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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制法制员管理办法(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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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制法制员管理办法(公安局)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全市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管理改革,稳步推进派驻制法制员工作,根据公安部、省厅有关工作规范,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局法制支队可根据工作情况,向市局所属部门、分局的法制部门派驻专职法制员;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可根据工作情况,向本局基层所队派驻专职法制员。


第三条派驻制法制员的人事、工资关系隶属于选派的法制部门,并由选派的法制部门直接管理、考核。法制部门对派驻法制员进行考核时,所派驻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四条派驻法制员主要在驻在部门开展执法监督管理、执法服务、执法培训和法制审核等具体法制工作,酌情承担所派驻部门法制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派驻制法制员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案件审核职责。对刑事、行政案件办案程序、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等进行全面实质审查,及时对案件办理中出现的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条款适用等问题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符合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的案件,经派驻法制员审核后,直接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执法监督职责。对驻在部门的执法办案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考评,定期开展执法质量研判,针对突出执法问题、疑难问题、领导交办的重点问题等及时开展专项检查,记录考评情况,并将考评情况作为年xx月xx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市局法制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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