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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分类管理积分制考核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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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组织部党员分类管理积分制考核细则(试行)


根据《XXX》及相关规定,结合区委组织部工作实际,特制定党员分类管理积分制考核细则如下:


一、考核对象


本细则考核对象为区委组织部全体党员(包括帮助工作人员)。


二、党员分类


根据年xx月xx日报》、《求是》、《光明日报》和中组部《组工信息》、《组工通讯》、《党建研究》采用刊发的,1篇(条)加10分;被《中国组织人事报》、《云南日报》、《云岭先锋》杂志、《云南组工信息》、《云南组工通讯》、云南党建手机报等刊发的,1篇(条)加5分;被《昆明组工信息》、昆明组工微信、《昆明党建》采用的,1篇(条)加3分;党建工作新闻、信息、评论文章被中国共**新闻网、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求是理论网、央广网、央视网、凤凰网等全国重点网站采用的,1篇(条)加2分。


3.课题研究报告或调研报告得到中组部刊发或转发的,每篇加10分,得到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刊发或转发的,每篇加5分,得到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刊发或转发的(不含),每篇加3分。


4.积极向党组织或单位提出合理性建议被采用的一次加2分;


5.参与社会公益性事业,参加助困、助残、助学等慈善活动的每次加2分;


6.其他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经支委会研究酌情加分,最高不得超过5分。


(四)一票否决


1.本年度受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的;


2.本年度有犯罪行为的;


3.本年度受到党政纪律严重处分的;


4.六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生活的;


5.参加邪教组织、非法活动的;


6.本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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