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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拟制批复?牢记四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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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拟制批复?牢记四个“要”


批复作为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是上级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重要方式。办公厅(室)承担代拟批复的职责任务,批复拟制质量直接关系到以文辅政的实践效果和具体工作的开展成效,重点应做到行文特点把握要准、基础功夫下得要足、批复意见内容要精、行文办理规范要严。


行文特点把握要准


不同文种具有不同特点,也决定了相应的拟制要求不同,拟制批复首先要准确把握批复的行文特点。


行文关系的特定性。批复是就请示事项表明态度、提出意见和处理办法,体现的是发文主体和受文主体之间的领导、监督指导等关系,因此拟制批复时既要防止出现行文主体不适格的情况,比如对于下级机关转报的请示,批复时应当将转报机关列为主送机关,不宜向原报机关直接批复;也要防止出现错误适用批复的情况,比如在答复平级或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有关问题、请求批准有关事项时,不宜使用批复。


行文行为的针对性。从内容上看,批复针对的是请示事项,拟制批复时应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不能脱离请示事项,答非所问,更不能超出请示事项范畴作部署、提要求。从文种上看,批复针对的是请示,必须牢牢把握非“请示”不“批复”的行文规则,如果下级机关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或者错误适用文种报送请示事项时,则应告知下级机关根据行文目的另行或者重新报送请示。


行文效力的权威性。批复是对下级机关无权处理、无法解决的问题等所作出的答复,一旦作出即有强制性约束力,下级机关必须遵照执行。因此,批复行文应斩钉截铁、态度明确,避免出现“贵部门”“希望或建议你们”“如有不当可以指出”和“以上意见仅供参考”等不符合批复文风的表述,否则既有损上级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责的严肃性,也会让下级机关感到无所适从甚至认为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或者“灵活操作”的空间,进而埋下落实打折扣、搞变通的隐患。


行文时效的及时性。批复往往是对下级机关当下面临的具体问题所作的答复,行文时效性要求较高,办理时必须增强责任意识,牢固树立“马上就办、紧抓快办”的作风,特别要注意了解请示事项涉及工作是否有特定时限安排,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及时作出批复,严防出现影响工作进度、导致工作被动、减损工作效果的情况。


基础功夫下得要足


批复本质上是决策的体现,拟制批复必须下足“文外功夫”,扎实做好拟制前的基础性工作,确保批复意见立得住、行得通,切忌拍脑袋、想当然地提笔就写。


全面把握请示事项。把握请示事项是拟制批复的关键。实践中应加强与报文机关沟通,弄清楚请示的行文背景、事项内容和相关工作的来龙去脉,有针对性地作出处理。比如,对于请求批准开展某项工作的请示,需重点弄清开展工作的目的、依据、主体、方式等要素,综合考量可行性和实效性;对于请求帮助解决某个问题或者请求就问题如何处理、工作如何开展给予指示的请示,需首先研判该事项是否确有必要向上级机关请示,既做到换位思考,充分考虑下级机关的现实诉求,又做到坚持权责明晰,注意杜绝“动辄请示”“上交矛盾”“上推责任”等情况。


吃透上情摸准实情。拟制批复前要深刻领会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精神,既做到“以大观小”,切实用中央精神来分析处理问题,确保方向不偏;又善于“以小见大”,从更好贯彻中央精神、推动事业发展的角度,全面研判不同处理方式的不同实践效果,作出最优选择。


实践中,对有直接明确规定或者工作部署要求的请示事项,应重点对标核准相关工作是否符合要求,在把握精神的基础上统筹研判具体工作开展的时度效;对没有直接明确要求的请示事项,更应在吃透上情、摸准实情上狠下功夫,不能简单根据请示阐明的依据、考虑和实际情况等仓促下结论,而要沉下心来对相关政策进行系统梳理研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会商,多渠道核实,多角度论证,全方位征求意见,必要时直插基层开展调研,坚决杜绝政策理解有偏差、不符合实际等问题,确保批复拟制有可靠的事实根据和准确的政策依据。


