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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印发至今,**省**市纪委信访办公室以学习贯彻《规则》为契机,梳理了各项信访制度和工作流程,研究分析了《规则》给信访工作带来的新变化。
一、检举控告受理范围新变化
自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督部门联合办公室以来,纪律检查监督机关申诉申报工作的基本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申诉工作条例》(以下简称《申请控制条例》)和《监督机关申报工作办法》。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违纪行为类型从原来的九个类别整合为当前的六个类别;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XXX程》明确规定,党的纪律主要包括六项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诚信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了*类监察对象。根据党的纪律类型和监督对象的新变化,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律检查和监督投诉报告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调整了投诉报告的受理范围。本次发布的《规则》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了举报和起诉的受理范围,即反映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值得注意的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受理范围不仅包括检举控告,还包括上诉、批评和建议。
二、检举控告线索分办流程的新变化
近年来,举报控告的处理和运行主要基于20**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纪律执行规则(实施)》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纪律执行规则》。以**省**市纪委监察委员会为例。自20**年以来,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举报和控告,在信访室分类摘录后,统一移交委员会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定期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报领导批准后移交委员会监督检查室和审查调查室。本次发布的《规则》进一步细化和优化了流程,即在受理阶段,信访部门需要进行初步选择,删除不受理的信访;在申请阶段,信访部门需要判断重复检举控告,并登记备查。初次检举控告移交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后,应及时通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同时,《规则》明确规定,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检举控告后,应当进行二次选择。无实质性内容或者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后退还申诉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日常监督情况进行综合研究和判断,并按照程序报领导审批,以*种方式处理或者按照规定移交审查调查部门。此外,《规则》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检举控告处理的监督。
三、信访举报部门检查监督工作新变化
《控申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信访举报部门有责任对下级进行监督和监督,但规定相对笼统。《规则》专章详细阐述了信访部门监督监督的具体要求,统一规范了受理期限、监督范围和审批程序,为信访部门提供了更明确的操作说明。例如,逾期不受理的第一次延期申请应当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再次申请延期的,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另一个例子是,明确上级监事件的报告和结算,必须经集体审批研究,经机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时也很明显,经监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通过发函、听报告、审间案卷、检查监督等方式对四种情况进行监督。
四、检举控告当事人责任的新变化
(一)检举控告人的责任。近年来,为了解决个人切身利益,一些上访群众选择在党和政府重大活动期间进行信访,有的甚至制造麻烦,打算制造影响,给当地政府施加压力。《规则》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起诉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人民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同时明确指出,检举控告人应当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保密。
(二)被检举控告人的责任。《规则》将被检举控告人的责任放在权利之前,提倡广大党员干部和监督对象先讲责任,再讲权利。与《控制申请条例》相比,《规则》大大调整了被检举控告人的责任,如要求被检举控告人习惯于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相信组织和依赖组织,不得对抗组织的审查和调查;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人的人员,不得打击报复。
五、查处诬告陷害和澄清工作的新变化
《控制申请规章》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第七条规定了查处诽谤行为。20**年,中央纪委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若干意见》也提到,但内容相对原则,可执行性不够强。
XX领导XX提出“三个区别”,需要保护作风正派、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制定了一系列打击诬告陷害的法律法规,颁布了容错纠错方法。然而,对诬告陷害的调查和处罚仍处于探索阶段。主要原因是很难识别和调查诬告陷害。《规则》以专章规范了对诬告陷害的查处,要求依法严肃查处,通报曝光典型案件,对被诬告陷害的同志进行思想政治z*工作,保护努力工作的主动性。同时,也明确指出,如有必要,经核实认定检举控告不真实的,可以澄清,纠正处理错误的。最近发布的《中央纪检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澄清失实检查控告的意见》详细阐述了《规则》的有关规定,为纪检监察机关的澄清提供了基本的依据。
六、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求的新变化
与《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相比,《规则》明确指出,监督管理、审查调查部门将已完成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反馈给信访部门,反馈时间由“定期”改为“每季度”此外,明确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检举控告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了信访、案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的工作体系。
纪检监察干部的新要求。一是与群众密切联系。《规则》第九条要求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访问制度,有关负责人应当招待重要访问,处理重要信访问题。二是坚持以人为本。《规则》第四十六条要求加强目的意识,提高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不得自以为是、傲慢,不得忽视群众的困难,对人民利益麻木不仁。第三,加强自我监督。《规则》第十一条首次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受理作出了特别规定;强调严肃追究处理举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充分体现了严格防范“灯下黑”和“铁必须硬”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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