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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调研报告
近年xx月xx日,调研组先后到xx餐饮、xx速运、xx叫车云三个企业,对外卖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开展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劳动者性别、年xx月xx日常管理上来看,快递企业对快递员进行直接管理,由企业直接发放工资,双方是适格的主体,快递企业与快递员之间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判定条件,两者构成劳动关系。网约车司机上线自由,接单自由,跑一单有一单的收入,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就是一个承揽关系。快递员和网约车司机这两类劳动者,其权益保障完全可在现行法律中找到依据。而外卖行业,以美团外卖为例,资阳辖区内,对外卖员进行日常管理的是道森(重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发放报酬到外卖员帐户的是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与外卖员签订外卖配送服务协议的又是湖南中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外卖员有关的三家公司相互无隶属关系,判定劳动关系的三要素已经碎片化,以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难以判定外卖员是否与哪一个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同时,部分外卖员对“工资事实”认定重要性了解不足,认为只要工资正常发放,无所谓发放时间是按日、按周还是按月,发放形式是以银行卡还是直接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导致政府有关部门无法对这部分工资进行相关查证监管。外卖行业劳动者权益保护面临现行法律不适用、无法可依的局面。
(二)管理难且监管部门不明确。无论是网约车,还是外卖,其活动依托的是现代网络平台,其具有“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鲜明特点。在对其实行管理时,即使平台在经信和市场监管部门有备案,但对其具体的运营活动还是一无所知。如滴滴,在资阳没有经营场所,运行全部在网络平台,其从业人数、经营状况、权益保障等情况,以现有手段根本无法了解。同时,对于类似于美团外卖这类新业态,还存在管理部门不明确的问题。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则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主管,但市场监管部门的管理范围却不涉及人员工资与社保。若以人员工资与社保来确定,则当由人社部门管辖,但由于劳动关系难以鉴定,不能简单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人社部门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
三、几点建议
(一)坚持有法可依,解决“用什么管”问题。依法治国是新时代社会管理基本方略。要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过程中出现的法律不适用问题,只有针对新就业形态的特征制定或修订相应的法律法规,用以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切实做到既有利于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壮大,又能合理兼顾劳动者各方利益,还能方便社会管理者以此进行引导和管理。为此,应当积极向上呼吁,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从源头上予以规范。
(二)创新工作举措,解决“怎样去管”问题。有了相应的法律规范,社会管理要考虑的就是通过怎样的方式和途径实现法律法规提出的管理目标,新就业形态就应当用能够让其看得见、管得住的措施来进行规范。例如,滴滴的业务基本完全可以在网络上运行,那么要采取怎样的措施使其运营全程“看得见”,发现了问题后要通过怎样的途径才能够“管得住”。这考验着每一位社会管理人员的智慧,需要突破和创新。
(三)转变思想观念,解决“该管哪些”问题。如今,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立体化,覆盖了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发展的速度更是一日千里。新生的事物中有好有坏,有的有规律,有的杂乱无章。而作为现代社会管理者,决不能怀抱全包全管思想,而应当坚持护好、限坏,有所为有所不为。就如同新业态,其好的一面是劳动者进入的门槛低,出入自由,我们应当支持其发展,让更多劳动者有事可做;但另一面是网络公司可以利用其制定规则的优势,通过修改规则侵占劳动者权益,对此就应当通过法律法规进行强制规范。
(四)明确监管主体,解决“由谁来管”问题。由于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多是伴随信息时代而产生的新行业,比如物流、外卖等,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也暴露出在监管方面存在诸多漏洞,比如管理措施不完善、监管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因此,依法依规加强和完善行业监管,明确各类新业态行业监管主体和责任,全面规范平台企业经营方式,促使企业向规范化、合法化发展,进而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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