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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区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引进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打造长江上游“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先行示范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引资奖励制度坚持科学激励、分类激励、简便易行的原则。对成功引进区外投资的招商引资个人和组织,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各级受益财政承担奖励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招商引资引荐人是指向XX区提供项目投资意向、协助XX区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引荐人。具体包括:
除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的在职公职人员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外的各界社会人士。
非国有企业、社会团体、专业机构和行业协会等组织。
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引荐人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第四条招商引资引荐人资格的认定。需同时取得项目引进单位和XX区招商投资促进局的确认。同一招商引资项目只认定1个招商引资引荐人或引荐团队。招商引资引荐团队在登记备案和奖励资金申领时,需书面委托其中一个人具体办理,其奖励资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内部商议。
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对以下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荐人给予奖励:
(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符合XX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及康养、旅游项目中的房地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债务融资项目、总部经济平台等项目。
1、项目信息奖励。对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成功引进在XX区新注册设立的、协议总投资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外资按实际到位时的汇率折算,下同)的独立法人企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荐人,引资项目签订正式协议、落地开工、处于正常状态并纳入统计调查之日,给予一次性信息奖励人民币2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万州区投资建设的高新领域项目不受协议总投资额限制。
2、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荐人,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工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3‰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XX区投资建设的高新领域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2‰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3、税收贡献奖励。达到项目信息奖励条件的引荐人,按项目实质性开工后3年内任一年度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万州区地方留成部分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4、对成功引进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的“瞪羚企业”及“世界500强”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荐人,在上述奖励项目基础上分别增加奖励人民币5万元、10万元。
(二)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对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即国内外知名企业将实体总部或区域性总部迁移到XX区当年或次年入库税收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荐人,按招商引资项目当年或次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XX区地方留成部分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三)对特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产业集群的引荐人以及委托的国内外知名招商平台的奖励政策由区万州区政府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章奖励兑现
第六条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认定程序
(一)引荐项目备案
招商引资引荐人在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前,填写《Xx区招商引资备案表》,经项目引进单位审核确认后,交区招商投资促进局备案。
(二)引荐项目奖励申报
招商引资引荐人在引荐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落地开工(或开业)、处于正常状态并纳入统计调查之日起3年内提出奖励申报,引进“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增加的奖励资金可在5年内提出奖励申报。项目信息奖可单独申报,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税收贡献奖、世界500强引进奖,需一次性提出申报。招商引资引荐人按附表要求填报《万州区招商引资奖励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引荐项目奖励审核
区招商投资促进局会同项目引进单位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报的招商引资奖励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审核,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和奖励标准,报区政府审定后在区政府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天。
第七条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兑现
经区政府审定且公示期限结束后,由各级受益财政在10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资金。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奖励资金发放单位代扣代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在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中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项目引进单位负责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条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报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放奖励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发放奖励资金,公职人员存在利用职权授意他人以引荐人身份代为申领奖励资金、收取引荐人奖励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办法相关内容做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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