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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学习制度 2
二、考勤和请假制度 3
三、会议制度 7
四、机关关爱制度 8
五、公务接待制度 11
六、差旅费管理规定 12
七、公文处理制度 15
八、印章管理制度 18
九、档案工作制度 19
十、保密制度 24
十一、办公物资采购和管理办法 27
十二、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9
十三、财务管理制度 31
一、学习制度
(一)党工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1.党工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成员由领导班子组成。根据需要,可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列席。由党工委书记担任学习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活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由党群工作办公室负责学习计划方案制定、学习活动安排落实、学习成果汇总存档等。
2.学习内容主要是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XX领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XX领导XXX系列讲话等党的重要理论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党的重要文件、文献和重要会议精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学技术、领导科学等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等内容。
3.学习形式。中心组学习以在平时自学、精读原著的基础上组织集中讨论交流为主要形式。集中学习研讨以专题形式展开,力求研讨内容集中、主题深入。此外,结合专题学习辅导、观看专题纪录片、参观考察、座谈交流、撰写学习心得和调研文章等形式,深入开展理论学习和研讨活动。中心组成员要做好学习记录。
4.集中学习制度。党工委中心组全年xx月xx日,周一学习夜向后递延。
4.学习要求:
(1)除坚持集中学习外,机关干部每周自学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每个机关干部要有专门的学习笔记本。
(2)周一学习夜实行签到制度,机关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按照请假制度执行。
(3)学习期间,要集中精力,不准迟到、早退或中途退场。
二、考勤和请假制度
(一)出勤
1.严格按时上下班。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上下班实行APP签到制度,上下班时间按照县有关规定执行,以办公室通知为准。
2.签到有效时间为规定的到岗时间,规定的到岗时间以后签到的视作迟到,其他时间签到的无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旷工处理。①未经请假擅离工作岗位,请假未批准就离岗不上班的,超假而未办补假手续的均作旷工处理。②上班迟到早退每月累计超过3次(含3次)作旷工一天处理。如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年xx月xx日早上8:00。
2.值班职责。①值班人员务必坚持24小时值班,确保通讯畅通,在岗在位,认真做好接待来访、上传下达和处理相关事宜。②值班人员切实做好值班接访工作,对来电要认真记录,能答复的按规定答复,不能答复的必须在交接班之前转告相关部门,并做好跟踪工作。③值班人员要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凡发生突发性事件,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同时,要及时请示主要领导,按县级规定报送突发事件紧急信息,重大突发性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主任、分管领导、办公室。凡是委领导有批示的,处理情况应及时反馈事故处理结束,对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的结果要向办公室传达。凡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④值班人员严格按要求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⑤因脱岗,缺岗,工作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责任事故的,视情节给予值班人员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3.休息日、节假日、晚上值班的同志,按照《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的通知》(财发〔20xx〕118号)发放夜餐费补贴。
(四)请假
1.机关工作人员均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具体如下:
①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xx月xx日常考勤管理,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2.遇有本制度规定条款以外情形的,由当事人或考勤管理工作人员提出,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3.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上级相关规定变动的按照上级最新的规定执行。
三、会议制度
(一)会议召开实行事先请示汇总制度
机关大型会议由主要领导决定,一般性会议由各线分管领导安排。各科室组织的会议参加对象为全体机关干部,应在会前2天报到办公室,以便合并精简会议。
(二)会议精简节约原则
提倡精简会议,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规模。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尽量不开,可合并的会议尽量合并一起开会,可通过发通知落实工作的尽量不召开会议。会议一般在机关会议室召开,特殊情况需要租用会议室的,应当租用县内定点饭店会议室。会场布置应简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准发放纪念品。
(三)会务工作
大型会议,由会议组织者拟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对象、会期、会议主题、主持人、主席台就座名单、座位表,由会议组织者落实相关工作,办公室协助;一般性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各线各办自行安排落实,需使用机关会议室,应提前与办公室衔接。
四、机关关爱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机关队伍的凝聚力,使机关干部关爱更加人性化,更具操作性,根据《公务员法》、《工会法》、《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及县财政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就餐补贴制度
对于在工作的同志,按照220元/月的标准给予就餐补贴。
(二)慰问制度(不包括退休干部)
1.生日祝贺制度。为机关干部送去生日的祝福,发放价值300元的生日慰问品,在工会经费中支出。
2.节日慰问制度。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应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发放现金。
3.“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xx月xx日常办公用品及清洁卫生用品、劳保用品、劳动工具等。
(二)采购管理原则
购置物资坚持统一采购、统一管理、专人负责、领用登记、离岗交接的原则。
1.按需配置。应坚持“节俭、实用、必需”的配置原则,现有办公设备能满足完成基本工作需要的,原则上不予更新。
2.阳光采购。物资采购要按照“公开、透明、规范”的要求,实行阳光采购。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应严格执行县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办公设备耗材、办公家具、办公用品等物资,应分批采用招标或市场询价的方式采购。
3.归口、专人管理。物资采购和领用登记原则上归口办公室管理;
(三)采购程序
因工作需要,需采购物资,由各科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报主任同意后,交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采购。
(四)领用登记
办公室要建立物资领用登记制度。领用物品,领用人应在“物资领用登记簿”上登记签字。保管人员要做好帐物定期核对工作。
(五)保管制度
1.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办公室通过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登记固定资产的入库、领用情况,并会同资金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核实,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2.实行离岗交接制度。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在调动、退休、离岗前,应办理物资移交手续,严禁个人将公有财物带走或私自调换、转让他人。
3.建立贵重物品统一登记制度。各科室按需购置的贵重物品,由办公室统一登记造册,实行全程管理。、公司所有物资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贵重物品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六)报销规定
物资采购报销须附物资清单和发票,经办人员签字,办公室和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或主任审批。
十二、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由经济及下属公司发包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招投标
第一条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二条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应在县小额工程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或者有应急需求的项目,经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三)设计费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四)勘察、监理单项服务费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五)招标代理服务费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六)咨询服务费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第三条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经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在30万元以下的;
