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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市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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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调查报告


最近,根据工作计划,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近年来,xx月xx日益增多,促进能力不断增强。据统计,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10.4万户,投资16.77亿元,涉及农村经济30多个主要产业。依托龙头企业和地方能人,逐步从过去的技术推广服务转变为技术、信息、加工、销售、储运等全过程综合服务。如果*苗木合作社使用“合作社” 农户 基地 龙头企业的运营模式为会员提供“六统一”服务,如生产要素和销售。与普通农业种植相比,每亩成员的年收入增加了近3000元,有效地推动了当地苗木产业的发展。**农业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成立,农民255人,成员种植蔬菜净收入9000元,推动周边村庄发展蔬菜种植面积1000多亩。




二、存在问题




总体而言,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发展规范阶段,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规模普遍偏小,推广能力不够强。虽然合作社数量众多,但农民分散,成员少。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注册情况,50-1000名成员只有67家合作社,占总数的5%;约30%的合作社是为了应对评估或简单地争取政策支持而建立的。大多数都是正式的,基本上不开展商业活动,驱动作用不明显;部分合作社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生产经营不合规,相关章程不落实,经营效率不够好,部分亏损。目前还没有达到国家示范社标准。




二是限制因素多,发展壮大难度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只规定为互助经济组织,但在具体操作中,一般以企业和企业的形式进行操作,但其性质是否不清楚公司和企业的待遇,导致检验检测和进出口权处理不顺畅;融资困难。大多数合作社没有自己的固定资金和财产,缺乏有效的抵押品,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支持,通常以个人名义或多个家庭联合保险获得贷款,金额小,期限短;土地转让价格不够统一,各城镇、街道土地租赁差异较大,农民比较,增加土地转让难度;缺乏人才,真正了解市场、管理、管理,掌握合作社专业知识的人才很少。




三是政策落实不及时,扶持措施有待完善。我市鼓励和帮助合作社发展的财政资金较少,奖励力度较小,部分不能全额及时到位。一方面,合作社反映在税务机关登记后,每月按一般纳税人标准缴纳1200元税,不享受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国家税务机关发现部分合作社财务会计不完善,生产经营与会计不一致,部分甚至借助政策虚假发票,造成国家损失,需要整改规范,构成合作社强烈建议享受免税政策,税务机关难以及时实施的尴尬局面。调查还发现,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户籍制度的改革,80年代后的农民是城市居民,受成员身份比例的限制。合作社成员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时需要“农业”户籍,这使得这些农民很难进入社会。




第四,成员合作意识淡漠,群众参与主动性不够。一些人对合作社缺乏应有的了解。他们注重入社的临时观念和功利主义思想。他们不能严格按照章程做事,造成经营损失。例如,韭菜生产合作社成立时,一些农民为了追求高产,不按照合作社的标准生产,随意施用化肥和农药,药物残留超过标准,没有人问韭菜生产。同时,合作社知名度有限,吸引力不足,在贷款利率、农产品营销价格、二次盈余分配等方面,人民效益水平差异不大;此外,从事高风险、投资大、时间长、缺乏相应的风险保障体系,合作产品价格受市场影响较大,人们担心社会,参与热情不够高。




三、建议意见




发展农民合作社是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或省市意见要求的实际措施,是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促进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有效途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农民合作社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不断加强宣传培训。继续加强对广大农民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深入了解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和目的,消除思想顾虑,澄清模糊理解,有效提高农民的主动性和合作意识。采用“引进、出去”、层次、多渠道、有针对性的合作人才引进和培训,特别是加强合作财务税收政策和专业知识教育,提高业务部门、城镇街道基层服务指导能力和合作领导、业务水平。




(二)有效发展壮大示范合作社。按照抓示范、育典型、从点到面的思路,及时建立示范社名单,将其作为政策支持的重点,逐步安排部分金融投资项目直接投资合格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壮大一批符合我市农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带动作用明显、市场竞争力强、经营机制规范的示范合作社。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元化发展,大力引导非农业企业参与创建专业合作社,突出大型人才和领先企业参与合作社,引导其发展成员,扩大合作社团队,增加发展资金,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发展能力。要巩固和完善“龙头企业” 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基地)的农业产业化管理链促进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密切的利益联系机制,使农民能够以最低收购、股息、利润退还等形式分享更多的加工和销售收入。




(三)积极探索解决制约发展问题的有效途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过程中,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出台相应的措施和方法,解决法律不明确、合作社经营亟待解决的常见问题。例如,在贷款融资方面,积极探索金融机构与合作社互利共赢机制的建立,研究制定符合农村特点的具体抵押贷款措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设施纳入抵押贷款范围,努力解决合作贷款问题,提高合作贷款金额,降低贷款利率,提高其吸引力。同时,积极培育和发展合作社内部成员之间的资本互助机制,实现农村金融的多样化,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财政支持。在土地转让方面,针对当前土地转让价格不规范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土地性质分类制定全市统一的土地转让指导价格,促进土地转让的顺利发展。在农民入社方面,要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处理80后农民入社身份限制问题,为合作社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保险经营方面,创新适合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特点,探索实际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保险,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代理或农业保险,专业合作社保险补贴,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四)切实加强政策支持和服务指导。鉴于经营过程中合作社特点不明确的现实,建议市政府对税务发票收集和银行贷款提出明确规定,使合作社能够尽可能体验与公司企业相同的待遇。认真落实相关扶持合作社发展的鼓励措施,积极帮助争取上级政策和财政支持,确保资金全额及时到位。按照《合作社法》的要求,经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协助引导合作社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严格按照章程规范经营活动。税务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减税政策,尽最大努力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和减税手续。农业、畜牧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合作社的专业技术服务和指导,积极帮助合作社处理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农民合作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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