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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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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做好村党支部书记(以下简称支部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XXX程》及有关规定,加强对村委会主任(以下简称村主任)的管理,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第二条 党支部书记、村长是党和国家联系广大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中坚力量。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点,乡镇党委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支部书记、村主任的管理,要坚持严格要求、严格要求、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支部书记、村主任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党员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XX领导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政策、政策和决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市场经济体制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


(二)带领党员群众做好两个文明建设,坚定不移地走共同繁荣之路。


(3)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视党支部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关键领导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4)召开支部委员会、党员会议、村委会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庄的重大问题。


(五)按照“五个好”的目标要求,制定规划,提出要求,做好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


(六)同班成员要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


(七)按照国家法律和各项章程协调支持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第五条 支部书记、村长的选拔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六条 支部书记、村长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廉洁自律,有奉献精神;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带领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奔小康社会的具体能力;


(四)意气风发,初中以上学历,35岁以后,原则上不超过60岁,身心健康。


第七条 选择任用程序:


支部书记,由上一届党支部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经支部会议选举后,乡镇党委报县委组织部任职。


乡镇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整或指定支部书记。


第八条 乡镇党委在选拔任用支部书记时,负责民主评价或民主推荐,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大多数人不同意的,不能任命。


第九条 分公司书记、村长的选拔和任命应逐步引入竞争机制,采取群众推荐、组织推荐、统一考核、考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开选拔和分配。同时,要重视村后备干部的培养和分配,及时选拔年轻、公平、能干、奉献、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受群众支持的优秀后备干部。


第十条 实施分公司书记、村长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机制。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按上下结合确定。乡镇党委负责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的制定和评价,并制定分公司书记、村长的评价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应包括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绩效。任期目标和年度考核结果分为满意度、基本满意度和不满意度三个层次。


第十二条 通过个人对话、民主评价或民主评价、实地考察等方式,对情况进行普遍核实,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考核结束后,对长期无法打开工作形势、协助、教育变化不大的支部书记,及时调整,按照法律程序免除村长;坚决更换部分支部书记、村长,滥用职权,严重侵犯群众利益。


第十四条 做好支部书记、村长的教育工作。教育他们思想共产主义理想,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带头落实农村党的各项政策政策;真诚为农民谋利益,积极为人民办实事,带领人民致富,共同致富;带头反对和抵制封建迷信活动、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族活动,走在两个文明建设的前列;诚实自律,努力工作,反对各种腐败现象;克服简单粗暴的工作态度,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命令主义,做人民的公仆。


第十五条 分公司书记、村长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培训内容根据农村牧区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主要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农村党的政策,学习市场经济体系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农村实用技术、领导艺术、工作方法等,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引导群众发展经济,实现共同繁荣的实践能力。


第十六条 培训工作应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按需培训、注重实际效果的原则,分层负责、分层、分阶段、分批进行。改进培训方法,因人教学,注重实际效果,不仅教授理论知识,而且注重实践能力的提高。


第十七条 乡镇党委建立健全培训责任制,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明确目标,落实任务。乡镇党委注重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每年集中培训一次,时间不少于15天。每次培训都应处理几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教育和培训方法:


(一)定期教育。村党支部每季度组织村干部集中学习,乡党委每季度组织支部书记、村主任集中学习。


(2)集中培训。村干部任期内应当集中培训5-7天。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支部书记、村主任培训;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两委”班子其他成员的培训。新任村干部应及时组织岗位培训。


第十八条 支部书记、村长处于农村改革建设第一线,工作任务繁重,面临诸多差异。党委、政府要保护和激发工作积极性,高度信任政府,积极支持工作,热情关心生活。


第十九条 优秀支部书记、村长要大力宣传、表彰和奖励公正廉洁、勤奋工作、为农村发展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支部书记和村长。


第二十条 坚持原则,努力工作的支部书记、村长要给予大力支持、关爱和指导,属于上级工作中的问题,上级领导要主动承担责任。要坚决制止打击村干部报复的行为,依法严惩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支部书记、村长报酬与工作业绩挂钩,确保兑现,实行年终考核制度。乡镇党委组织实施支部书记、村长年终考核;按照个人自我报告、群众评价、综合评价程序,对支部书记、村长进行评价。每年年底,乡党委各自召开党员大会和村民大会,对支部书记和村主任进行考核。邀请群众代表参加党员大会,村民大会参加率不得低于70%。年终考核由乡镇党委考核和群众考核两部分组成,乡镇考核分数约占分数的40%。考核结果按满意度、基本满意度和不满意度分为三个层次。综合评价率在80%以上的是满意度,60-79%的是基本满意度,60%以下的是不满意度。支部书记和村长的考核与奖励、奖惩和任命直接相关。


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年终考核为满意的支部书记、村长,全额兑现绩效报酬,增加绩效报酬的20%作为奖励;基本满意的考核全额兑现绩效报酬;不满意的考核不发放绩效报酬。


对年度考核结果不满的支部书记、村长,由乡镇党委进行训诫谈话,依法处理违纪违法行为。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由支部书记及时更换;村长的,按照司法程序予以罢免。


第二十二条 乡镇党委要加强对支部书记、村长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支部书记、村长应当每年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实行民主评价支部书记工作制度,严格坚持民主生活制度,乡镇党委派人参加村党支部民主生活会议,实行村财务披露制度,每年审计一次。支部书记、村主任离任时,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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