着眼全局把握形势。虽然批复内容应紧扣请示事项,但思考问题绝不能简单地“就事论事”,应增强系统观念,跳出一事一时一域的局限,以全局视角和发展眼光来研究问题,注意研判批复意见对面上工作开展的指导效果,准确把握工作发展趋势和请示报送后的形势变化,杜绝出现“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或者“只顾当前、不顾长远”的情况。


比如,对下级机关请求给予人财物支持的请示,拟制批复时除考虑是否合法合规、确有必要等因素外,还需要统筹考虑面上情况,综合考量各系统各方面对于人财物支持的需求和可支配资源状况,审慎研判是否会引起攀比等因素。


又如,实践中有下级机关请示对某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作出修订,虽客观上有修订必要,但经核实了解,请示报送后该地区相关工作机构职能已撤并上划省级有关部门,且省级层面正计划启动有关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综合研判后作出不再修订该条例的批复。


批复意见内容要精


批复的行文特点决定了拟制批复时必须做到内容简洁、观点鲜明、表述准确,切忌长篇大论、拖泥带水。


内容要简洁。拟制批复应简明扼要,对于批准、同意等肯定性批复原则上无需说明理由,对部分同意的批复一般应作简要说明,对否定性批复原则上应专门说明不同意的依据和考虑,同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工作开展、具体问题处理、需要注意事项等简要提出意见,便于下级机关对请示事项作进一步研究,更好开展相关工作。


观点要鲜明。批复代表的是上级机关结论性意见,拟制时必须直奔主题讲清楚行或者不行,观点不能模棱两可,表述不能存有歧义,确保下级机关能清晰准确地把握批复意见。在需要专门阐明批复考虑或者提出工作要求、提醒注意事项等情况下,应先写明结论性意见,再作阐述、提要求,防止出现本末倒置或者喧宾夺主情况。


表述要准确。拟制批复特别是在批复中提工作要求时,应注意把握好分寸、拿捏好尺度,弄清楚哪些事项必须“一把尺子量到底”,哪些事项需要下级机关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既避免所提意见大而化之,也避免所提意见过于“细致”“绝对”,在保证步调一致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具体实际,确保批复取得较好政z*效果和实践效果。


公文办理规范要严


批复的公文办理规范事关发文机关形象甚至行文效力,实践中必须高度重视,避免出现只重内容、不守规程的情况。


确保要素规范。批复主要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结束语等要素。标题包括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如《中共××省委关于同意××事项的批复》。主送机关应按照谁请示就主送谁的原则确定,实践中应避免出现遗漏或者弄错主送机关的情况。联合上报请示的应将所有联合行文机关列为主送机关,批复内容涉及请示机关外的其他部门时可以列为抄送单位但不能列为主送单位。正文内容一般包括收文情况、批复意见、补充要求,考虑到批复已列明主送机关,为避免累赘重复,收文情况一般表述为“《关于……的请示》(文号)收悉”,同时结束语可表述为“此复”或者“特此批复”等,如批复引语中已有“批复如下”等表述即可省略。


确保办文规范。批复办理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核实查准相关事项或者工作开展的程序规范要求,既要看报送请示前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程序、请示事项涉及部门是否达成了一致意见等,确保请示行文本身合乎规范、没有瑕疵,又要准确把握对请示事项作出决策的具体方式、程序等要求,防止出现本应提交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未经会议审议即报批行文等情况,并应在批复中体现相关要素。比如对党员领导干部作出纪律处分的请示事项,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本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并在批复中写明。


此外,批复行文前不论是否经过会议审议等,均应严格履行办文报批程序,且应当报经批复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对批复权限在党委、具体工作在部门的请示事项,宜转请本级相关部门先行研提批复意见,共同确保批复拟制质量和工作开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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