(三)设计费在30万元以下的;
(四)勘察、监理单项服务费在20万元以下的。
(五)咨询服务费30万元以下的。
第二章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参照《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政发〔20xx〕44号文件)执行,凡涉及工程变更,由相关科室提出,班子讨论决定。
十三、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并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单位财务管理的原则:有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管理、精细核算,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部门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
(二)加强财务收支审核,严格控制各项支出;
(三)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
(四)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和控制财务活动;
(五)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
(六)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提高项目建设质量。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的财务管理。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财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财务领导对单位财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资金管理办公室对财务日常事务进行监督管理;会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出纳进行日常现金收支业务及银行票据的保管、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条单位所有经费支出都必须经单位的签字领导签批后方能支出,工资发放、差旅费报销、小额办公用品购置以及其他日常开支,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实行联签制,由分管财务副主任和主任联签;大额资金使用由班子集体讨论,再由分管财务副主任和主任联签。
三、内部牵制控制
第六条财务部门的人员分工要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钱和物分别管理、职责和权限明确且能相互制约的原则,分别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管理权限,并保持各岗位工作人员相对稳定。
第七条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单位会计不得兼管本单位出纳工作;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单位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应由两人以上共同处理。
第九条银行印鉴章由财务部门专人保管,即出纳保管单位财务专用章,主办会计保管法人人名章,银行印鉴章无特殊情况不得携带外出。
四、收入控制
第十条单位的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各项收入的取得和使用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制度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范围。禁止截留、挪用、坐支收入。
第十一条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根据来源、用途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进行明细登记,分类处理,确保收入事项清楚,支出合理有据。
(一)财政拨款收入管理。根据县财政年xx月xx日核对库存,做到账实相符,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严禁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四)任何人不得以转账支票套取现金,如果发现,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在允许使用公务卡的条件下不得使用现金,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遵守银行结算纪律。
(二)银行存款每日按收支业务顺序逐笔登记,按月结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余额,对未达账款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做到账款、账单相符。
(三)根据支票结算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现金和转账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逾期支票。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置须有符合规定的手续和合同文本复印件。属于资产购置的,须提供《资产配置需求表》(附件2)和《资产验收入库单》(附件3),并及时在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应的卡片信息。当购置商品数量及品种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时,均应附供应商的明细购物清单。
(三)固定资产报销时经手人需提供固定资产审批单、固定资产交接单(附件4)、政府采购协议及固定资产购置报销单等单据。
(四)固定资产处置时申请科室需填写报废申请表(附件5),经科室负责人签批后报办公室审批,经资产管理科室及财务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完成后续实物资产移交及资产核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往来款管理
(一)单位往来款是单位在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单位和本单位个人发生的临时性待算的款项。内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
(二)建立健全应收账款台账制度、催收责任制、年度清查制、坏账核消制度,进一步规范往来账款核算行为,建立健全债务债权责任追究等制度,督促财务及相关人员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三)对各单位往来款项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查清各种往来款的性质、类型及形成原因,并针对不同情况,分清责任,强化措施,依法清收,依法处理相关账务。
七、单据控制
第二十六条经办人报销时应当提供审批单、报销单、原始凭证、支付费用明细、会议培训通知、派出单位公函、采购合同等单据。
(一)审批单包括公务接待审批单、出差审批单等单据。审批单按照审批权限审批。
(二)原始凭证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为明确经济责任,外来原始凭证取得时经手人需在凭证背面签字;自制原始凭证按审批权限审批。
(三)原始单据中没有标注费用明细的支出,报销时需提供支付费用明细。
第二十七条原始凭证背书人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财会人员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财会人员有权退回,要求补齐。
第二十八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资金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向县财政局领取,并统一保管。领用、发放、核销实行“财政票据结报手册”登记制度,严格执行票据的使用规定。
第二十九条发票管理人员发生变动,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包括已领发票、未用发票、已用发票存根、发票登记簿等所有相关材料。必要时,应对发票管理状态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票据。领用时必须先登记“财政票据结报手册”。票据填写必须规范、完整、准确,作废应当各联齐全,并于年度结束后及时办理核报、核销手续。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管五年,保管期满,经县财政局查验后销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未使用的发票,在更换发票样式及其他格式时,按县财政局要求进行核销。
八、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资金管理办公室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负责整理成卷、装订成册,并移交委档案室保管。
第三十二条会计档案必须科学保管,存放在会计档案室内,做到编号准确、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保管制度。
第三十三条会计档案按有关规定实行定期保管。到期的会计档案需销毁时,由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编制销毁清册,派至少两人共同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九、会计控制
第三十四条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或者因故离职,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须有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三十五条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
(一)对操作人员的密码严格管理,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二)操作人员离开计算机前,应退出会计软件。
十、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中相关文件如有修订,以修订后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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