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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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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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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地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与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中支)、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分局)充分协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第一条【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利民的*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人民法院和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协作配合,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畅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和金融需求,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更好地促进*地区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调解原则


第二条【调解原则】坚持依法公正原则。开展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坚持调解中立原则。调解人员应居中调解,依法合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坚持调解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坚持高效便民原则。根据金融纠纷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解纷方式,强化信息技术深度应用,


提升解纷效率,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


三、工作职责和分工


第三条【司法系统工作职责】市中院负责指导、督促辖区法院落实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各项工作要求,推动辖区法院在金融案件中积极采取委派和委托调解等多种解纷方式,推动辖区法院全面将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引入诉讼服务中心,引导金融案件当事人选择金融多元化解机制中的非诉方式解决纠纷,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部署推进。


第四条【金融监管机构工作职责】人行*中支、*银保监分局推动建立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体系,指导并支持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开展工作,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履行调解协议,引导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金融纠纷化解机制,提高调解质量、效率和效果。


四、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领导小组】成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中院、人行*中支、*银保监分局分管领导组成,组长为市中院分管领导。领导小组指导推动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建立,研究审议调解中心发展规划及重大事项,协调重大典型金融纠纷案件调解工作。


针对金融纠纷中反映出来的带有阶段性、地区性、苗头性或者趋势性问题,领导小组可组织人员开展联合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提出指导性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建议。


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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