强化系统观念、战略素养、前瞻思维,不断提高谋划能力、执行能力和服务能力。
第六十三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县政府领导每年要保证一定时间深入基层蹲点调研。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考察。
第六十四条县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县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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